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專利默示許可的認定
——某圍欄系統公司訴某工程公司、某建設公司、某設計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入庫編號 2023-13-2-160-006 / 民事 / 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15 / (2022)最高法知民終139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專利權人主動向被訴侵權人提供并意圖使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但未披露其專利權,直至被訴侵權人實施完畢方才請求侵權救濟,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已獲得專利權人默示許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關鍵詞: 民事 ;侵害發明專利權 ;誠實信用 ;默示許可
基本案情
某圍欄系統公司系專利號為20111040325X.X、名稱為“圍欄柱及具有該圍欄柱的圍欄系統”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某圍欄系統公司認為,涉案工程的防攀爬圍欄采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某工程公司、某建設公司分別是該工程的代建單位和施工單位,該兩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專利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某圍欄系統公司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工程公司、某建設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300萬元。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0)閩02民初1188號民事判決:駁回某圍欄系統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圍欄系統公司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13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專利侵權判定的關鍵在于實施專利是否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如果獲得了專利權人的明示許可,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自然不屬于《專利法》第11條所規定的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專利雖未獲得專利權人明示許可,但結合具體案情,根據專利權人的行為可以推斷其具有默示許可的意思表示,則可以認定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專利權。
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在市場活動中應該秉持誠實、講究信用、善意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專利權人在行使專利權的過程中也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應以善意、合理的方式行使權利。專利權人主動向被訴侵權人提供并意圖使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但未披露其專利權,直至被訴侵權人實施完畢方才請求侵權救濟,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已獲專利權人默示許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本案中,首先,某圍欄系統公司提供設計圖的時間晚于某設計公司與涉案工程的發包單位簽訂設計合同的時間,且相關圖紙內容明確指向了涉案工程,可見某圍欄系統公司對于其向某設計公司提供的設計方案將用于涉案工程系屬明知。其次,某圍欄系統公司與某設計公司就涉案工程設計事宜持續溝通,其間根據某設計公司要求對設計方案進行了修改,最終確定的設計圖明確標注有防攀爬圍欄的長寬尺寸、材質規格、樣式參數等技術要求,可以確定作為權利人的某圍欄系統公司深度參與了涉案工程的設計工作。再次,經查明,涉案工程的施工圖中關于防攀爬圍欄的設計方案與某圍欄系統公司發送給某設計公司電子郵件的相關內容相符,系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而代建合同、施工合同均明確約定了該設計方案不得隨意變更,某工程公司、某建設公司嚴格履行相關合同必然會導致實施涉案專利的結果。最后,某圍欄系統公司早已知曉涉案工程的發包人和實際使用單位,但某圍欄系統公司并未將相關專利情況告知發包單位,也未告知代建單位和施工單位。某圍欄系統公司故意隱瞞上述關鍵事實的行為,使發包單位喪失了在實際施工前要求某設計公司更改設計方案,或與某設計公司就設計費重新進行協商議價的機會,從而導致被納入設計圖的專利技術方案成了涉案工程的不可替代之方案。遲至工程竣工前半年左右,某圍欄系統公司才發出告知提醒函,意圖收取專利許可費,此種做法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極易導致發生糾紛。
綜上,在權利人某圍欄系統公司明知其提供的設計方案用于涉案工程,且深度參與了設計工作,涉案工程亦嚴格按照圖紙施工的情況下,應認定某圍欄系統公司默示許可相關主體在涉案工程中實施涉案專利。某圍欄系統公司主張代建單位某工程公司及施工單位某建設公司專利侵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1條、第20條第1款
一審: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2民初1188號民事判決(2021年8月9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139號民事判決(2022年12月15日)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