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多地公安機關集中公布了一批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典型案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從“天津突發8.8級地震”到“全國首例AI醫療誤診訴訟開庭”,從“南岸立交垮塌”到“煙花廠爆炸致2死2傷”——這些由AI生成的虛假信息,憑借其逼真的畫面和“專業”的文本,在網絡上迅速傳播,造成了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
不少人對AI生成內容的法律風險存在嚴重誤解。有人認為“只是玩玩而已”,有人覺得“標注AI生成就能免責”,甚至有人將AI造謠視為“低成本、高回報”的引流捷徑。
然而,法律的態度非常明確:AI不是謠言的“擋箭牌”,流量更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本文將從律師視角,深度解析AI造謠的法律后果,以及每一位網民應當如何守住底線。
典型案例
AI造謠的“N種姿勢”
根據近期公安部網安局及各地公安機關公布的典型案例,AI造謠的手段五花八門,但本質殊途同歸——利用技術編造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
【案例一】“天津突發8.8級地震”:為博流量引發公眾恐慌
天津網民霍某某為增加個人新媒體賬號熱度,在AI工具中輸入“天津突發8.8級地震,生成700字文章”,同時在網上搜索并選取4張“8.8級強震圖片”,隨后將生成的信息和圖片發布到其個人新媒體賬號上,引發公眾恐慌。屬地公安機關依法對霍某某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全國首例AI醫療誤診訴訟”:憑空捏造社會事件
天津網民蘇某某為吸引流量,使用AI工具生成一篇“全國首例AI醫療誤診訴訟案開庭”的虛假信息,并在明知信息為虛假的情況下,將其發布在個人新媒體賬號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擾亂公共秩序。屬地公安機關依法對蘇某某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南岸立交垮塌”:標注AI生成≠免責
重慶某網民利用AI生成“南岸立交垮塌”視頻,發布時雖標注“內容由AI生成”,但視頻中帶有“南岸”字樣,引發大量網友將事發地與重慶南岸區聯系起來,一度引發部分市民恐慌。警方依法對該網民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
【案例四】“煙花廠爆炸致2死2傷”:娛樂消遣絕非免責理由
江西上栗網民阮某某為“尋求娛樂消遣”,利用某AI工具生成了關于“上栗縣2026年2月發生的煙花廠爆炸事故,造成2死2傷”的虛假內容,并在多個短視頻平臺公開發布,引發大量網民關注和討論,造成當地居民恐慌。屬地公安機關依法對阮某某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多地聯動:AI造謠已成“全國性”治理重點
湖南公安機關近期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多起涉及利用AI軟件編造“長沙南站有人持刀打群架”“耒陽一男子持刀搶劫珠寶店”“郴州母女三人出游被困大王寨七天”等謠言,相關造謠人員均被依法查處。
律師解讀
為什么“AI造謠”不能免責?
這是公眾最核心的困惑:“我用AI生成的內容,不是我自己編的,而且我也標注了‘AI生成’,為什么還要被處罰?”
作為律師,我認為需要厘清三個關鍵法律認知誤區。
誤區一:“標注AI生成”等于“免責聲明”
這是最危險的誤解。
在重慶“南岸立交垮塌”案中,發布者在發布視頻時打上了“內容由AI生成”的聲明,卻依然被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為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故意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重慶市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對此明確回應:“標注AI生成不等于免責,這只是內容標識的合規要求,絕不是造謠傳謠的免責條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使用AI也不能生成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能以此來抵消編造謠言的法律責任。
律師提示:標注“AI生成”只能說明你使用了AI工具,但不能改變“你發布了虛假信息”這一事實。如果該虛假信息擾亂了公共秩序,法律責任依然由發布者承擔。
誤區二:“我只發了一個平臺,不會造成影響”
在湖南某案中,網民利用AI編造“長沙南站有人持刀打群架,地上有血跡”的謠言,引發大量網民關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在江西萍鄉案中,鄭某鵬編造“武功山拐賣小孩”謠言,將公安民警執法視頻與“拐賣兒童”虛假標題綁定后發布,關注度急劇攀升,引發公眾恐慌。
網絡傳播的特點就是裂變式擴散。一旦信息上網,傳播范圍和速度遠超發布者的預期。法律在判斷“擾亂公共秩序”時,考察的是客觀造成的實際影響,而非發布者的主觀預期。
誤區三:“我是為了娛樂/發泄/測試,沒有惡意”
在江西上栗案中,阮某某辯稱是為了“尋求娛樂消遣”;在天津霍某某案中,是為了“增加賬號熱度”;在重慶案中,是為了“測試家人反應”(雖然最終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屬于浪費公共資源)。
然而,主觀動機不能阻卻違法性。無論你的初衷是“好玩”“發泄”還是“測試”,只要客觀上編造、傳播了虛假信息并擾亂了公共秩序,就構成違法。正如我在上一期文章中所強調的——“情緒不是違法的豁免牌”。
法律后果
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追責
AI造謠的法律后果,取決于謠言的危害程度。律師提醒:這是一條由輕到重的“責任階梯”。
第一層: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編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名譽的,需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第二層: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故意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目前被查處的多數AI造謠案件,均適用此條款。
第三層:刑事責任
如果AI造謠行為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將上升為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編造的虛假信息損害了特定自然人的名譽,且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編造的信息屬于“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還可能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律師提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網絡空間屬于“公共場所”的延伸,在網絡上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同樣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新法速遞
AI首次被納入《網絡安全法》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首次將人工智能納入法律規制范圍。
新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和算法等關鍵技術研發,同時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促進人工智能應用和健康發展。
這一條款確立的原則是:發展與安全并重,創新與規制并行。AI技術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為代價。
律師建議
守住三條底線,遠離AI造謠風險
面對AI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每一位網民都應當樹立法律意識,守住以下三條底線:
底線一:不憑空捏造
AI可以輔助創作,但絕不能成為“造謠機器”。凡涉及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公共安全信息,以及他人名譽、商業信譽等內容,未經官方核實,不得使用AI生成并發布。如果確需使用AI生成相關內容,務必進行人工核實,確保信息真實。
底線二:不“移花接木”
將真實事件與虛假信息“嫁接”,是AI造謠的常見手法。例如,將公安執法視頻配上“拐賣兒童”的標題,或將普通場景視頻加上“地震”特效。這種做法比“憑空捏造”更具迷惑性,也更容易引發公眾恐慌,法律后果同樣嚴重。
底線三:不盲目轉發
面對“吸睛”的AI生成內容,多一分理性判斷,少一分盲目轉發。如果發現某條信息疑似AI造謠,不要轉發,并可以通過官方渠道舉報。網絡謠言的傳播鏈條中,轉發者同樣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傳播,與編造者構成共同違法。
技術是中性的,但使用技術的人有對錯之分
AI技術本身沒有善惡,它可以用于醫療診斷、教育輔助、藝術創作,造福人類社會;但它也可以被濫用為“謠言生產機”,制造恐慌、混淆視聽。
法律的態度非常明確:AI不是違法行為的“技術外衣”,更不是逃避責任的“免責金牌”。
從天津的“8.8級地震”到重慶的“立交垮塌”,從江西的“煙花廠爆炸”到湖南的“持刀群架”——這些案例傳遞了一個清晰的信號:無論技術如何迭代,法律的底線不會松動;無論流量多么誘人,誠信的準則不會改變。
當你輸入指令讓AI“生成一篇爆款文章”時,請記住:你按下“發布”鍵的那一刻,法律的責任就已經落在你的肩上。
AI可以幫你寫文章,但不能替你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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