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們來聚焦一起職務侵占案,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缺席改判無罪判決,讓一名已經去世的學校舉辦人,在生命終結后依然獲得了清白的名譽。這場歷經一審、上訴、被告人死亡、缺席審理的司法歷程,最終以“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即應缺席宣告無罪”的裁判要旨畫上句號,為刑事程序中被告人死亡案件的審理路徑樹立了標桿。本案由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5-03-1-226-001)。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丁某蓮原系瀘州市某學校的舉辦人。2010年5月,她與陳某民簽訂協議,將學校舉辦人變更為陳某民。同年7月,雙方又簽訂《學校承包合同》,約定由丁某蓮承包經營該學校,期限三年,自負盈虧。承包期限屆滿后,丁某蓮未向陳某民移交學校,而是繼續以校長身份實際承包經營直至2020年9月,期間學費均由她收取和支配。2020年秋季,陳某民接手學校后收取了1.1萬元學費,而丁某蓮則收取了當期其余113萬余元學費。一審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丁某蓮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丁某蓮不服,提出上訴。然而,在二審審理期間,丁某蓮因病死亡。二審法院沒有簡單終止審理,而是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最終改判丁某蓮無罪。
那么,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邏輯?
一是實體層面:民事法律關系不清,不能直接推定“非法占有”主觀犯意。
職務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丁某蓮與陳某民之間的承包經營關系雖然書面約定期限已滿,但雙方從未進行任何清算、交接,陳某民也長期怠于行使權利,丁某蓮繼續經營長達七年之久。在民事法律上,這種狀態可能構成事實上的合同延續或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系。二審法院明確指出:“承包經營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予以終止”。在此前提下,丁某蓮收取學費的行為,完全可能被理解為對自身投入的回收或對未結算經營款項的處置,而非刑法意義上的“將本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在民事權利歸屬和利益分配尚存重大爭議時,直接動用刑法進行干預,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控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排除這一合理懷疑,因此認定其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證據不足。
二是程序層面:被告人死亡不是“終止審理”的擋箭牌,證據不足就必須缺席宣告無罪。
這是本案最核心、最具突破性的裁判規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被告人死亡,一般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刑事訴訟法》第297條第1款同時規定了但書:“……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06條進一步明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無罪;二是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一審已經作出有罪判決,被告人已經提出上訴。如果因為被告人死亡就簡單裁定終止審理,那么一審的有罪判決將因程序性終結而懸置,既未得到維持也未得到撤銷——這在法律效果上相當于默認了被告人有罪!這嚴重違背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無罪推定原則。二審法院頂住了“人死事了”的程序慣性,堅持對案件實體進行實質審查,確認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足,最終依法缺席審理并改判無罪。這一裁判要旨清晰宣告:被告人的死亡,不能成為回避錯誤有罪判決的理由;司法的正義,必須延續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之后。
三是辯護策略:從民事基礎到證明標準再到程序規則的立體攻防。
回顧本案的辯護工作,堪稱一場“實體-證據-程序”三位一體的經典戰役。辯護人首先深入剖析民事法律關系,論證合同并未有效終止、雙方未進行清算,從而瓦解了“非法占有”的前提;其次精準打擊控方證明體系,指出控方僅憑客觀行為推定主觀故意屬于“客觀歸罪”,成功制造了“合理懷疑”;最后,在被告人死亡的關鍵時刻,辯護人或近親屬及時向法院提出法律意見,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要求啟動缺席審理程序而非終止審理,引導法院對實體問題進行實質審查。正是這一系列環環相扣的辯護策略,最終推動了無罪改判。
瀘州中院以專業和擔當,頂住了“一審已經定罪、被告人已經死亡”的復雜壓力,作出了這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它不僅糾正了個案冤錯,更確立了“被告人死亡后證據不足即應缺席宣告無罪”的司法規則。正如判決所揭示的邏輯:程序正義不是實體正義的敵人,而是實體正義的保障;被告人的死亡,不能成為司法機關回避錯誤裁判的借口。
難能可貴的是,面對“一審有罪判決”和“被告人死亡”的雙重“障礙”,法院并未機械適用“終止審理”條款,而是穿透形式看實質,穿透程序看權利,穿透指控看證據。讓公眾看到:司法不應是簡單的“對號入座”,而應是對法律精神的深度審視,是對每一個公民——哪怕是已經離世的公民——名譽權的終極守護。
我們應該為瀘州中院堅守法律底線、捍衛司法理性的勇氣喝彩!向作出二審缺席無罪判決的法官致敬!為堅持上訴、在生命最后一刻仍在追求正義的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點贊!
無罪判決,既是法治進步的生動注腳,也是對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堅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謝謝!@四川高院@瀘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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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游濤,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本科、碩士,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華等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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