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與和平法后記節選
對于本書的翻譯,我首先要感謝恩師周忠海先生。先生是中國國際法領域的權威學者,學貫中西,著作等身,且長期擔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的行政領導、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以及其他社會職務。盡管學術研究和社會工作非常繁重,但先生始終注重對學生的培養,既嚴格要求,又循循善誘。在學習國際法的過程中,先生不斷給予我及時的指點和教導,使我受益終身。先生鼓勵和指導我進行《戰爭與和平法》的翻譯,在此過程中,先生基于自身淵博的國際法和英語知識對翻譯中一些問題的提示使我深受啟發。先生平易近人,對學生從不疾言厲色,與之相處悠然會有一種若臨秋水,如沐春風的感覺。時至今日,只要想到先生,腦海里首先浮現出的是他那帶著標志性微笑的面容。先生廣博深厚的專業知識,嚴于律己,寬以待人的學者風范和嚴謹的治學態度,永遠是我治學路上努力追隨的榜樣。
《戰爭與和平法》的英譯者在“英譯者序言”中寫道:“我們翻譯的目的是把假如格勞秀斯是使用英語而不是拉丁語寫作本書時表達的思想如實地表達出來。”盡管這一句話只是《戰爭與和平法》英譯者希望達到的目的,但它實際上是所有翻譯作品應該達到的目標,因為翻譯就是要求譯者用自己的語言把原作者使用其語言表達的意思忠實地表達出來。然而,要做到這一點卻是很不容易的。
嚴復先生在1898年提出了“信達雅”的翻譯標準,并得到從事翻譯工作的中國學者的普遍接受和應用。“信”是指“意義不倍(背)本文”,即譯文要忠實于原文,不改變原文本來的意思;“達”是指譯文要語句通順流暢,符合通常的表達規范;“雅”則是指譯文用語和修辭要雅致而不流俗。在“信達雅”中,“信”屬于翻譯的基本要求,“達”和“雅”在一定程度具有錦上添花的作用。但在現實中,一些翻譯作品甚至難以達到“信”的基本要求。譯文不能反映作品的原意,甚至與原意相去甚遠是常見的問題。
對外文作品的翻譯必須忠實于原作并受原作的限制,譯者不能隨心所欲地自由發揮。錢鐘書先生曾經講道:“我們研究一部文學作品,事實上往往不能夠而且不需要一字一句都透徹了解的。對有些字、詞、句以致無關緊要的章節,我們都可以‘不求甚解’,一樣寫出頭頭是道的論文,因而掛起某某研究專家的牌子,完全不必聲明對某字、某句、某典故、某成語、某節等缺乏了解,以表示自己嚴肅誠實的學風。翻譯可就不同……原作里沒有一個字可以滑過溜過,沒有一處困難可以支吾扯淡。”李連江教授亦指出,與創作和研究相比,翻譯有天然的劣勢。創作可以盡情虛構,研究可以盡情發揮,出了錯還可以抵賴,可以狡辯。翻譯卻沒有犯錯的權利,出了錯則鐵板釘釘,不容置辯,所以說,翻譯是一種高風險的工作。
然而,在實踐中,有的譯者缺乏認真負責的精神,不僅未能很好地發揮自己作為原作和譯作之間的橋梁的作用,而且利用讀者對原作不甚了解的信息差,一方面曲解原作的含義,另一方面欺騙譯作的讀者,認為“翻譯可以兩頭騙,是名利雙收的捷徑”,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今天,隨著AI技術的發展,有些人把利用AI翻譯和寫作作為進行創作的捷徑,在不認真審查和修改的情況下直接使用AI的翻譯和寫作成果,因而導致錯誤頻出,貽笑大方。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每個領域的世界名著都是人類智力勞動的優秀成果,在相關領域甚至整個世界都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世界名著的譯者負有傳承人類文明優秀成果的重大責任,因此,必須對原作抱有敬畏之心,以謙虛謹慎、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翻譯工作,不得自由裁量,對作品的內容進行取舍;對于原作中難以把握之處,應當小心求證,反復推敲,以免謬種流傳,造成褻瀆圣賢、貽誤讀者的后果。
在翻譯工作中,譯者首先應該對自己的翻譯能力有比較清醒和客觀的認識。雖然翻譯能力可以在學習和實踐的過程中不斷提高,但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一個人的能力不可能在短期內發生質的變化。因此,譯者在不同階段應當選擇自己通過努力可以勝任的作品進行翻譯。如果不顧個人能力所限,只是憑借勇氣和想象力進行翻譯,譯作的質量可想而知。此外,譯者應該善于借鑒和利用已有的翻譯成果。如果翻譯作品中的部分內容之前已經出版,而且公認為具有權威性,甚至是有關作品的作準文本,則應該予以參考或引用。只是為了另辟蹊徑而畫蛇添足顯然是不明智的。
莊子曰:“人生天地之間,若白駒過隙,忽然而已。”盡管時光易逝,人生苦短,我仍然希望能夠為中國國際法的研究和發展略盡綿薄之力。在紀念《戰爭與和平法》出版四百周年之際修訂和出版該書的中文全譯本的修訂版是我的愿望,也是一名中國國際法學人的分內之事。
在此,我希望引用英格蘭詩人阿爾弗雷德·洛德·丁尼生(Alfred Lord Tennyson,1809.8.6—1892.10.6)的詩作《尤利西斯》(Ulysses)中的片段以自勉:
We are not now that strength which in old days.
Moved earth and heaven; that which we are, we are;
One equal temper of heroic hearts,
Made weak by time and fate, but strong in will.
To strive, to seek, to find, and not to yield.
馬呈元
——節選自《戰爭與和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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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與和平法(全三卷)》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1625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1925
[荷]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著
[美]弗朗西斯·W.凱爾西(Francis W.Kelsey) 等 英譯
馬呈元,譚睿 譯
ISBN:978-7-5764-2403-4
定價:69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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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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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與和平法》是格勞秀斯在總結和借鑒早期及同期學者優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完成的人類社會第一部系統地論述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規則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國際法的理論基礎,在國際法的發展歷史上具有無與倫比的重要地位。《戰爭與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著作,除法學外,其內容還涉及哲學、政治學、軍事學、倫理學、神學、文學、史學等諸多領域。在法學方面,它既包括戰爭法,也包括平時法;既包括法學理論,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國際法。格勞秀斯博覽群書,旁征博引,《戰爭與和平法》中不僅大量引用了《圣經》《國法大全》《天主教教會法典大全》等歷史文獻的內容和許多權威學者的著作和觀點,還引用了許多歷史事件和典故,顯示了格勞秀斯深厚的學術底蘊、高超的寫作技巧和嚴謹的寫作風格。
格勞秀斯《戰爭與和平法》的內容博大精深,它不僅是研究法學和國際法學的學者應當認真研讀的最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學科的學者需要認真閱讀和思考的經典著作之一。從事政治、軍事、外交、國際關系等領域的實際工作者亦可從中獲得有益的啟示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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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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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呈元山西孝義人。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文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研究生,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分中心主任,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任外交部國際法咨詢委員會委員。1993—1994年在美國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學習;2000年在英國諾丁漢大學法學院學習。長期從事國際法領域的教學與研究,科研成果豐富。其中,翻譯并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荷蘭著名學者格勞秀斯的國際法經典著作《戰爭與和平法》(三卷,2015—2017年出版)、《海洋自由論》和《捕獲法》共約200萬字;專著《國際犯罪與責任》和《國際刑法論》(第一版)分獲第七屆和第十一屆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主編《國際法》教材第一至第五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譚睿山西平陸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業碩士,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法律科學博士(JSD),紐約州立大學助理教授。研究領域國際公法、國際金融法和中美銀行制度。博士學位論文為“中國銀行業的壟斷與改革”(英文);曾發表“中美中央銀行的區別及其應對金融危機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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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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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中譯者序言(1)
序文(16)
英譯者序言(63)
致法蘭西和納瓦拉最偉大的基督教國王路易十三(66)
緒論/1
第一章 論什么是戰爭、什么是法律/35
第二章 論發動戰爭的合法性/61
第三章 論公戰和私戰的區別與關于主權的論述/117
第四章 論以下犯上的戰爭/194
第五章 論誰可以合法地發動戰爭/233
第二卷
第一章 論戰爭的理由:首先是保護自身及財產安全/1
第二章 論屬于人類的共有物/26
第三章 論財產的原始取得與海洋及河流的特殊情形/55
第四章 論財產所有權的推定放棄與由此產生的先占;它與依時效取得所有權的區別/75
第五章 論對人的權利的原始取得;關于父母、婚姻、團體的權利和對臣民及奴隸的權利/91
第六章 論個人行為對財產的二次取得與主權及其附屬權利的轉讓/132
第七章 論根據法律發生的財產傳來取得與無遺囑繼承/141
第八章 論通常所謂根據萬國法的財產取得/182
第九章 論主權或所有權的終止/202
第十章 論基于所有權產生的義務/217
第十一章 論承諾/228
第十二章 論契約/247
第十三章 論誓約/272
第十四章 論主權者的承諾、契約和誓約/301
第十五章 論條約與越權締結的協定/314
第十六章 論解釋/341
第十七章 論非法侵害造成的損害與由此產生的責任/369
第十八章 論使節權/380
第十九章 論葬權/399
第二十章 論懲罰/420
第二十一章 論懲罰的分擔/508
第二十二章 論不正當的戰爭理由/545
第二十三章 論存在疑義的戰爭理由/561
第二十四章 謹記不要貿然發動戰爭,即使出于正當理由/577
第二十五章 論為他人發動戰爭的理由/594
第二十六章 論被統治者發動戰爭的正當理由/608
第三卷
第一章 論自然法關于戰爭中允許實施什么行為的一般規則;兼評詐術與謊言/1
第二章 論根據萬國法臣民的財產或人身如何為統治者的債務承擔責任;兼論報復/39
第三章 論萬國法上的合法戰爭或公戰;兼論宣戰/50
第四章 論公戰中殺死敵人的權利與針對人身的其他暴力行為/65
第五章 論破壞與搶劫/94
第七章 論對戰俘的權利/147
第八章 論對被征服者的統治權/157
第九章 論復境權/163
第十章 論在非法戰爭中謹慎行事的義務/183
第十一章 論在合法戰爭中對殺戮權利的節制/192
第十二章 論對破壞及類似行為的節制/227
第十三章 論對捕獲財產的節制/246
第十四章 論對俘虜的節制/251
第十五章 論對取得主權的節制/265
第十六章 論對根據萬國法不適用復境權的人與物的節制/279
第十七章 論戰爭的中立方/287
第十八章 論公戰中的個人行為/296
第十九章 論敵人之間的誠信/302
第二十章 論國家結束戰爭的誠信,論和平條約的簽訂,論拈鬮決定,論根據協議的決斗,論公斷、投降、人質與擔保/318
第二十一章 論戰爭期間的誠信,論停戰、安全通行證與俘虜的贖回/353
第二十二章 論戰爭中掌握下級權力者的誠信/371
第二十三章 論戰爭中私人的誠信/380
第二十四章 論履行默示協議的誠信/387
第二十五章 結論暨關于誠信與和平的忠告/393
附錄/397
中譯者注索引/399
后記/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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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第三編輯部
設計排版:信息中心
校對審核:第三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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