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金融法(草案)》發布之后,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網信辦、國家外匯管理局于近日聯合印發《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全面規范金融產品(指金融機構設計、開發、銷售的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貸款、證券、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貴金屬(不含實物貴金屬,下同)、外匯產品、期貨、衍生品、支付服務、投資顧問或咨詢等)的網絡營銷方式。辦法將于今年9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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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營銷劃重點
一、渠道徹底歸位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并應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產品僅面向許可的區域客戶提供。有經營區域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對客戶所在區域進行識別審核,面向注冊地及設有分支機構區域的客戶提供金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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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應當接受金融機構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監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機構委托范圍,不得將金融機構委托業務向其他機構轉委托或變相轉委托。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轉接渠道的,應當跳轉至金融機構自營平臺,不得跳轉至其他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在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即將進入金融產品購買、金融服務使用環節時,應進行顯著提醒并設置強制閱讀時間。
二、“話術”體系重構
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對網絡營銷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由總部統籌管理、審批備案及合規審查的審核機制,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有關要求。有關審核材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使用經金融機構審核確定的網絡營銷內容,不得擅自變更。
營銷人員通過公眾號、直播、短視頻營銷金融產品的,應當使用經金融機構審核確定的網絡營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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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制作網絡營銷內容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使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二)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或未經核實的數據和資料;
(三)明示或暗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顧問或者咨詢服務保本、承諾收益、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簡單依據短期、非常態的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過往業績高低對資產管理產品、投資顧問或者咨詢服務進行展示排序,預測未來業績,或者利用模擬業績、部分客戶或者個別有利時段的表現等方式誤導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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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存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簡單類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對金融產品的審核或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對該金融產品提供保證;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過片面宣傳首期費用優惠等方式誘導消費;
(七)使用“低風險”“低門檻”“秒到賬”“高收益”“低利率”“無成本”等誘導性用語;
(八)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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