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國最早就有銃炮之分,是緣由銃可一人拿著跑,炮笨重不堪,非得一隊人馬伺候不可。
銃再猛一槍殺兩三人頂天了,炮的話一旦命中,霰彈就一大片,實心鐵蛋那就一行糜爛二三里。
但后來,實際上銃炮劃分逐漸變得不明顯了(每個重量每個口徑都有對應的火器,這又是為了發揮每一絲運力,從小到一個人,到獨輪車,到騾馬馱運,再到大馬車牛車,讓這一行每一個運力都發揮極致,在重量能接受的情況下運輸相應的重火力)。
不明顯在于,槍上出現了大抬桿,重火繩槍;炮上也出現了小炮,如弗朗機后膛炮,這時的槍炮已經沒有明顯的、原理上的大差別了,所差別的無非是大小了。
再到今天,炮有輕的小的,無后坐力炮,有火箭炮,有單兵榴彈炮,步槍下掛式榴彈炮;這些都可以單兵使用發揮全部戰力。
槍也有大的重的,20mm反坦克槍,14.5、12.7重機槍,25mm重機槍(美國曾經的實驗型號),這些非得架在架子上,兩三個人操作才能發揮全部威力
實際上,你找不到槍炮之間除了威力和大小之外的,比較明確的分界線,你說炮彈能炸,可小到7.62的狙擊彈也有穿燃爆子彈;
你說槍能打連發,可57炮、40炮都能打連發;
說實話,此時“槍炮”之名只能說是籠統的概括威力,炮這個名字一眼就能讓人知道是威力大的家伙,槍也許還有騺譕,但炮威力一定不小。
由此可知,槍炮分界線并無統一規則。
只是一般情況下發射20mm以上口徑爆炸性彈丸的叫炮,20mm以下叫槍,因為20mm這個口徑實際是火藥時代爆炸彈丸是否需要直接命中才能有效殺傷目標的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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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進入現代以后,一些低于20mm口徑的爆炸彈丸也有間接殺傷能力,所以二戰時期一些國家的炮,口徑是可以小于20mm的。
而如果不用于發射爆炸性彈丸,即使口徑超過20mm那也是槍,比如霰彈槍就有很多是超過20mm口徑的,因為不用于發射爆炸性彈丸,所以依舊是槍而不是炮。
不過整體看,口徑小于20mm的爆炸彈丸,對人員的殺傷半徑低的可憐,連2米都沒有,而且效力很差,一般來說有效殺傷半徑不會超過1米,原則上可以忽視。
尤其是分拆狀態下,步兵攜行武器裝備的上限取決于這件裝備的最大不可拆分零件的重量。
徒步步兵攜行的武器裝備重量上限就是20公斤,而槍或炮這種身管武器,最大的不可拆分零件就是槍管。
比如我國02式14.5mm重機槍,全重70多公斤,槍管重量大約在20公斤,就已經是徒步攜行的上限了。
舉個再極端一點的例子,短距離攜行,放棄非武器的裝備,將武備負重提升至30公斤,大約就是20mm口徑,倍徑80的槍管重量了。
20mm的身管武器,是充分冗余的徒步攜帶武器的重量上限。
然后,20mm以下,似乎裝不了引信,或者裝了也沒有太大價值。
所以通常認為,20mm口徑以下的爆炸彈丸,仍屬于需要直接命中才有殺傷力的彈丸,這也是為何多數國家仍然接受發射20mm口徑以上爆炸性彈丸的武器才是炮這種觀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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