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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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侵權方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中山市石岐區某交叉路口時,與受害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受傷,后經送院搶救無效離世。經中山市公安交警部門及支隊復核認定,侵權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受害人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家屬就賠償事宜與侵權方協商未果,遂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高健豪律師代理本案,通過民事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二、法院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全面采納了我方的訴訟主張,認定本次事故法定損失合計 1394529.18 元,由侵權方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扣減其已支付的 30000 元后,判決侵權方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受害人家屬賠償交通事故損失946170.42 元,案件受理費全部由侵權方承擔。
三、芙蓉律所陳胡月主任專業解讀
針對本案,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作出如下專業解讀:
- 非機動車事故同樣適用過錯侵權責任,不存在無責免賠的情形很多群眾存在認知誤區,認為電動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發生事故無需承擔大額賠償責任。但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涉事雙方均為電動自行車,事故責任清晰,侵權人需按過錯比例承擔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全部法定賠償項目,不存在非機動車事故無需擔責的說法。
- 城鄉賠償標準統一,全面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本案中死亡賠償金全額按照廣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這得益于廣東省早已全面實行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不再區分城鎮與農村戶籍,徹底打破了同命不同價的壁壘,最大限度保障了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 侵權人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民事賠償責任的履行本案侵權人因刑事犯罪在監獄服刑,不少當事人會誤以為承擔刑事責任就無需履行民事賠償義務,這是嚴重的法律誤區。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相互獨立,即便侵權人被羈押、服刑,受害人及其家屬依然有權通過民事訴訟主張賠償,法院可通過法定程序完成案件審理,當事人的訴權不會因此受到任何影響。
四、陳胡月主任給大眾的法律建議
- 合規騎行是規避風險的根本電動自行車出行務必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全程佩戴安全頭盔,杜絕闖紅燈、逆行、超速、占道行駛等違法行為。一次交通違法,可能造成兩個家庭的終身悲劇,合規騎行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 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固定核心證據發生交通事故后,務必第一時間報警、保護現場,等待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后續維權最核心的證據。本案中侵權方曾對事故認定申請復核,正是因為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最終復核結論維持原認定,為后續索賠奠定了堅實基礎。
- 專業律師介入,避免少賠、漏賠若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建議第一時間委托專業交通事故律師介入。律師可精準核算法定賠償項目、完整固定證據、高效推進訴訟程序,尤其是面對侵權人羈押、賠償能力存疑、保險公司不合理核減等特殊情況,能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主動投保責任險,分擔事故風險建議電動自行車車主主動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一旦發生事故,可通過保險分擔賠償風險,避免因一次事故承擔巨額賠償責任,陷入經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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