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12時起
福建正式進入
海洋伏季休漁期!
2026年度海洋伏季休漁制度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
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節選)
01
休漁作業類型、時間和區域
(一)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二)北緯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小型張網作業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三)北緯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相關縣級漁業主管部門編制方案,逐級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五)捕撈許可證核定兩種作業類型的,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最長作業類型休漁時間。
(六)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北緯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相關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逐級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02
伏休要求
(一)禁止異地休漁。所有休漁漁船應當回漁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漁,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嚴禁休漁漁船擅自跨省休漁。因漁港條件不足等特殊原因確需省內異地休漁的,或漁船確需省內異地維修的,必須由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逐級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備案,由靠泊港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為防御臺風異地避風的漁船,在防臺風應急響應解除后,應及時回船籍港休漁。
(二)嚴格釣具漁船管理。鼓勵釣具漁船參與自愿伏休,實行自愿休漁的釣具漁船,應當提前主動向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并簽訂承諾書;符合有關補助政策且嚴格在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全程執行休漁規定,按照相關漁業補助政策執行。自愿休漁的釣具船不得擅自出海,確需結束休漁出海作業的應當向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后,逐級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備案,不再享受相關漁業政策補助。
(三)加強活魚運輸船管理。為養殖業服務的活魚運輸船嚴禁運載捕撈漁獲物,應當提前向船籍港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每個航次生產和航行計劃,并嚴格執行進出港報告、編組編隊等制度。船籍港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轄區活魚運輸船有關情況,征求靠泊港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后,逐級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備案,并通報靠泊港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嚴格全鏈條監管。在我省管轄海域內布設禁漁期禁止作業網具的,應當在5月1日12時前自行拆除、清理完畢;逾期未完成的,將依法予以處置,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伏休期間所有休漁漁船不得攜帶漁具出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休漁漁船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務,不得代凍、轉載、運輸、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五)嚴格捕撈許可申請。伏休期間不得變更作業類型、作業方式(變更為休漁時間一致或更長的作業除外)。確需租用休漁漁船進行教學、科研等特殊活動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審批。
(六)明確漁船過戶期間監管責任。漁船發生過戶,但尚未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的,仍由轉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監管職責;已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漁船監管由轉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負責。
(七)嚴格執行集中監管制度。所有未參與自愿休漁釣具漁船、專項(特許)捕撈漁船等未休漁船,應當在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漁港集中停靠,并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獲物定點上岸等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等規定進行捕撈。
各地應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對違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漁船,按有關規定扣減相關漁業政策補助。
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局(宣)
2026年4月28日
來源: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局、湄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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