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組織編寫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經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這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除此之外,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也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伴隨我國低空經濟相關產業迅速發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簡稱“無人機”)產業發展迅速,在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據民航局發布的《2024年民航行業發展統計公報》,2024年,取得無人機運行合格證的單位已有近2萬家,注冊無人機數量超過200萬架,全年累計飛行小時在統計范圍內已超過2600萬小時,同時在空最大數量已達2.6萬架。
為進一步提升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的安全水平,民航局牽頭制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從源頭確保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合法合規運行,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主動報送識別信息,實現其可靠被監視的要求。
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適用于中國境內從事飛行或相關活動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實名登記和激活管理,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生產者系統、實名登記系統在處理“登記”和“激活”等不同狀態之間的關系、流程和技術要求以及測試方法,并對各系統之間的數據交互作出了統一的要求。
該標準的發布實施,將規范制造人對其信息系統在實名登記激活功能方面的改造,指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更加便捷地完成實名登記,有利于提升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保障公共安全、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國際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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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規定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在運行全過程主動報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狀態等運行識別信息,從運行識別發送、通信鏈路傳輸與接收等三個方面提出詳細技術要求,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專用接收與處理系統和運行識別信息傳輸設備的設計、生產、制造、檢測、檢驗、審定和運行提供了統一技術標準。發送段規定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信息的發送功能、傳輸內容、傳輸協議、更新間隔等;通信鏈路段規定了通信鏈路的傳輸能力、可靠性、穩定性等;接收段規定了接收與處理系統的接收能力、處理容量、運行功能等。
該標準的發布實施,將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動態監控和運行監管提供支撐,進一步提升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的安全水平,對強化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服務保障能力、維護飛行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低空產業安全有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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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
2026年5月1日起,《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正式施行。新規明確,北京市行政區域全域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室外飛行活動均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實施飛行活動。公園、景區、郊野等區域并非“可飛區”,不存在“空曠就能飛”的情形。
新規明確,禁止運輸、攜帶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進入北京市行政區域。北京市公安局提示外地來京游客,乘坐高鐵、省際客運大巴、飛機,或自駕進京(含中轉、途經北京),都屬于“運輸、攜帶”范疇,需嚴格遵守。
北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
(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維護首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市公安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防控管理規定,并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
市市場監管、交通、應急、教育、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園林綠化、體育以及郵政、鐵路、民航、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
第三條 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實名登記和激活。
現有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完成信息核實。所有者是單位的,應當指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人。
信息核實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全域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室外飛行活動均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實施飛行活動。
飛行活動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綜合考慮安全保障和實際需要,可以為有需求的飛行活動劃定專門飛行場地。
第五條禁止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出租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前款規定。
無人駕駛航空器核心部件名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條禁止運輸、攜帶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現有無人駕駛航空器完成實名登記和信息核實后,由所有者本人或者管理人攜帶的除外。
第七條 本市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存儲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本市六環路以內(含六環路)區域設立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儲場所;
(二)本市六環路以外區域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儲場所,應當符合安全規范,并通過公安機關的安全評估;
(三)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存儲場所。
存儲場所認定標準、安全規范和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本市禁止非法生產、組裝、拼裝、改裝無人駕駛航空器;禁止非法破解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控制系統和改變無人駕駛航空器出廠性能、參數。
第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購買、運輸、存儲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經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評估后,予以特殊保障:
(一)因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重大活動等工作需要;
(二)學校、科研機構、生產企業因教學、技術研發、生產等需要;
(三)因農林業生產等需要;
(四)因體育訓練比賽等需要。
特殊保障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 國家重大活動舉辦期間,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安全防控實際需要對單位和個人所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采取集中封存等臨時管理措施。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所有者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規定的行為,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并查實的,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該規定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關閉存儲場所、限期處理存儲場所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處理的,沒收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和空飄物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轉自通航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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