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徐澤偉沒能在意大利打贏引渡到美國的案子,而當時的孟晚舟女士就能不引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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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得好,除了兩人的社會背景的區別,兩個案件指控的區別是:
徐被控直接實施了計算機欺詐、電匯欺詐以及加重身份竊取等具體犯罪行為。
美方掌握的證據是其具體的攻擊指令、漏洞利用腳本和非法入侵日志。
在意大利等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中,黑客攻擊和身份盜竊是無可爭議的通用刑事犯罪,所以滿足引渡所需的“雙重犯罪”原則。
這個原則很重要,就是“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請求國就是這里的美國是犯罪,但在被捕國(如意大利或加拿大)不構成犯罪,那么被捕國就有權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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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兩國都同時認為是犯罪的行為才可以引渡。
而孟晚舟案是復雜的金融監管與制裁沖突。
指控的核心在于“銀行欺詐”,即是否在對伊朗業務上誤導了匯豐銀行。
在案件的性質上,孟的辯護團隊指出,這本質上是美國實施單邊制裁后的長臂管轄。
在加拿大法律框架下,這種基于制裁引發的“欺詐”并不當然構成犯罪,因為當時加拿大并沒有制裁伊朗。
再就是證據鏈的博弈
孟的律師團抓住了加拿大警方在搜查過程中的程序瑕疵:
當時孟下飛機后,加拿大皇家騎警RCMP并沒有立即執行美國的逮捕令,而是先讓邊境服務局(CBSA)以“例行邊境檢查”為由對其進行了近三小時的非法扣留。
在這三小時內,CBSA官員強迫孟晚舟交出了手機、筆記本電腦的密碼,并將其記錄在紙條上。
孟律師團隊質疑,CBSA將這些本應僅用于邊境檢查的私密密碼及電子設備序列號,非法傳遞給了美國FBI。這違反了加拿大的《權利與自由憲章》,屬于執法違規。
這個瑕疵,使得美方意識到,要在加拿大法庭完成長達數年的引渡程序,最后也不是百分之百的勝算。
所以有了以上的區別,兩案的引渡結果也就不同了。
另外,很難說最后的孟打贏了引導這場官司。
孟與美國司法部在2021年達成了延期起訴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DPA)。
作為協議的一部分,孟承認了一份美方起草的關于案件背景的事實陳述,但她本人并未對指控罪名認罪。
這種處理方式保全了各方的法律體面。
隨著這份延期起訴協議的簽署,美國撤回了對加拿大的引渡請求,加拿大法院隨即終止了程序,孟重獲自由。
這份協議上有效期4年,而這段期間里,孟沒有違反協議條款,美國司法部在 2022年12月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了對孟的所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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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的案件在2026年4月舉行了聽證會,徐正式向法庭提出不認罪。
這一表態意味著他拒絕接受美方在指控書中列出的所有指控,案件將正式進入復雜的庭前準備和隨后的陪審團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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