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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媒體紛紛報道了一起令人震驚的案件。馬某系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長,為了完成單位下達的涉毒案件查處任務,他找到了社會人員徐某,希望其提供涉毒線索。然而,徐某沒有線索,卻出了一個極度荒唐的主意:由馬某提供含有新型毒品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徐某負責召集人員吸食,隨后再由馬某帶隊前往現場“查獲”。
2024年1月,徐某通過他人召集了6名未成年人。馬某將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交給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賓館內將毒品電子煙分發給這6名未成年人吸食。等他們吸食完畢后,馬某帶著執法人員立即出現,將這6名少年一舉“查獲”。
2026年4月,南京市六合區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馬某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涉案的徐某等三名社會人員,也分別被判處相應的有期徒刑。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主要分析馬某的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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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馬某和徐某讓6名未成年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完全符合欺騙他人吸毒的特征。馬某當時正在擔任派出所副所長,屬于國家公職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三)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殘疾等犯罪行為的;(四)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馬某實施欺騙吸毒行為,對象包括6名未成年人,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兩項均屬于法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法院最終判處其五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規定。
特別提醒:依托咪酯這種新型毒品,通常被偽裝成“合法上頭煙”“電子煙彈”進行銷售,曾經因其作為麻醉藥物的屬性,管理上存在一定模糊地帶。但隨著2023年10月1日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公告(2023年第120號),正式將依托咪酯(在中國境內批準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藥品制劑除外)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非醫療目的的吸食、販賣、運輸、制造依托咪酯已被全面納入毒品犯罪打擊范圍。也正因如此,這起案件中馬某安排未成年人吸食所謂的“電子煙”,直接觸犯了毒品犯罪條款而受到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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