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和二審法官用的都是民法典1064來判這個案子,但同樣的法條判決結果卻截然相反,大家覺得原因是什么?】
離婚后前夫才借的錢,女方沒有共簽借條,一審判本來女方不擔責,但二審改判女方共擔債務,這是為什么?很多媒體報道時都說“女方離婚不離家被判共同承擔債務”,但即使一直是夫妻關系,也有很多因沒有共簽判配偶不承擔責任的判例,所以,這案子女方擔責肯定另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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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江蘇南通小威經營一家酒店,從2020年起小陳就租賃這家酒的店客房部經營,2023年6月3日,小威以“酒店資金周轉”為由向小陳借款100萬,6月28日再次借款50萬,兩張借條都只有小威一個人的簽字。因到期未還款,小陳到法院起訴,要求小威和小威的妻子小倩共同還款。
但小威和小倩向法院提供了兩人2023年5月15日辦了離婚登記的證據,借款發生6月,也就是說小威借款時,和小倩已經不是夫妻關系了。一審法院據此認為:根據“共債共簽”原則,夫妻共同債務需雙方共同簽名或事后追認,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本案借款前二人已離婚,借條僅小威簽字,故認定為小威個人債務由其獨自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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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提起上訴,并在二審時補充提交了能證明小威與小倩離婚后仍共同生活在酒店808客房的視頻、照片和證人等證據,可以證明兩人是離婚不離家。但如果只能證明兩人離婚不離家,是不足以讓法院改判的。因為即使在婚姻期間,那些沒有夫妻共簽的單方借款,配偶也不是必須承擔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或者能證明款項用途是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
所以,本案二審能改判除了兩人離婚不離家的事實以下,重點在于法院還查明了以下事實:
1、小威和小倩在同一地址注冊了甲乙兩家酒店,共用一個前臺、共用所有房間,小陳和小威合作期間日常稱小威為“老板”、小倩為“老板娘”。
2、小威和小倩離婚后,并沒有把離婚的事告知小陳,小陳稱呼“老板/老板娘”時兩人也未反對。
3、小威以“酒店資金周轉”為由借第一筆100萬的借款時,借條雖只有小威簽字,但小倩當時也在場。不但如此借條上收款賬號還是小倩的賬戶,借款也是直接匯入小倩賬戶。
4、第二筆50萬的借款雖然是打到小威的賬戶里,但是小威在收到該50萬元后便直接將其中30萬元匯入小倩賬戶。
二審法院認為以上事實證明,案涉借款實際由小威與小倩共同支配使用,用途也是用于兩人共同經營,所以應認定兩人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據此,南通中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小威和小倩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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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兩人經營酒店搞一班人馬兩套牌子,在大額借款前離婚,離婚后仍共同生活經營,難免讓人懷疑兩人早就打著賴賬的準備。如果債權人證據準備不足,或者碰到一審那樣對法律掌握不到位的法官,很可能就成功了。
所以,這里要提醒債權人,在出借大額款項給已婚者時,盡量要求夫妻共簽,否則如果等對方不還錢時想要求夫妻共擔,舉證責任就在債權人一方了,證據不夠是可能敗訴的!
附法條鏈接:《民法典》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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