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厲打擊私屠濫宰
等違法行為的告知書
自覺抵制、主動配合
為杜絕人畜共患病及重大動物疫病發生,切實保障我區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依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危害肉品及肉制品質量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嚴厲打擊私屠濫宰違法犯罪行為特作如下告知:
一、國家實行畜禽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1.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3.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依據《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畜禽屠宰廠(場)屠宰的畜禽應當依法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三、嚴禁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產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四、嚴禁為非法屠宰提供場所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嚴禁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
五、嚴禁對畜禽或者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嚴禁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嚴禁屠宰尚在休藥期內或者含有違禁藥物的畜禽
1.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2.依據《山東省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或者為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提供工具和場所。
在此,我們提醒從事動物屠宰、經營、運輸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相關單位和個人,提高法律意識,依法依規從業,勿碰法律紅線!請廣大群眾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自覺抵制非定點屠宰畜禽產品,主動配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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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派派
來源:鄉韻鋼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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