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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開征求意見五個年頭后,2026年4月24日,金融主管部門、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市監總局等八部門聯合正式發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營銷辦法》),將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作為首部全面規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部門規章,《營銷辦法》強調回歸業務實質、全鏈條穿透監管、壓實各方主體責任的核心監管邏輯。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資本市場刑事合規業務的律師,王科棟律師團隊在實務中發現,許多金融機構和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對《營銷辦法》的認知仍停留在"廣告合規"層面,而忽視了其中暗藏的刑事風險。當"流量驅動"的營銷行為突破行政合規邊界,達到嚴重侵害投資者權益或擾亂金融秩序的程度時,相關主體可能面臨非法經營罪、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刑事追訴。
本文結合《營銷辦法》核心條款與資本市場刑事司法實踐,從法律合規與刑事風險防范雙重視角,梳理資本市場相關主體在網絡營銷領域的法律紅線,為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及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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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本市場主要主體的適用邊界與合規義務
(一)持牌金融機構:第一責任主體的刑事風險敞口
《營銷辦法》明確,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等資本市場核心主體,作為網絡營銷的第一責任主體,承擔從治理、內容、行為、人員到合作管理的全鏈條合規義務。
王科棟律師提示:實踐中,部分券商、基金公司為追求產品規模,將網絡營銷業務"外包"給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對營銷內容、人員行為疏于管理。這種"責任外包"的僥幸心理,恰恰是刑事風險的溫床。一旦第三方平臺在營銷過程中實施欺詐行為,金融機構作為"第一責任人",可能被認定為"明知或應知"而放任,從而構成共同犯罪。
(二)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回歸信息服務本質的刑事邊界
《營銷辦法》最大亮點之一,是在法律層面對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的定位作出根本性界定:僅能作為信息服務提供者,承擔導流、展示、跳轉功能,絕對禁止實質從事金融業務。
王科棟律師提示:這是資本市場刑事合規的"高壓線"。實踐中,部分互聯網平臺以"科技賦能""智能投顧"為名,實際介入了適當性評估、投資建議、甚至交易指令傳遞等核心業務環節。這一行為不僅構成行政違規,更可能觸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情節嚴重者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從業人員與廣告代言人:個人刑事責任的直接追究
《營銷辦法》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第三方廣告代言人納入監管范圍,明確其對營銷內容的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王科棟律師提示:刑事司法實踐中,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個人責任"的追究日趨嚴格。從業人員在直播、短視頻、公眾號營銷中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刑事追訴的證據。特別是對于作出"保本保息""穩賺不賠"等虛假承諾的人員,一旦產品發生虧損且金額巨大,將面臨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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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本市場網絡營銷的五大典型刑事風險場景
結合王科棟律師團隊近年來辦理的資本市場刑事案例,以下五類場景是《營銷辦法》實施后刑事風險最為集中的領域:
場景一:平臺"越界"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違規表現: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在導流過程中,通過算法推薦、智能問答、社區跟帖等形式,實質提供證券投資建議、個股分析、買賣時點提示等服務。平臺以"技術服務""投資者教育"為名,行"證券投資咨詢"之實。
法律后果:
行政層面:違反《營銷辦法》關于第三方平臺不得介入金融核心業務的禁止性規定。
刑事層面: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而從事相關服務,涉嫌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在15萬元以上的,即構成"情節嚴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達到上述標準5倍以上的,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科棟律師建議:第三方平臺應嚴格對照《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關于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規定,對平臺內所有涉及投資建議的內容進行全面清理。任何涉及個股分析、買賣建議、市場預測的內容,均應由持牌機構的持證人員發布,且必須經過金融機構審核。
場景二:私募產品違規公開營銷
違規表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互聯網公開營銷私募產品,或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進行產品推介,突破了私募"非公開"的法定邊界。《營銷辦法》明確禁止私募產品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營銷,但實踐中仍有機構通過變通方式規避監管。
法律后果:
行政層面: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非公開募集的規定,可能被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刑事層面:私募產品公開營銷達到一定規模,且涉及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私募基金管理人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吸收資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對象在150人以上的,即構成犯罪。
王科棟律師建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線上+線下"雙重隔離機制。線上渠道僅限于合格投資者登錄后的私域展示,任何形式的公域流量導入(包括搜索引擎關鍵詞、社交媒體公開推文、短視頻平臺公開內容)均屬違規。同時,應嚴格禁止通過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渠道進行公開推介。
場景三:誤導性營銷引發的詐騙風險
違規表現:在直播、短視頻、公眾號等營銷場景中,使用"穩賺""保本""歷史收益高達XX%"等誘導性用語,或隱瞞產品的關鍵風險信息(如流動性風險、本金損失風險)。特別是在向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營銷時,利用其信息不對稱實施誤導。
法律后果:
行政層面:違反《營銷辦法》第十條劃定的八條紅線,同時觸犯《廣告法》《證券法》關于禁止虛假陳述的規定。
刑事層面:誤導性營銷若升級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且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可能構成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司法實踐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通常考量以下因素:是否將資金用于約定用途、是否存在揮霍或轉移資金的行為、是否在虧損后繼續虛構事實誘導追加投資等。
王科棟律師提示:這是資本市場刑事風險中最容易被低估的領域。許多從業者認為"營銷話術夸大"只是行業慣例,但司法機關近年來對誤導性營銷的刑事打擊力度顯著增強。特別是在產品最終發生虧損、投資者報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倒查營銷過程中的每一句承諾、每一個數據。一旦認定營銷內容與產品實質存在重大偏差,相關責任人就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典型案例參考:在類似"龐某與農業銀行案"的場景中,若理財經理不僅代客填寫問卷、承諾"保本保息",還在明知產品底層資產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持續誘導投資,則行為性質已從民事侵權升級為刑事詐騙。
場景四:數據違規收集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規表現: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在金融營銷過程中,未經用戶同意收集個人信息,或超范圍收集金融賬戶、交易記錄等敏感信息,并將數據用于未經授權的營銷推薦、甚至出售給第三方。
法律后果:
行政層面: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營銷辦法》關于數據合規的規定。
刑事層面:違規收集、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或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其他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即構成"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量達到上述標準10倍以上的,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科棟律師建議:涉及個人金融信息的處理,必須嚴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則。營銷環節收集的用戶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營銷服務"所必需的范圍。同時,應建立數據流轉的全鏈路日志系統,確保任何數據訪問、共享行為均可追溯、可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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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景五:算法"黑箱"推薦與系統風險
違規表現: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使用算法推薦技術,向用戶推送金融產品營銷信息,但算法邏輯不透明、推薦結果不可解釋,甚至存在誘導過度負債、向不合格投資者推送高風險產品等問題。
法律后果:
行政層面:違反《營銷辦法》關于算法合規的要求,同時觸發《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的相關義務。
刑事層面:若算法設計存在系統性誤導(如刻意向風險承受能力低的人群推送高風險產品),且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引發群體性事件,相關算法設計人員及決策人員可能面臨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潛在風險,或因其瀆職行為被追究相應責任。此外,若算法推薦系基于非法獲取的用戶畫像數據,還可能同時觸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王科棟律師提示:算法的"黑箱性"不應成為逃避責任的擋箭牌。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有權要求平臺披露算法的核心邏輯,并對算法推薦結果進行穿透式審查。金融機構作為委托方,也應對合作平臺的算法合規性進行實質審核,不能以"技術中立"為由免責。
三、多部門協同監管下的刑事合規應對策略
《營銷辦法》由金融主管部門、網信辦、工信部、市監總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意味著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將同時進入以上八個部門的監管視野。對資本市場主體而言,這意味著合規壓力從"單一監管"升級為"多維監管",刑事風險的觸發點也相應增加。
(一)建立"實質合規"的營銷內容審核機制
王科棟律師建議:金融機構應建立"營銷內容三級審核"機制——一線業務人員初審合規性、法務合規部門復審法律風險、外部律師團隊終審刑事風險敞口。特別是對涉及收益承諾、風險揭示、歷史業績展示等關鍵內容,必須逐字逐句對照《營銷辦法》第十條八條紅線進行排查。
刑事合規要點:任何營銷內容均不得包含以下表述——"保本""穩賺""無風險""歷史收益XX%""秒到賬""低門檻"等誘導性用語。這些表述不僅是行政違規的紅線,更是刑事詐騙罪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直接證據。
(二)落實"全鏈路留痕"的舉證責任準備
王科棟律師提示:《營銷辦法》要求網絡營銷活動滿足可回溯要求。從刑事合規角度看,完整的留痕記錄不僅是應對監管檢查的需要,更是刑事偵查中"自證清白"的核心證據。
金融機構應確保以下環節均有完整、不可篡改的記錄:營銷內容的審核、發布、修改記錄;用戶點擊、瀏覽、交互的行為日志;風險測評、適當性匹配的完整流程記錄;營銷人員與用戶的溝通記錄(含私信、評論回復等)。
一旦發生刑事調查,這些記錄將成為證明"已盡到合規義務"的關鍵依據。反之,若因系統漏洞或人為刪除導致數據滅失,司法機關極有可能基于現有損失結果和程序缺失,推定相關責任人具有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
(三)構建"防火墻"式的業務隔離機制
王科棟律師建議:對于同時開展自營金融業務和受托營銷業務的金融機構(如金融集團旗下的金科實體),必須建立嚴格的業務隔離機制,包括:系統隔離,自營業務系統與受托營銷系統物理分離,數據不得互通;人員隔離,自營業務人員與受托營銷人員不得交叉任職;品牌隔離,受托營銷渠道不得使用與自營業務相同或近似的品牌標識;責任隔離,受托營銷合同中明確約定責任邊界,但需注意——不因委托而免除自身的第一責任。
(四)強化從業人員刑事合規培訓
王科棟律師提示:許多刑事案件的導火索,是一線從業人員的"無知者無畏"。金融機構應定期開展刑事合規專項培訓,重點明確以下內容:《營銷辦法》禁止性規定的刑事邊界、誤導性營銷與詐騙罪的界限、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與入罪標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常見風險場景、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調查配合義務。
特別提示:培訓記錄本身也是刑事合規的重要證據。建議對培訓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并保留參訓人員的簽字確認。
(五)建立刑事風險應急預案
王科棟律師建議:金融機構應提前制定刑事風險應急預案,明確以下內容:刑事調查的配合流程(誰來對接、如何應對搜查扣押、如何保障業務連續性)、刑事合規自查的程序(發現問題后的主動報告與整改機制)、刑事辯護律師的提前介入機制(在調查初期即引入專業刑事律師)、投資者溝通與輿情應對方案(防止事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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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的實施,標志著金融營銷從"流量至上"向"實質合規"的深度轉型。對于資本市場主體而言,合規已不再是"附加題",而是"生存題"。
從刑事風險防范的視角看,《營銷辦法》的核心意義在于劃定了"罪與非罪"的清晰邊界。未評先賣、代客操作、誤導營銷、越界經營——這些行為在民事層面是侵權,在行政層面是違規,一旦跨越了"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門檻,就變成了刑事犯罪。唯有將合規內化為企業的生命線,做到評估真實、告知充分、記錄完整、邊界清晰,才能在嚴監管時代真正實現"賣者盡責",保護投資者,同時也保護自己。
(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專注于資本市場刑事合規與爭議解決。本文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相關主體應就具體問題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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