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企業就能隨意辭退員工嗎?
試用期不是勞動者的“保護空白期”
更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外之地”
違法解約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馮某于2025年4月入職某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月薪為1850元,但雙方實際按《新進員工試用考核通知單》載明“試用薪給3800元;正式任用薪給4000元”執行。同年5月,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未支付任何補償。后馮某申請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4000元。馮某不服仲裁僅支持1850元賠償金的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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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查明,勞動合同雖約定試用期月薪為1850元,但《新進員工試用考核通知單》載明試用期工資標準為每月3800元,且雙方實際按考核通知單執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清楚,遂判決某科技公司向馮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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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試用期工資認定,應以實際履行標準為準。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不等于真實工資,月工資應按勞動者應得工資(含獎金、津貼等)計算。
試用期解除仍需承擔嚴格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舉證證明已明確告知錄用條件、存在合法考核標準及勞動者確實不符合條件,否則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經濟補償。
來源:臺山法院
供稿:代夢穎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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