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是在日本炮火的逼迫下,才不得不暫時擱置他們在對蘇、對中共關系上的既定方針,而被迫走上聯蘇抗日之路。
正因如此,其后,雖然“共同防共”問題在國際條約的層面已經落定,蔣介石等決策者在對蘇、對中共問題上長期堅持的基本原則卻依然影響著他們的思考及決策。
這使得國民政府的“聯蘇”與“容共”都自有特殊的性質,而不同于字面上的定義。
因此,1937年8月至9月,以《中蘇互不侵犯條約》的正式公布為契機,中日兩國圍繞“防共”話語展開了一場激烈的攻防。它通過雙方對中蘇關系與防共問題的解釋,折射出各自在這些問題上的真實態度。
1、日本對中蘇締約的攻擊
盧溝橋事變爆發之前,日本駐華機構就探悉蘇聯向國民政府提議簽訂互不侵犯條約,7月10日,還獲得蘇聯有意對華締結軍事同盟的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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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7月18日,廣田弘毅外務大臣電令駐蘇大使重光葵提醒莫斯科當局:如果利用中日沖突而“輕舉妄動”,將給蘇聯“招來極大不利”。
8月2日駐華大使川越茂致電廣田弘毅謂:蘇中軍事協定是事實,其由蘇聯、南京政府與中共三方合作,表面上用蘇聯和中共的名義,南京政府置身事外。其具體內容尚待定奪,但已確定由蘇聯向中共提供軍用飛機二百架。但是,川越同時也指出上述情報可能不夠正確,他只是根據沈鈞儒等人被釋放、毛澤東等人將出國、周恩來與蔣介石會談等動向而姑且報告之。
8月5日,日本駐廣東總領事在給廣田弘毅的電報中,引用“2日S?S情報”稱,在一份由蔣經國經手的協定中,蘇聯已向南京承諾:在非常時期互不侵犯;中蘇為收復失地而相互聯絡。7日,廣田將此作為“中蘇密約”而轉發重光葵。
八一三淞滬抗戰爆發后,日本政府于8月15日發表聲明,指責“南京政府與紅色勢力相勾結,越來越反日侮日”。
接著,廣田弘毅于20日致電重光葵,通報了15日從“駐南京某國人士”獲得的另一份“蘇中密約”的要旨:南京政府承諾以中央軍發動對日攻勢,且不與任何國家簽訂以防共為名義的條約;蘇聯在確認前者實施之后,經西安向中國提供一百五十架戰斗機,并分批派遣飛行員赴華。這一電報的特點,是點明蘇聯將在中國“不與任何國家簽訂以防共為名義的條約”的前提下向中方提供軍事援助。
國民政府在與蘇聯談判互不侵犯條約期間,“嚴守秘密,即國防最高會議暨行政院亦未曾討論。”
然而,前引日方情報顯示,日本駐華機構對中蘇談判的描述雖有不實或夸張之處,但對中蘇“絕對密件”的核心精神則在《中蘇互不侵犯條約》簽訂前夕即掌握無遺。8月28日,日本還通過破譯國民政府外交部致中國駐日大使館的電報,獲得了《中蘇互不侵犯條約》的條文與王寵惠對駐日大使許世英的指示,即“只要日本迅速改變國策,我們歡迎日本和中國訂立同樣的條約”。外務省當即將此全文通報日本駐外使領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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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中蘇兩國同時公布了21日簽署的《中蘇互不侵犯條約》。
國民政府外交部發言人在談及該條約意義時強調:
“今日以武力侵凌我者,茍能幡然覺悟,變更其國策,則我人亦深愿與之簽訂不侵犯條約,共維東亞之安全而謀人類之幸福。”
這些內容都和日本在28日破譯的中方電報相符。當晚11時,日本外務省在關于《中蘇互不侵犯條約》的“見解”中強調:中方一邊反復挑戰日本,一邊與蘇聯簽訂互不侵略條約,聲稱在國際紛爭中排除戰爭手段,實屬荒唐可笑。共產國際在前年7月的大會宣言中明確說明其以日本為當前之敵。由此開始,共產國際破壞東亞和平,中國則受其操縱。日本一直就此促使中國反省,但中國反以容共抗日為國策,尤其是西安事變以后,中國完全落入“赤魔”之手,直至對蘇締約,實屬自損國益。
翌日,外務省發言人還就中蘇締約進一步攻擊說:日本早就指出共產國際以中國為傀儡推進東亞的布爾什維克化,海外各國亦同此見,“日本雖屢加告誡,而南京政府仍甘愿為共產國際之傀儡,此堪為中國與東亞深切扼腕者也。”
與日本官方相配合,8月30日起,日本主要報刊也紛紛就中蘇締約發表評論。中國駐日大使館概括其基調為:中蘇訂約是為對抗《日德防共協定》,但雙方目的不同,中國積極要求蘇聯援助抗日,蘇聯則旨在阻止中日聯合。該條約背后必定有軍事協定一類密約存在。
在國際的縱橫捭闔下,日蘇關系愈加緊張,如何打破國共合作為中日和戰的分水嶺。
另外,《讀賣新聞》指出,《中蘇互不侵犯條約》附有密約三項:內蒙與外蒙受到第三國侵略時中蘇兩國應協力援助;蘇聯供給中國械彈、糧食及其他軍需品,并派遣軍事顧問;南京政府承認中共參與政權,并同意不與第三國締結防共協定。《讀賣新聞》還認為:中蘇協定出于蘇聯的主動,中日交戰愈久,蘇聯愈可收一舉兩得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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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朝日新聞》則結合外電的分析稱:
從中國內部形勢看,南京和莫斯科的“握手”以前即已醞釀,在本次互不侵犯條約背后,既有中蘇兩國的軍事密約,又有關于外蒙、新疆等中蘇懸案的交換條件。其框架為:(1)蘇聯政府向中國提供武器及軍需品;(2)在外蒙首都烏蘭巴托設立南京政府的外交機關。蘇聯締約的動機是確保中國不同日本締結防共協定。同時,該條約規定,如“偽滿洲國”攻擊外蒙古,中蘇將共同應對。
《東京朝日新聞》還在社論中挑撥性地寫道:
《中蘇互不侵犯條約》之禍根實孕育于密約之中,盡管有1926、1927年的教訓,中國竟重新嘗試陳腐的“聯俄容共”亡國政策,令人為中國與東亞之大局不勝悲痛。從以往數十年的中俄關系看,歷史的悲劇都是乘中國主觀上的錯覺而生。
1860年,中國在與英法聯軍作戰時,因想利用俄國調停,而被俄國奪走烏蘇里江以東的沿海領土;日清戰爭時,俄國利用逼迫日本歸還遼東半島之恩,從中國獲得租借旅大與鋪設中東鐵路之特權,進而圖謀并吞滿洲。今天,目光短淺的中國跌入了第三次重犯大錯的深淵。
本次中蘇條約隱藏著兩種危險,一是蘇聯通過援助中國抗日而加快中國的西班牙化,二是中國喪失對已被蘇聯支配的外蒙古的聲索權,且最終不得不放棄之。《中蘇互不侵犯條約》與蘇聯同其他國家締結的互不侵犯條約不同,沒有調停紛爭的條款,這是蘇聯為葬送外蒙古而故意巧妙設局。
綜上可知,日本官方與媒體都認定《中蘇互不侵犯條約》必含密約,但在密約內容上其矛頭所指多為軍事協定或關于外蒙等懸案的處置,對蘇聯意在阻止中日“共同防共”而國民政府已就此做出承諾,日本各方則看法一致,以致不視為特殊秘密,而且因此把打破中蘇聯合及國共合作視作關鍵。
另外,在對中蘇關系的觀察中,它們都判斷蘇聯將在不出兵的前提下向中國提供援助。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外務省對中蘇締約的評論,重點是把中日沖突的原因歸結于“共產國際攪亂東亞和平”及“中國完全落入蘇聯之手”。為此,它竭力混淆不同性質的概念,把國民政府拒絕與日本“共同防共”,等同于實行“容共”,并據此把國民政府定性為“共產國際的傀儡”,刻意渲染中國在共產國際推動下的“赤化”。日本外務省的這些觀點,既是對中日沖突因果關系的顛倒,又是對中蘇關系及國民政府對蘇政策的歪曲。
2、國民政府對日本的反駁
針對日方的上述攻擊,國民政府外交部于8月31日致電駐日大使館指出:日方之猜疑、污蔑雖在意中,但在我方不能不盡量告以真相。中蘇條約以歐洲類似條約為樣本,“約文簡單,與一般不侵犯條約并無二致,其目的純以消極方法防止中蘇二國間發生沖突,與兩方內部所抱主義絕不相關,若謂中國因簽訂此約而政治制度將帶有共產色彩,顯屬大謬。且關于禁止宣傳及外蒙古為中國領土二事,早經訂明于民國13年中蘇協定,此次不侵犯條約第三條已說明對于該協定無影響,足見中國于簽訂不侵犯條約時已面面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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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報還再次強調:
“我方旨在和平,既可與蘇聯簽訂不侵犯條約,當然亦可與日本簽訂同樣條約。(若能更進一步,中日蘇三國共同保障和平,尤為我所企望。)目下中日兩國以兵戎相見,敗者固不幸,勝者亦蒙重大犧牲。倘能大家澈底覺悟,速謀和平,則誠東亞之福。”最后,電報指示許世英“就上開意旨向廣田誠懇說明,詳察其態度與語氣電呈為要”。
上述電報稱中蘇締約“目的純以消極方法防止中蘇二國間發生沖突”,顯然有違中蘇締約的初衷即攜手抵抗日本侵略。但就中蘇“絕對密件”對雙方的約束來看,也可謂確實反映了二者在對日關系上的相互防范。至于電報的其他內容,更是都屬于對事實及中方對日愿望的真實陳述。
遵照該電指示,9月1日下午許世英面訪廣田弘毅,對《中蘇互不侵犯條約》及締約經過詳加說明,希望日方消除“外務省發言人及讀賣記事之誤會揣測”。
據日方紀錄,許的發言要旨為:
(1)《中蘇互不侵犯條約》是為和平目的,背后不存在軍事性密約。(2)根據條約第三條,1924年的中蘇條約關于外蒙是中國領土的規定及對在華宣傳共產主義的禁止,都不發生變化。(3)中國仍將努力防共,但不認為有必要與日本“共同防共”。
另據中方記錄,許世英還在會談中強調兩點:
“日本如改變國策,愿與我國締訂同樣條約,我國亦歡迎”;“中日交戰結果于雙方不利,希望徹底覺悟,早日罷兵,共維東亞和平”。
對此,廣田反問:目前外蒙軍隊由蘇聯人直接指揮,中國是否認為無妨?廣田還說:“中國既無容共意思,何妨與日本締結防共協定?此與中蘇間現行條約并無妨礙。”
許世英答:
“共同防共云云,去年屢與有田大臣談及,無須共同,并請勿為慮及。在中國雖受犧牲不小,但過去工作,實為中國獨一無二之努力,此在今日更無過慮之必要。”“中蘇兩國間,主義絕不相同。中國人民多年以來對主義已能辨識清楚。據余觀察,不侵犯條約而后,共產宣傳更必失其效力。因世界事凡秘密者不易防止,而公開時反易收防止之效故也。”
從上述問答可見,廣田弘毅除了借外蒙問題刁難許世英外,不僅曲意把“不容共”等同于“可共同防共”,還在明明了解中蘇“絕對密件”核心精神的情況下,故作糊涂地強調締結中日共同防共協定與《中蘇互不侵犯條約》“并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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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世英的回答則明確重申了國民政府的一貫方針:中國將獨自貫徹防共政策,但不與日本“共同防共”。這既是對“獨自防共”與“共同防共”的區分,也是對“不共同防共”與“容共”之重大差異的澄清。可是,盡管許世英細作解釋,在此次會談的氣氛方面,據許世英當晚給外交部的報告,廣田“態度極為冷淡,仍似固執既定方針,似不欲多談,與上次迥異。”
有鑒于此,國民政府為進一步駁斥日本圍繞中蘇締約對中國的攻擊,還于9月3日以“某公法家”的名義發表了《對于中蘇不侵犯條約約文之研究》。
該文先指出,外界對中蘇條約的疑問集中于三點:約文未提及侵略之定義;約文全文無領土字樣,未寫明倘蘇聯對于外蒙有何侵略舉動,究竟是否認為違約;約文無禁止與本國主義不兼容之宣傳。然后,該文強調:上述疑問均源于未徹底明了《中蘇互不侵犯條約》第三條之意義。中蘇在簽訂互不侵犯條約以前僅有一約,即民國13年之《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
據此協定,外蒙當然仍為中國之領土,顯在不得侵犯之列;禁止宣傳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義務,亦“不啻在不侵略條約中重言以申明之”。最后,該文總結說:“中蘇二國于簽訂不侵犯條約時,除明提非戰公約并轉及國聯盟約外,又重申中蘇間現有惟一之雙面條約中已經規定之一切權利與義務。茍吾人不作如是觀,則中蘇不侵犯條約第三條殊無意義矣。”
另外,與國民政府外交部的舉措相配合,正在訪歐途中的行政院副院長孔祥熙也在9月9日向報界發表談話,駁斥日本以中蘇締約攻擊中國赤化,謂:
“茲按日本所持論據,任何國家凡與蘇聯簽訂互不侵犯協定者,即應認為布爾希維克主義國家或有赤化之虞。誠如此說,則除波蘭而外,芬蘭與土耳其等國亦均有赤化之嫌疑矣。”
由于中國內外環境的復雜和中日蘇關系的微妙,國民政府當時在對日對蘇問題上存在很多隱衷。但是,從引用的日方的攻擊與國民政府的辯駁中,人們還是可以從下述兩個方面厘清國民政府此際在對日對蘇關系(特別是其中的防共問題)上的真實態度。
其一,在日本將中日沖突起因轉嫁于共產國際的“反日政策”及國民政府的“赤化”與“傀儡化”的背景下,國民政府擔心中蘇締約尤其是“絕對密件”將為日本提供借題發揮的機會,增添其藉“防共”而將侵華正當化的口實。
另外,鑒于國內政治上長期貫徹的反共方針,國民政府還擔心“絕對密件”的曝光會造成內部的混亂。因此,盡管國民政府在中蘇“絕對密件”中關于不締結“共同防共”條約的承諾,只是重申了1935年以來的一貫方針,在內容上并無特別的新意,國民政府還是害怕它的暴露會在國內外產生負面影響。這一原因促使國民政府對“絕對密件”嚴加保密。然而,另一方面,國民政府在否認存在密約的同時,對中國不與日本共同防共這一“絕對密件”之核心精神,則作為中方的一貫方針,而毫無隱瞞地對日反復公開申明。
其二,就事實來說,國民政府對蘇締約本來就是在日本侵華戰爭的逼迫下,出于“兩害相權取其輕”的一種無奈的決定。
因此,盡管以中蘇締約為契機,國民政府客觀上確已為抗日而被迫“聯蘇”與“容共”,但在實質內容上,它們與日本指責的所謂“赤化”是根本不同的。
所以,國民政府在對日辯駁中,強調中蘇訂約“與雙方內部所抱主義絕不相關”,并重申中國將繼續堅持“外蒙古為中國領土”,堅持“禁止宣傳共產主義”,堅持“自力防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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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主張均符合國民政府當時的實際政策。從中可以看出,國民政府的“聯蘇”,是利用日蘇矛盾,借助蘇聯的實力抵抗日本,但既不放棄外蒙,也決不接受蘇聯的“主義”(亦即排斥蘇聯的制度與思想);國民政府的“容共”,是利用中共之力共御外敵,但同時繼續以“獨自防共”遏制中共發展。與此相應,在解決對日問題的方法上,國民政府在中蘇締約后也未停止基于外交手段的和平努力,并為此而反復重申愿意締結中日互不侵犯條約。
這些要點,對理解國民政府在中蘇締約后的對蘇對日政策,都至關重要。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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