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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去年接到法院傳票,我才得知2019年自己那筆290萬元銀行借款不僅辦下來了,而且在放貸當日就被銀行工作人員冒名代簽轉給他人。”
陜西省商洛市柞水縣34歲男子徐某林說,盡管法院最終判決自己敗訴,但他還是想不通,“那筆錢,到底被誰冒領了?”
“我借的290萬元,到底被冒名代簽轉給了誰?”
“因承接工程需要周轉資金,我于2019年2月28日向陜西柞水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柞水農商行)遞交有關資料,申請借款290萬元。3月14日,在銀行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保證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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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林介紹,當日簽訂這兩份合同之后,銀行工作人員以《個人借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人有權監督借款的使用”“接受并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人賬戶進行監督”為由,要走了自己的銀行卡及取款密碼,然后讓回家等放款消息。
徐某林介紹,申請借款時按照銀行工作人員的要求,以夫妻兩人名義寫了一份《貸款申請書》,同時邀請兩個人做擔保,再無提供任何資料。因銀行貸款遲遲未到位,導致項目無法承接,當時還以為是銀行未放貸,此事也就沒有放在心上。不料直到2023年接到法院傳票,才知道2019年那筆290萬元的銀行借款不僅辦下來了,而且在銀行放貸當日就被工作人員冒名代簽轉到他人賬戶名下,現在銀行竟讓自己來承擔這筆借款的還款義務。
徐某林懊悔地說,2019年申請借款時自己社會經驗欠缺,當時是銀行工作人員怎么安排就怎么來,咋也沒有想到是這樣的結果。當初留在柞水農商行的銀行卡,在290萬元轉賬完畢后就被銀行單方注銷了。
僅憑4張身份證,銀行放貸290萬元?
那么,當事人徐某林這筆290萬元的借款到底是如何申請的?今年8月1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來到柞水縣,對此事展開調查。
根據柞水農商行向柞水縣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全套訴訟證據目錄顯示,該行向柞水縣人民法院提交了徐某林身份證復印件、《借款申請書》、王某瑤(徐某林之妻)身份證復印件、徐某林與王某瑤結婚證復印件、貸款面簽資料、保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借款合同》、《保證擔保合同》、借款借據、轉賬回單。
記者查閱發現,在《借款申請書》中,徐某林申請借款理由是:“在商洛市柞水縣西川產業園區有個綜合樓在建項目,合同總造價1200萬元,工程啟動前期墊付資金500萬元,自有資金210萬元,尚缺290萬元,特向陜西柞水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借款290萬元,用于工程承包資金周轉,期限3年。”
根據《借款合同》顯示,本合同的借款用途為:“工程資金周轉。”
但記者翻閱《保證擔保合同》,發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290萬元的銀行借款中,沒有實物抵押,甚至連徐某林申請借款中所稱的合同總造價1200萬元《工程合同》也未在擔保中體現。柞水農商行疑似以4張身份證,就對外發放了290萬元貸款。
290萬元貸款,到底轉給了誰?
申請借款人徐某林堅稱自己未實際得到貸款,那么這筆以徐某林名義申請下來的290萬元貸款去了哪里?
根據柞水農商行向柞水縣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全套訴訟證據目錄中,一張《陜西省農村金融機構轉賬匯款憑條》顯示,2019年3月14日徐某林賬戶將一筆290萬元的款項轉到一個名叫蔡某鵬的賬戶之下。
但徐某林稱,《轉賬匯款憑條》單上“徐某林”簽名與《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徐某林”簽名明顯不一致。同時,《轉賬匯款憑條》單上打印時間是2019年3月14日,而單據上銀行三角章的落款時間卻為2019年3月15日,為何不一致?
根據柞水農商行提供的“蔡某鵬”賬戶賬目明細顯示,從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7日,通過多次取現及轉賬,將290萬元全部轉完。其中,兩筆共計76.16萬元摘要名稱為:償還“金某礦業”、“宏某工貿”利息;7.3萬通過POS到西安一家汽車4S店;3225元通過POS購買了一份保險,其余的206萬元取現摘要名稱均為“其他支出”。
銀行工作人員,私自簽字“徐某林”?
那么,這筆290萬元的貸款到底是如何申請下來的?又是如何發放的?接收290萬元貸款的“蔡某鵬”又是誰?
8月13日下午2時,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來到柞水農商行,該公司綜合部工作人員表示,關于這件事情他了解到一些情況,總體來說銀行工作人員部分程序違規但不違法。針對記者提出的具體問題,他請示領導之后找來一位具體負責人。
這位負責人稱,“金某礦業”、“宏某工貿”法定代表人徐某才,系申請借款人“徐某林”之父,此前徐某才兩個公司銀行貸款利息扣除,是“徐某林”名下的銀行卡還的,因此,銀行認為他有還款能力。
同時,因“金某礦業”、“宏某工貿”當時銀行貸款利息遲遲不能按時歸還,導致銀行工作人員要給“徐某才”墊款,所以銀行商量,通過給“徐某林”貸款來償還其父公司的銀行貸款利息。記者詢問銀行能否要求父債子還,這位負責人稱“當然不能了!”
這位負責人稱,單據上的“徐某林”簽名,是該行工作人員代簽的,原因是申請貸款人“徐某林”有給該行的授權書。
該負責人介紹,名義借款人“徐某林”與實際接收290萬元的“蔡某鵬”有債務糾紛,有“借款借據”。該行也是根據“借款借據”將“徐某林”名下290萬元貸款轉到“蔡某鵬”賬戶,主要用于歸還“金某礦業”、“宏某工貿”銀行貸款利息。
就該行能否介入儲戶之間的債務糾紛?290萬元的貸款賬面顯示僅有76.16萬元用于償還了利息,其余的錢都去哪里?《借款合同》顯示借款用途為“工程資金周轉”,銀行能否私自改變借款用途等問題,相關人員沒有給予答復。
隨后,該公司綜合部工作人員表示,根據領導請示有關部門之后,該行不接受采訪。
法院判決:
徐某林應歸還柞水農商行 290萬借款…
徐某林向記者提供了柞水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陜1026民初314號),法院審理認定:“金某礦業”、“宏某工貿”法定代表人徐某才(申請借款人徐某林之父),曾在柞水農商行處借款,因無法按期償還借款利息,徐某才勸說其兒子徐某林、兒媳王某瑤到柞水農商行處借款290萬元,用于償還“金某礦業”、“宏某工貿”借款利息。
2019年3月14日,徐某林與柞水農商行簽訂《借款協議》,借款290萬元,并將銀行卡留在柞水農商行,同意銀行在放貸后直接將該筆貸款用于償還“金某礦業”、“宏某工貿”借款利息。簽訂借款合同當日,柞水農商行將290萬元打款至徐某林賬戶,本筆借款已經償還利息101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要求徐某林判決生效后歸還柞水農商行290萬元借款及利息。
290萬被貸款疑點重重,誰是“背鍋者”?
在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持續調查中發現,投訴人徐某林稱被貸款290萬一事疑點重重,這290萬貸款到底去了哪里?
銀行要求父債子還是否真的存在呢?
在徐某林稱被貸款290萬一事中,柞水農商行稱,給徐某林貸款290萬是為了其能償還其父徐某才“金某礦業”、“宏某工貿”兩家公司的銀行貸款利息。
那么“金某礦業”、“宏某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才對此是否知情呢?
記者在柞水期間通過各種方式未能聯系到徐某才,但拿到的柞水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陜1026民初314號)里面,有“金某礦業”、“宏某工貿”公司對此事件的答復。
“金某礦業”、“宏某工貿”公司在法庭答辯稱,該筆借款是用于給兩家公司清償借款本息,是經徐某林夫婦同意以兩人名義貸的款,貸款發放后,柞水農商行直接將該筆款用以清償二公司利息,同意這筆借款由二公司承擔。希望柞水農商行能夠減免利息,不要求徐某林夫婦承擔還款責任。
在徐某林稱被貸款290萬一事中,還有一個重要的人物,即2019年3月14日,以徐某林名義申請下來的290萬貸款剛到賬,就被柞水農商行工作人員冒名簽字,將290萬直接轉到“蔡某鵬”賬戶的“蔡某鵬”到底是誰?與幾人之間又是何種關系?
柞水農商行稱,名義借款人“徐某林”與實際接收290萬元的“蔡某鵬”有債務糾紛,有“借款借據”。
當事人徐某林告訴記者,他與“蔡某鵬”不認識,沒有任何經濟往來,而且根本就沒有給柞水農商行授權書。
而柞水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陜1026民初314號)里面,稱柞水農商行將290萬元打款至徐某林賬戶,本筆借款已經償還利息101萬元。但這101萬利息,到底是誰還的里面沒提及,“蔡某鵬”的名字判決書也沒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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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多方努力,未能聯系到“蔡某鵬”本人。
徐某林承認,一審敗訴后,出于種種考慮,自己沒及時上訴,判決已生效。但他認為自己是被冤枉的,一直在向銀行監管部門反映自己的遭遇,希望能討回公道。
若當反映屬實,銀行涉嫌違規發放貸款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復盤當事銀行整個放貸過程,貸款290萬元《擔保合同》中的抵押物竟然無實物抵押,在徐某林申請借款中所稱的合同總造價1200萬元工程合同,居然也未在擔保中體現,這些均可證實銀行放貸違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違規發放貸款,導致貸款還不上,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刑法》第186條還規定了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這一罪名。
趙良善表示,未經徐某林本人授權,銀行工作人員代替徐某林簽名轉款,即冒名轉款,很明顯當事銀行涉嫌造假、偽造證據。依據《民法典》規定,足以認定徐某林與當事銀行的貸款合同歸屬無效。因此,當事銀行所放的貸款與徐某林無關,對徐某林不產生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貸款不能收回的責任理應由當事銀行全部承擔,不能將此責任轉嫁給徐某林。上級主管部門也可對當事銀行及相關負責人追責問責,依法依規處置。
同時,趙良善建議名義借款人“徐某林”,雖然一審判決之后他因種種原因未提請上訴,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據華商報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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