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氣適宜,正是出游的好時節
近年來,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組織的
團隊戶外活動越來越多
一些組織者會簽訂免責協議
那么一旦出現意外,應該誰來承擔責任?
近日,央視報道
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
徒步活動引發的傷亡案
其中關于“免責聲明”的判決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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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女子花139元報名徒步活動意外離世
女孩徒步活動中猝死
家屬將旅行社告上法庭
23歲的張女士在網上看到一個帖子,一家旅行社組織穿越南京九連尖的徒步活動,行程介紹“徒步距離11公里、累計爬升650米、活動強度一星、風景指數四星”。張女士轉賬支付139元的報名費參加了活動,當天中午開始,領隊加隊員共52人。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法官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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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講述事件情況
當天天氣炎熱,中途女孩感到身體不適,在告知領隊后獨自原路返回;隨行有三名領隊,但是沒有安排人員隨同。在下午3點左右,女孩被路人發現昏倒在地,后經搶救無效身亡。直至傍晚活動結束,旅行社才發現該女孩失聯,此時悲劇已經發生。
張女士的父母將旅行社告上法庭,對此,旅行社提出抗辯。
旅行社認為,本次活動每個人只收139元,一共收到6490元,支出達到6130元,這是一個非營利性活動,不應該有過重的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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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
同時,旅行社認為已經盡到了風險提醒義務,在活動帖中寫有“免責聲明”,寫有“戶外活動屬于相約出行,活動安全第一,活動中個人如有意外,組織者只負責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組織者及領隊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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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相關免責聲明
法院:免責聲明不能免責
低價不改活動性質
針對旅行社方說自己組織的徒步團不盈利、不該對張女士的離世承擔責任,法官指出,作為從事旅游業務的公司,其活動定價不僅考慮本次活動是否盈利,同時也出于公司宣傳及發展經營的考慮,不能僅以本次活動是否盈利來認定活動性質,從而達到減輕安全保障義務的目的。因此法院對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法官同時指出,旅行社作為組織本次活動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在合理限度范圍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而針對所謂的免責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免除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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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處理案件
法院認為,張女士被路人發現并于15時02分報警求助,而旅行社直至活動18點半結束后才發現她不見了,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及救助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法官徐霖:
旅行社的過錯主要體現在事中的管理和救助不力,當得知一名無同伴的年輕女性因身體不適需提前返回時,領隊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是讓其獨自返回,構成了救助環節的重大疏漏,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同時指出,張女士在身體不適時選擇獨自返回,未能充分預估風險,他們自身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均存在重大過失,是導致損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最終,法院根據實際案情、各方過錯大小等,確定旅行社一方承擔30%的責任,向女子的父母支付各類賠償金577014.6元。
法官同時提醒徒步游愛好者
旅行者對自身安全具有充分注意義務
要為自己的安全負責
來 源:新聞坊、央視新聞、揚子晚報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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