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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8:故意毀壞財物罪,涉案金額12.9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8:朱某某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A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11刑初105號
涉案金額:129545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諒解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判決結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取保日期:2024年7月30日
判決日期:2025年4月09日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與被害人李某利因工資問題產生經濟糾紛,2024年5月18日3時許,朱某某為泄私憤,攜帶柴油到李某利停放在石家莊市A區308國道與衡井公路交叉口西行50米路南的貨車處,將貨車駕駛室點燃,致使車輛報廢,經石家莊市A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燒車輛價值人民幣129545元。2024年7月26日,朱某某賠償李某利損失并取得李某利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刑事責任;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朱某某辯稱,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屬實,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
2024年7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訊問。2024年7月26日,朱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故意損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損壞財物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法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損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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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追訴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毀滅重要財物或者物品,損失嚴重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動機和手段比較惡劣的;等等。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某發展程度不同,各地關于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有一定差異,具體參照各地的規定(注:上海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般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的;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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