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4日,瀏陽市碧溪煙花公司發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944.6萬元。事故發生后,共有29名公職人員被追責問責,10名企業工作人員被采刑事強制措施。 參考資料:瀏陽市碧溪煙花制造有限公司 “12·4”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本文共計2000字,閱讀大約6分鐘。
01 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12月4日凌晨5時許,碧璽煙花公司某個工房的28名員工陸續進入生產區,從事“彩雷”“拉線煙霧手雷”產品的轉運、包裝(褙皮、裝盒、成箱等)作業。
上午7時32分,工人曾某將裝有一個“彩雷”藥餅的實底塑料筐搬出工房外的瞬間,藥餅起火爆炸,引燃門外其他藥餅后,相繼引爆其他兩個工房的內半成品和成品。
7時43分許,燃燒爆炸飛濺物引爆一個中轉庫。
事故發生后,碧璽煙花公司和當地村民迅速調集機械開展現場救援,搜救出6名遇難者遺體,并將6名受傷員工送醫院救治。8時59分,第一批消防人員趕到。
02 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曾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將一個裝有“彩雷”藥餅的實底塑料筐搬出工房時,因藥餅與筐內殘留藥物摩擦起火,引燃藥餅引火線和尾藥后,引爆筐內“彩雷”藥餅和門周邊藥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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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員傷亡擴大的原因:一是事發工房成品和半成品藥量超量;二是事發工房成品半成品堵塞通道,周邊違規搭建的建筑物妨礙員工逃生疏散;三是大部分員工年齡過大,爆炸后發生后,缺乏逃生技能,逃生動作較遲緩。
03 多次謊報事故
事故發生后,由澄潭鎮黨委書記劉某指使,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和鎮黨委部分班子成員參與,有組織謊報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瀏陽市個別領導干部默許縱容,部分領導干部失察。
(第一次)2019年12月4日上午,事故發生后,劉某在已獲知傷亡情況為5死1傷情況下,于9時39分安排鎮工作人員向瀏陽市兩辦、市應急局等部門書面報告為1死1傷。同時,劉某安排副鎮長王某和碧璽煙花實際控制人陳某將4具遺體運往江西,安排另外4名副鎮長去江西協助陳某處理死者善后事宜。
(第二次)10時10分,副鎮長王某向書記劉某報告,發現有1具遺體已在鎮干部到達事故現場前被家屬運回家中。11時20分,副鎮長王某在事故現場又發現3具遺體,并報告書記劉某。12時16分,瀏陽市外宣辦對新聞通稿進行了修改并反饋給劉某審核簽字后,由瀏陽市融媒體中心向社會公開發布,稱造成“1死1傷”。
(第三次)15時00分和15時30分,清理現場又陸續發現了2具遺體。16時10分,鎮黨辦主任周某向劉某報告,在醫院統計受傷住院的傷員為13人。17時左右,尹某經統計及外調走訪,形成了13死(其中2人失聯)13傷的傷亡人員名單,報告書記劉某。17時10分的現場碰頭會上,劉某報告事故傷亡人數為7死13傷。經上級審核簽字后,上報至應急管理部。
04 東窗事發
12月5日上午,劉某得知上級部門要提級調查、異地用警。為掩蓋謊報問題,劉某打電話授意副鎮長王某,要求其于鎮應急辦主任張某、副主任袁某、碧璽煙花實際控制人陳某等人統一口徑,按照“7死13傷”向調查組反饋。
12月6日,劉某得知省政府事故調查組在走訪中發現了此前上報名單以外的死亡人員,并要求瀏陽市公安機關提供事發企業的監控視頻,感到已無法隱瞞事實真相。
12月8日15時30分,市委常委吳某和劉某向瀏陽市委報告了事故傷亡情況為13死13傷。同日,19時30分,劉某、尹某向省政府事故調查組自首。
05 人員問責
事發后,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生產負責人等管理人員10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9名公職人員被追責問責,其中4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移送司法機關
劉法裕
澄潭江鎮黨委書記
指使并實施謊報瞞報
王義勇
瀏陽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
實施謊報瞞報
王挺攀
澄潭江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實施謊報瞞報
袁澤宇
澄潭江鎮(應急辦副主任)聯廠干部
實施謊報瞞報
政務處分
鄉鎮
劉守龍
澄潭江鎮副鎮長
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
參與謊報,違規轉移藏匿遇難人員遺體
陶長富
澄潭江鎮黨委委員、副鎮長提名人選
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
參與謊報,違規轉移藏匿遇難人員遺體
伍昶林
澄潭江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
參與謊報,違規轉移藏匿遇難人員遺體
唐建華
澄潭江鎮黨委副書記
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
參與謊報,違規轉移藏匿遇難人員遺體
瀏陽市
吳敏
瀏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
對爆炸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對謊報事件失察
沈學軍
瀏陽市副市長兼市公安局局長
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
對爆炸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對謊報事件失察
屈湘水
瀏陽市副市長
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
對爆炸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對謊報事件失察
熊湘東
瀏陽市應急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
對爆炸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對謊報事件失察
黨紀政務處分沒有全部公布,所以有些沒查到,就把查詢到的區縣、鄉鎮的羅列了以下。
06 小結
好像沒啥好說的,老百姓真苦。
沒查到4個被移送司法機關的判決書,估計構成【不報、瞞報安全事故罪】的可能性較低,大概率還是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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