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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集資詐P刑事案件,判決被告人謝某某犯集資詐P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150 萬元;責令被告人謝某某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涉案查封、扣押的資產依法處置后按比例發還被害人。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2021 年至 2023 年期間,被告人謝某某伙同他人注冊成立珠海某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虛構海外比特幣礦場建設、云算力挖礦的優質投資項目,對外承諾給予投資人年化 15%-25% 的固定挖礦收益,通過線上社群推廣、線下高端沙龍宣講、名人站臺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累計向 800 余名社會不特定被害人非法集資合計 3.2 億余元。經查,謝某某募集的資金僅極少部分用于購買礦機、開展真實挖礦業務,絕大部分資金被其用于個人揮霍、購買房產車輛、借新還舊、轉移至境外,最終造成被害人實際經濟損失合計 2.1 億余元。案發后,謝某某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配合司法機關追繳了部分涉案資產。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P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給被害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集資詐P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謝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稱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配合追繳涉案資產,自愿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P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P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謝某某虛構投資項目,絕大部分募集資金未用于真實經營,而是用于個人揮霍、轉移處置,非法占有目的明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配合追繳涉案資產,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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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
本案是典型的虛擬貨幣、區塊鏈領域集資詐P案件,結合案件審理情況,從被害人權益維護與涉案人員刑事應對兩個維度給出實務建議:關于集資詐P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核心區分。二者最關鍵的區別在于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集資詐P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集資款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項目、揮霍資金、轉移隱匿資金等行為;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資金主要用于真實經營。二者量刑差距極大,集資詐P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期為十五年有期徒刑。本案中,謝某某虛構項目、肆意揮霍集資款,造成巨額損失無法挽回,依法以集資詐P罪定罪處罰。
為防范集資詐P帶來的財產損失,投資者在面對各類新型投資項目時,應當堅守三個核心原則:一是警惕虛擬貨幣、區塊鏈、云算力挖礦等投資陷阱,我國明確禁止任何虛擬貨幣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凡是以虛擬貨幣挖礦為名承諾固定高收益的項目,均屬于非法集資甚至集資詐P,切勿參與;二是不要輕信 “海外項目、高收益、零風險” 的虛假宣傳,凡是承諾年化收益遠超市場正常水平的投資,均存在極高的詐P風險,對項目真實性存疑的,可提前咨詢專業律師;三是發現被P后,第一時間固定宣傳資料、投資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及時委托專業律師介入,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關注涉案資產追繳進度,及時申報債權,最大限度挽回損失。
為涉案人員爭取從輕、減輕處罰,應當重點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集資詐P案件中,想要爭取從輕、減輕處罰,核心在于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節,是否配合司法機關追繳涉案資產、退賠退贓,是否自愿認罪認罰,本案中謝某某正是因為如實供述、配合追繳資產,才得以在數額特別巨大的情況下獲得從輕處罰,涉案后應當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制定完整的從輕處罰應對方案;二是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厘清案件事實,區分集資詐P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邊界,若資金主要用于經營、無非法占有目的,應爭取變更為處罰更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三是積極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與被害人溝通協商,制定退賠方案,爭取被害人諒解,最大限度降低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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