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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讓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是一種非常不齒的行為。
入職時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簽署勞動合同時,讓勞動者只簽名,而對于合同中的核心條款(如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未填寫,用人單位以補填信息和蓋章為由把合同全部收走。
此類操作意圖明顯,第一避免了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第二,在發生爭議后,用人單位單方面在空白處補填對其有利的內容。
如果勞動者遇到這里情況,在勞動仲裁中,應該如何舉證和質證呢?
02
在空白合同仲裁案件中,勞動者面臨的核心挑戰是:用人單位持有完整的勞動合同原件,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而勞動者往往缺乏直接證據證明簽訂時合同為空白。因此,質證的策略重心在于,通過間接證據鏈動搖仲裁庭對用人單位主張的內心確信,而非單純依賴直接證據證明"當時是空白"。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勞動者應當建立"三層次"的舉證思路框架:
第一層次:證明空白合同簽訂事實(舉證重心)
這是最直接也是最困難的一環。勞動者需要盡可能提供能夠證明簽訂時合同為空白的證據。司法實踐中,以下幾類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價值:
拍照證據:簽訂合同時拍攝的合同照片,能夠清晰顯示簽字時合同內容為空白,這是最有力的證據。
錄音證據:簽訂合同時暗中錄下與用人單位的對話,證明用人單位承諾事后補填且內容與口頭約定一致。
微信聊天記錄:與用人單位就合同內容進行的溝通記錄,能夠反映簽訂時的真實情況。
其實具備這類法律意識的人并不多,大部分勞動者都是糊里糊涂就簽了字,然后勞動合同就被收走了。
如果遇到簽訂空白勞動合同的情況,我個人建議直接就不要入職了,這是比較好的解決方案。
第二層次:證明實際履行情況與合同約定不符(動搖心證)
即使無法直接證明簽訂時為空白,勞動者仍可通過證明實際履行情況與用人單位主張的合同內容不符,來反向證實用人單位主張的合同內容不真實。這是司法實踐中被廣泛認可的有效策略。
第三層次: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轉守為攻)
在空白合同爭議中,完整的勞動合同原件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通常沒有副本。勞動者可據此主張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領取或簽收的記錄,用以證明勞勞動合同已經交付給勞動者。
如用人單位無法提供簽收記錄,則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完整的合同文本,并證明合同內容的填寫是在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知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若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合理解釋,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03
在仲裁庭審中,勞動者應當圍繞以下幾個核心切入點展開質證: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完整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提交的勞動合同中,上述必備條款若存在明顯的補填痕跡,或填寫內容不符合常理,則合同無法體現雙方真實合意,實質剝奪了勞動者就核心條款進行協商的權利。
二:合同內容的合理性與常理審查
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主張的合同內容(如工作地點為"**市范圍內"這種模糊表述、工資標準與實際不符、合同簽訂日期與實際入職時間不符等)不符合勞動合同的正常約定習慣,疑似為本案"量身定做"。
三:實際履行情況與合同約定的矛盾
這是最有力的質證角度。勞動者可以逐一指出實際履行情況與用人單位主張的合同內容之間的矛盾之處,例如:實際入職時間與合同約定的簽訂時間不符;實際工資標準與合同約定不符;實際工作地點與合同約定不符;實際工作崗位與合同約定不符。
四:用人單位未能提供合同副本或合理解釋
勞動者可以主張: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能提供合同副本交付憑證,且未能就合同內容的填寫時間、填寫方式提供合理解釋,應承擔不利后果。
04
在極端情況下,勞動者可申請對合同內容筆跡、書寫時間進行司法鑒定,以證明合同內容系事后添加。
然而,實務中形成時間司法鑒定因技術條件、物理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在目前的技術條件下存在較大局限性,許多鑒定機構無法承接此類鑒定事項,且鑒定費用比較高。
因此,勞動者不應將維權寄托于司法鑒定,而應更加注重通過證據鏈構建來動搖仲裁庭的心證。
即使在無鑒定意見依托的情形下,法院仍可結合其他證據,對合同條款的真實性進行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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