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檢測行業自律公約(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電梯檢測行業(以下簡稱行業)誠信自律體系建設,建立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電梯檢測單位從業行為,維護行業聲譽,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和科學發展,保持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從業人員合理、有序流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在中國特種設備檢驗協會電梯檢測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委會)委員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所指電梯檢測單位是指從事電梯檢測的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特種設備檢測機構,以下統稱檢測單位。
第三條中國特種設備檢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建立以自主承諾、行業監督、登記公示為主要方式的行業自主監督管理制度。檢測單位以自愿、公平和誠信為原則,通過簽訂《行業自律承諾書》(見附件),作為締約方承諾自覺履行本公約各項條款,接受協會、社會公眾和其他締約方的監督。
第四條協會負責本公約的起草,并受工委會委員單位委托作為公約管理機構管理相關事務,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監督和引導締約方及其從業人員履行本公約。
第二章準 則
第五條檢測單位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持續滿足核準規則要求的核準條件,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提高自身信譽,履行社會責任,并督促本單位從業人員恪守誠信執業原則,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并定期對從業人員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培訓。
第六條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檢測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嚴格依據規范和作業指導書要求完成檢測工作。為確保檢測工作質量,建議每年人均檢測臺量在全國范圍內不超過1200臺,并符合屬地監管機構的要求。
第七條檢測單位之間應相互尊重,公平競爭,共同努力提高和增強電梯檢測的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八條檢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檢測工作時,應堅持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保證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第九條檢測單位應促進行業在市場環境下健康發展,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杜絕違背市場規律的惡性競爭,共同抵制資質、資格掛靠行為,營造電梯檢測行業的良性發展氛圍。
第十條 檢測單位積極接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畢;如在某地市一級政府監管部門一年內通報3次,自行退出該地的檢測市場。
第三章 人員流動
第十一條 電梯檢測持證人員在相應的檢測單位從業,應履行合法的聘用手續,并按規定辦理執業注冊。
第十二條 人員流動是指持證電梯檢測人員在不同檢測單位之間進行的合法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變動。
電梯檢測持證人員因正常流動需進行變更注冊的,應滿足變更注冊的相關規定,且變更注冊申請書必須經持證人員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檢測單位應強化從業人員的從業誠信和職業操守教育,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證人員共同予以抵制:
(一)與原檢測單位存在尚未結束的勞動仲裁或勞動爭議訴訟的,尚在競業限制期內的(檢測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拒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除外)。
(二)違反職業操守和道德準則,存在違規記錄的(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
(三)偽造檢測單位公章或者離職證明,提供虛假材料辦理人員變更注冊的。
第十四條檢測單位可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協議,與電梯檢測持證人員就專項培訓、服務期限、競業限制、保密義務等方面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檢測單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對持證人員的流出進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對從業人員正常流動制造障礙:
(一)違規扣留電梯檢測持證人員資格證書、檔案等;
(二)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拒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第四章 行業守則
第十六條 檢測單位和個人在資質證規定范圍內開展檢測工作,不得無證檢測或超范圍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 應遵守誠信原則,堅決恪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保證不出具任何虛假、失實或誤導性的檢測報告,對所出具的所有電梯檢測報告及檢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部門、客戶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它單位或個人出具不實檢測報告或虛假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不以任何方式出賣、出租、轉借電梯檢測單位資質或人員資格,不承接任何掛靠業務。
第十九條 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行賄、索賄,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不正當手段競爭檢測業務。不得惡意詆毀或損害其他檢測單位的聲譽,影響委托單位對檢測單位的選擇。
第二十條檢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對其在檢測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不得侵犯委托單位和其他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行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協會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管理,向檢測單位傳遞行業管理的法規與政策等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檢測單位的訴求,維護檢測單位的正當權益,督促電梯檢測行業自律,對相關爭議和需求進行協調與服務,并對各檢測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本公約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檢測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該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盡量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必要時可以向協會或政府監管部門申請進行調解。
第二十三條 委托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爭議時,檢測單位有責任對檢測結果進行復核和解釋,如果委托單位仍不滿意,可以向協會申請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檢測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且尊重鑒定結果。
第二十四條所有締約方應當自愿接受同行、社會公眾和其他締約方的監督。當某一締約方存在違反本公約的行為時,其他締約方有責任和義務向協會進行投訴或舉報,社會公眾也可向協會進行舉報。工委會秘書處負責組織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和調查,具體要求如下:
(一)受理
1.工委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對檢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公約等相關規定、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或舉報。投訴或舉報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需使用真實姓名或單位名稱,并提供所投訴或舉報事項的相關證據材料。
2.工委會秘書處負責投訴或舉報材料的登記記錄工作,對反映的情況進行初步核實,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事項報工委會主任委員審議。
3.對匿名投訴和超范圍投訴、舉報事項不予受理。
4.在投訴或舉報受理后由秘書處轉交給工作組進行調查時,不提供舉報原件,只提供舉報材料的內容摘要,且必須隱去舉報人姓名、單位等相關信息,并確保投訴或舉報材料不被轉到被舉報單位或者人員手中。
(二)核查
1.工委會主任委員接到相關材料后,如決定直接組織調查或組建工作組進行調查的,應在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并形成結論意見;由于存在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的,需要提供書面說明。
2.調查采取材料搜集、詢問、質證等形式搜集證據、核查事實。相關當事人應如實回復、提供證據、積極配合調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調查,現場調查須以工作組的形式進行,從委員中選派兩名及以上委員組成工作組,選派的委員不應與申訴事項和申訴人存在利害關系。
3.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或工作組提交調查報告及相關見證資料,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處理
1.召開主任辦公會,依據本公約等相關規定和發現的客觀證據,對投訴、舉報事項做出處理決定或處理意見。
2.對于投訴事項經調查未發現被投訴人有違反本公約及相關法規行為的,可進行調解。
3.經調查,發現被投訴、舉報的檢測單位存在違反本公約行為的,按本公約第二十六條處理。
4.處理決定經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由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簽字確認,并經協會秘書長批準后,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發出。
5.舉報的受理、核查和處理過程中,對于舉報人的身份信息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檢測單位或人員等當事人不同意工委會處理決定的,可提出書面的申訴請求,具體要求如下:
(一)秘書處負責申訴的受理,當事人需在收到工委會決定的一個月內,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訴。
(二)經工委會主任委員同意,組織副主任委員和專家進行調查處理。申訴處理工作組可由工委會常務委員或者其他專家組成,該工作組成員不少于3名,且不應包括與申訴事項和申訴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
(三)申訴處理工作組采取適當措施獲取證據,如召集聽證會議、聽取雙方證詞、現場調查及向專家咨詢等,做出有根據的公正判斷。自秘書處收到申訴文件后兩個月之內,完成申訴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對各締約方有違反本公約引起投訴,經投訴處理流程形成處理意見的,協會將對相關單位或人員做出如下處理:
(一)告誡
對首次違反公約行為或經認定情節輕微的,對單位負責人或個人進行告誡。需要整改的,約定整改期限。約定期限內未整改完畢的,通過電梯檢測工委會年會、協會網站等平臺進行通報。
(二)通報和限期整改
對連續2次違反公約行為或經認定情節較為嚴重的單位或個人,通過電梯檢測工委會年會、協會網站等平臺進行通報,并限期進行整改,約定期限內未整改完畢的,向核準機關提出行政處理建議(如暫停或撤銷其檢測單位核準資質,對負有相應責任的檢測人員予以暫停或撤銷其檢測資格等)。
第二十七條對于故意捏造事實、虛假舉報的單位或人員,在人員考試、執業公示和級別評定等方面建立負面清單,同時向核準機關提出行政處理(如暫停或撤銷其檢測單位核準資質,對負有相應責任的檢測人員予以暫停或撤銷其檢測資格等)建議。對于情節嚴重構成誣告陷害罪的,依法追究舉報者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締約方有權對協會調查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檢測單位自愿的原則以繳納會費、基金等形式,在行業內建立行業自律基金,專門用于對舉報與投訴的調查核實、行業監督抽查等活動,以形成有效的行業自律與監督調查機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公約經協會電梯檢測工委會常務委員會單位實名投票表決通過后生效。參加表決的常務委員單位數量超過總數的2/3,表決有效;贊成票超過表決單位數量的1/2,方為通過。本公約生效期間,經過協會電梯檢測單位委員總數的1/4以上檢測單位聯名提議,可以提請協會按相應程序,組織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三十一條本公約生效后,簽訂自律承諾的電梯檢測單位將在協會官方網站(www.casei.org.cn)、微信公眾號(CASEI-CASEI)或訂閱號(中國特檢人)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自2026年6月1日起實施,由中國特檢協會電梯檢測工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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