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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1月19日許某入職某科技公司,連續簽訂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期合同期滿前,科技公司通知許某不再續簽、同意支付經濟補償,但許某認為科技公司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金。雙方協商未果,許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處理結果】
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終止與許某的第三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為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條只適用于僅簽訂過一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彼時用人單位以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只需支付經濟補償即可。而對于在同一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兩次以上(含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除法律特別規定情形外,應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亦明確,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以原條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對應本案情況,在許某的第三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除非許某同意繼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雙方之間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為法律規定強制締約,不得隨意終止,此時用人單位以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終止。本案裁決科技公司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典型意義】
勞動合同的“短期化”不應成為用人單位規避長期用工責任的手段,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應受法律保護。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合規用工、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是降低法律風險的關鍵,應避免“一年一簽”等短期合同模式,減少觸發強制締約義務的風險;對于勞動者而言,可以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動維權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
摘自2025年度無錫地區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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