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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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申某于2023年12月1日入職北京某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試用期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入職前,申某簽署《錄用意向書》,顯示聘用期稅前薪水為25000元/月。
在2024年7月31日勞動合同解除前,申某一直未辦理轉正手續,無法參加公司組織的體檢。
申某提交了OA截圖、與公司人力部門員工的錄音等證據,證明截至2024年7月31日,其仍處于試用期狀態。
公司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認為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無需辦理轉正手續即自動轉正。
申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爭議焦點】
試用期滿未辦理轉正手續,是否構成違法約定(延長)試用期?
一審判決:試用期滿未辦轉正手續視為繼續約定試用期,應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作為具有管理職責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期限承擔舉證責任。
但該公司僅以2024年1月31日申某試用期結束后已正常履行勞動合同進行抗辯,依據不足。
且申某提交了與公司員工的通話錄音、系統截圖,均可印證截至2024年7月31日,申某仍處于試用期狀態。
故應視為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滿后,公司繼續與申某約定了試用期。
該公司理應按照約定工資標準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支付申某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150000元。
提起上訴:公司主張試用期滿自動轉正,員工主張賠償金計算基數有誤
公司上訴稱:雙方簽署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為2個月,未違反法律規定。申某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未及時辦理轉正手續,不能證明存在違法約定試用期情形。2024年1月31日后試用期就屆滿,此后按照勞動合同正常履行。
申某上訴稱:一審判決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的計算有誤,申某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應為25550元,即基本工資25000元加上餐補550元。
二審判決:試用期滿未辦轉正且不享受正式員工待遇,構成違法延長試用期
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案中,公司與申某簽訂的勞動合同載明試用期至2024年1月31日。
申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在試用期滿仍未辦理轉正手續,且不能享受體檢等正式員工的福利待遇。
故一審法院認定公司違法延長申某試用期并依法判令支付相應賠償金,并無不當。
公司上訴主張申某在2024年1月31日試用期滿時已自動轉正,不存在其公司違法延長試用期情形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按照申某月工資25000元的標準核算賠償金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申某關于其月工資標準為25550元的主張,因雙方當事人認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為25000元、餐補與員工出勤相關,發放數額并不固定,故本院對申某該項上訴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3月27日
案號:(2025)京02民終4150號
【實務要點】
1.試用期滿務必及時辦理轉正手續
按照本案中法院的觀點,用人單位切勿抱有“試用期屆滿自動轉正”的僥幸心理。如果期滿后未辦理轉正手續,且勞動者在OA系統中仍顯示為試用期狀態、無法享受正式員工福利待遇(如體檢等),將被法院認定為“繼續約定試用期”,從而構成違法延長試用期。
2.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極其高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需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支付賠償金。本案中,公司因未辦轉正手續被認定違法延長試用期6個月,直接付出了15萬元的慘痛代價,要知道,這是正常工資之外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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