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楊小玉律師處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拒賠案。她深入調查,挖掘保險合同訂立證據,庭審有力反駁,法院采納其意見,判保險公司賠 52 萬,駕駛人承擔剩余 61 萬。展現專業律師在復雜案件中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決定性作用。
"專業律師助力,突破保險拒賠困境
在法律糾紛的復雜戰場上,專業律師的智慧與策略往往能成為當事人扭轉乾坤的關鍵力量。楊小玉律師,畢業于重慶西南政法大學,擁有法學學士學位,從事法律服務工作12年,執業9年,現任貴州凱星律師事務所主任。她憑借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的素養,成功處理了眾多復雜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應有的權益。下面為大家分享她辦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事故突發,保險拒賠引糾紛
本案是一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原告是事故中死亡乘客的父母,他們的兒子搭乘由被告吳某駕駛的車輛時,車輛失控翻墜山崖,導致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人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高額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然而,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以“車輛被用于租賃經營,改變了使用性質且未通知保險人,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出具《拒賠通知書》,拒絕承擔商業保險賠償責任。原告遂將駕駛人、車主、汽車租賃行及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百余萬元。
深入調查,挖掘關鍵證據
楊小玉律師接受原告委托后,深入分析了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核心爭議焦點在于車輛從“家庭自用”變為“租賃用途”,是否構成保險公司免責事由中的“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楊小玉律師并未局限于事故本身證據,而是將調查重點延伸至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通過調取、梳理車主(亦是租賃行經營者)與保險公司業務人員長達數年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朋友圈信息等證據,成功構建了一條關鍵證據鏈: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在承保時,明確知曉該車輛的實際用途為汽車租賃,且雙方就該租賃行多輛租賃車輛的保險業務已合作多年。
庭審博弈,有力反駁抗辯
在庭審中,楊小玉律師針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抗辯,提出了有力反駁。首先,保險人業務員在銷售保險時已知車輛租賃用途,應視為保險公司明知,其后續以“改變性質”為由拒賠,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次,保險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對“改變使用性質”等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最后,楊小玉律師主張,用于合法租賃的車輛與家庭自用車輛,在車輛本身安全性上并無本質區別,且駕駛人資格經過審核,本次事故系駕駛人單方責任所致,與“租賃”這一使用形式無直接因果關系,不足以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同時,楊小玉律師明確主張,根據侵權責任法律規定,在車輛所有人、管理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實際侵權人(駕駛人)承擔。本案中,租賃行已盡到審核駕駛人資質的義務,車輛安全性能合格,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客戶權益獲保障
法院經審理,全部采納了楊小玉律師的主要代理意見。判決認為,保險公司業務員在承保時明知車輛用于租賃,故其“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增加”的拒賠理由不成立;涉案車輛所投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及“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均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車輛租賃行對損害發生無過錯,不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賠償金人民幣52萬元,剩余損失61萬余元由侵權人駕駛人吳某承擔。原告的核心訴求——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獲得了全額支持。
在這起案件中,楊小玉律師突破常規調查方向,敏銳地將取證方向指向保險合同締結過程中的溝通記錄,找到了打破保險公司拒賠借口的關鍵證據。她精通保險法與合同法,深入理解并靈活運用關于格式條款提示說明義務、保險人明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認定等專業法律規則,構建了嚴密的法律論證體系。在庭審中,她精準的庭審策略清晰區分了侵權責任與保險合同責任兩個法律關系,有效引導法庭聚焦于保險合同的履行爭議這個核心問題,避免了責任主體的混淆。通過專業的法律服務和積極的證據調查,她成功駁斥了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應有的保險金賠償,極大地緩解了當事人的經濟壓力與精神負擔。這充分展現了在復雜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專業、細致的代理工作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決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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