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一個現實困境擺在律師面前:當事人既想享受認罪認罰帶來的量刑優惠,又不想放棄無罪辯護的機會。這種“兩頭都想要”的策略,法律上被稱為“騎墻辯護”。
它可行嗎?如果能成功,利益確實可以最大化;但如果操作不當,也可能兩頭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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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騎墻辯護”?
所謂“騎墻辯護”,是指被告人認罪認罰,但辯護律師堅持做無罪辯護或對關鍵事實提出異議。這種策略的初衷是:利用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獲取從寬量刑,同時通過律師的獨立辯護權,保留對案件定性、關鍵證據、法律適用的質疑空間,為上訴或再審留下伏筆。
法律上,這種做法存在爭議。從理論上講,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律師的辯護意見可以不一致,因為律師擁有獨立的辯護權。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對此持反感態度,認為被告人和律師“唱雙簧”,是在投機取巧,浪費司法資源。
二、為什么要“騎墻”?
選擇“騎墻辯護”,通常是出于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案件本身存在爭議。
案件事實或許清楚,但在法律定性上存在模糊地帶。例如,是此罪還是彼罪?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涉案金額的計算方式是否合理?被告人認罪,但律師認為在法律適用上存在辯駁空間,希望為后續救濟留下口子。
第二,擔心“認罪”變成“認賬”。
有些當事人抱著“先認了再說,刑滿出來再申訴”的想法。如果在認罪認罰的同時,律師也保持沉默,那么這份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后續的申訴中,就會成為“鐵證”。律師做無罪辯護,就是為了打破這個閉環,為以后的申訴埋下伏筆。
第三,兼顧家屬的情緒與期望。
有些家屬無法接受認罪認罰,認為“認了就是輸了”。在這種壓力下,律師選擇“騎墻”,既安撫家屬情緒,又不至于讓當事人失去從寬的機會。
三、“騎墻”的風險:
第一,可能激怒法官。
在很多法官看來,認罪認罰的核心價值在于“節約司法資源”。如果被告人認罪了,律師還在長篇大論地做無罪辯護,法官的第一反應往往是:“你們這不是浪費大家時間嗎?”
一旦法官產生這種反感情緒,即使最終仍然認定了認罪認罰,在量刑時也可能不會給予最大幅度的從寬。
第二,可能讓檢察官撤回從寬量刑建議。
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建立在“被告人認罪”的基礎之上的。如果律師在法庭上做無罪辯護,檢察官可能會認為被告人“并非真心認罪”,從而當庭撤回從寬量刑建議,要求按普通程序審理。
第三,策略本身的邏輯沖突。
認罪認罰的基礎是“認罪”,無罪辯護的基礎是“不認罪”。這兩種立場在根本上是對立的。如果操作不當,很容易給裁判者留下“當事人認罪態度不端正”的印象。
四、如何正確操作“騎墻辯護”?
盡管存在風險,但在特定案件中,“騎墻辯護”仍有操作空間。關鍵在于方式方法。
第一,庭前溝通至關重要。
在開庭前,律師應與法官、檢察官進行充分溝通。明確告知:律師做無罪辯護,主要針對法律適用問題,而非事實認定;當事人本人認罪認罰的態度是真誠的,律師的辯護不影響其認罪態度。
這樣做的目的,是讓法官和檢察官有心理預期,避免在庭上產生“被突襲”的感覺。
第二,辯護要“精準”不要“全面攻擊”。
“騎墻辯護”不是全盤否定。律師可以把重點放在“法律適用”的爭議上,而不是去攻擊事實和證據。例如,重點論證“此罪應認定為彼罪”“涉案金額計算方式有誤”,而不是論證“被告人什么都沒做”。
這既能體現律師的專業價值,又不至于與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產生直接沖突。
第三,被告人本人要態度到位。
被告人本人必須在法庭上明確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對指控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只有被告人本人的態度足夠誠懇,律師才能在“被告人認罪”的基礎上,進行獨立的法理探討。
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也含糊其辭、態度曖昧,那這個“騎墻”就徹底失敗了。
五、不“騎墻”,有沒有更好的方案?
如果覺得“騎墻”風險太大,也可以考慮以下替代方案:
方案一:先認罪認罰,但保留上訴權。
認罪認罰后仍然可以上訴。如果上訴理由是“量刑過重”而非事實認定錯誤,檢察院一般不會抗訴。這是一種更為穩妥的策略。
方案二: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留口子”。
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可以附加說明:“被告人承認實施了指控的行為,但對行為的法律定性持有不同意見。”這種附加說明,不影響認罪認罰的適用,但為律師在法庭上就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辯護留下了空間。
方案三:庭后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如果擔心當庭辯護激化矛盾,可以在庭審結束后,向法院提交一份詳細的書面辯護意見。這種方式既能充分表達辯護觀點,又避免了當庭“對抗”的緊張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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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利益最大化需要智慧
“騎墻辯護”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可以在認罪認罰的框架內最大化當事人的利益;用得不好,可能兩頭落空。
是否選擇“騎墻”,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爭議點在哪里?法官和檢察官的風格如何?當事人本人的態度是否堅定?
更重要的是,律師要對自己的辯護策略有清晰的認知:你到底想達到什么目的?是為了給上訴留伏筆?還是為了安撫家屬情緒?還是真的認為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存在根本性問題?
目的不同,策略不同。只有理清這些問題,才能在認罪認罰的大趨勢下,為當事人爭取到真正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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