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科學搞火調 穩住安全基本盤
本號原創
摘要:火災調查是消防法定核心履職范疇,兼具法律專屬權威性與專業技術特殊性,是厘清火災相關事實、界定責任、防范同類風險、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的關鍵環節。當前火災現場處置及后續調查工作中,部分地區、職能部門存在越權劃定調查權限、違規干預核心調查流程、倡導拆分消防業務體系等變相肢解火災調查法定職權的亂象,既違背現行消防法律體系規定,也消解火災調查專業屬性,割裂消防工作閉環,擾亂消防安全綜合治理秩序。本文立足客觀法理與工作事理,圍繞火災調查職權歸屬、現場秩序管控、履職邊界認知、跨部門權責劃分、業務體系完整性等十大核心問題,剝離主體化、場景化主觀表述,從法定原則、專業邏輯、程序規范、風險防控等維度展開系統分析,明確火災調查法定權責邊界,厘清工作實操規范,提出堅守火災調查主業、抵制職權變相肢解的法治路徑與專業準則,為火災調查工作依法依規、科學有序開展提供理論支撐與實務遵循。
關鍵詞:火災調查;法定職權;法理遵循;專業屬性;權責邊界
一、引言
火災發生后,現場局勢復雜多變,多方主體參與、各類事務交織,火災調查作為火災全流程處置的核心環節,其工作開展必須嚴格遵循法治原則、恪守專業規律、嚴守程序規范。火災調查與火災事故調查存在明確界定,在火災相關事實、成因、性質未查明、定性之前,統一界定為火災調查,而非火災事故調查,相關工作推進、職權行使需嚴格遵循這一專業與程序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配套規章,明確賦予特定執法主體火災調查專屬職權,該項職權兼具法定性、專業性、獨立性,是消防工作閉環中不可分割的核心組成。但實踐中,行政越權干預、權責劃分混亂、履職認知片面、業務拆分誤導等問題頻發,各類變相肢解火災調查職權的行為,不僅挑戰國家法律權威,破壞行政執法程序正當性,更導致火災調查專業性受損、事實認定失真、執法鏈條斷裂,最終影響火災風險防控與公共安全保障實效。立足客觀法理與工作事理,厘清火災調查法定權責、規范工作流程、抵制職權侵蝕,是堅守消防執法主業、維護消防安全治理秩序的必然要求。
二、火災調查職權行使的核心法理與事理辨析
(一)地方越權劃定調查權限的法理否定
出臺行政規范性文件,擅自將特定類型火災劃歸其他部門牽頭開展調查,屬于典型的違法越權行為,違背行政法治基本原則。
從法理層面看,行政職權行使恪守**“法無授權不可為”** 剛性準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除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森林、礦山、軍事設施等法定特殊領域火災外,社會面常規火災調查職權具有法定專屬屬性,僅有法律明確授權的執法主體具備火災調查權限,無任何法律法規授權其他行政部門開展火災調查或牽頭主導調查工作。地方性行政規范性文件效力層級低于國家法律,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更無權擅自拆分、劃轉、讓渡法定專屬職權。
從事理層面看,火災調查屬于特殊專業技術工作,對應專業代碼083107TK,具備極強的勘驗技術性、證據嚴謹性、邏輯專業性,與刑事偵查勘驗工作屬性相通,非專業人員、無專業技術體系無法勝任。其他職能部門僅可基于自身業務范疇,提供協作配合、技術輔助、資料支撐,不具備火災調查牽頭主導的法定資質與專業能力,擅自劃定調查權限既不合法,也不具備實操可行性。
(二)火災核心現場管控的程序與專業要求
火災核心現場屬于法定勘驗保護區域,無關人員擅自進入,既存在重大安全風險,也會破壞火災調查核心證據,違背現場處置與調查程序規范。
火災現場經燃燒、高溫作用后,建筑結構、設施設備存在坍塌、墜落風險,同時伴隨觸電、有毒有害煙氣擴散、易燃易爆殘留物泄漏等多重次生災害,擅自進入直接引發人身安全事故,不符合安全處置基本事理。同時,火災現場物證具有不可逆損毀性,熔痕、燃燒痕跡、殘留物等關鍵證據極其脆弱,人為踩踏、觸碰、擾動會造成物證永久滅失,直接導致火災調查無法推進、相關事實無法查清,違背證據保全與調查工作基本規律。
火災核心現場必須執行嚴格的封閉管理制度,未經法定許可、專業安全指引與現場管控約束,任何主體均不得進入,確保火災調查工作具備獨立、安全、不受干擾的專業環境,保障勘驗工作與證據保全的規范性。
(三)火災調查完整履職內涵的事理界定
實踐中存在“查明起火原因即完成火災調查工作”的片面認知,本質是對火災調查履職內涵的誤解,違背火災調查工作全鏈條、全維度要求。
火災調查并非單一的起火原因核查,而是涵蓋三大核心維度的系統性工作:其一,核查確定由點火源、起火物相互作用形成的直接起火相關事實;其二,深挖點火源、起火物產生的前置條件,厘清火災發生的前置誘因;其三,排查火災發生后,導致火勢蔓延、損失擴大、災害升級的各類因素,明晰災害形成的關聯成因。
火災調查的核心目標是全面還原火災發生、發展、擴大的完整脈絡,找準背后的管理、技術、責任等層面問題,而非僅停留在表面起火相關事實核查。僅完成單一維度核查,屬于履職不完整、不全面,無法實現火災調查溯源、預警、防范的核心價值,必須全面厘清三大維度事實,形成完整調查結論。
(四)跨部門聯合調查組的權責邊界界定
重大火災發生后,地方政府組建跨部門聯合調查組,屬于統籌協調、協同推進的臨時議事協調機制,其職能定位具有明確邊界,不得突破法定權責劃分。
從法理邏輯看,法定行政執法職權具有專屬確定性,臨時議事協調機構無權變更、重新分配法律明確劃定的部門職權,更無權干預、替代法定主體開展核心執法調查工作。法律賦予特定主體的火災調查、事實認定、性質界定職權,屬于法定執法權,優先于地方臨時行政協調事權,即法權大于事權。
從事理分工看,聯合調查組各成員單位,僅能立足自身法定職能,開展專項配套核查、提供專業佐證材料、配合做好協同保障,其工作成果僅作為火災調查的輔助支撐,不得反向越權插手、干預、主導火災調查核心流程與結論形成。對核查中發現的涉嫌刑事犯罪、安全生產違法等線索,依法依規移送對應職能部門處置,形成各司其職、協同配合、互不越位的工作格局。
(五)長期越權牽頭調查的法治風險警示
部分職能部門試圖通過行政安排、文件劃定等方式,長期接管火災調查牽頭工作,本質是行政干預法定執法的違規行為,蘊含重大法治風險。
無法律授權、無專業人才梯隊、無系統勘驗技術體系,擅自主導火災調查工作,必然導致調查流程不規范、專業判斷失真、結論定性偏差,直接引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敗訴風險,同時可能因調查失誤導致責任界定不清、追責問責不當,引發執法過錯、瀆職失職等法律責任。
此類行為漠視國家法律權威,擅自拆分、侵蝕法定執法主業,破壞行政執法權責統一原則,必須堅決抵制。法定火災調查職權具有不可隨意讓渡性,必須堅守職權歸屬底線,杜絕任何形式的牽頭權劃轉、執法權干預,保障火災調查工作的獨立性、專業性、合法性。
(六)火災調查配套執法權限的法理明晰
社會層面存在“火災調查僅有核查權,無后續處理權”的片面解讀,與現行消防法律體系規定不符,違背執法閉環法理邏輯。
消防法律體系明確賦予火災調查法定主體完整的分級行政執法權限,針對火災相關的過失引發火災、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違法違規等行為,可依法作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對調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火災調查工作并非孤立的核查環節,而是形成現場勘驗—事實核查—違法認定—處罰處置—案件移送—復盤防范的全流程執法閉環,調查權與配套處理權相輔相成、不可分割,共同構成火災調查法定履職的完整內容,不存在單一調查權的履職界定。
(七)司法鑒定意見的證據定位與運用
火災調查中,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物證檢測報告,屬于火災調查的證據類型之一,而非最終定性依據,必須理性看待、規范運用。
物證司法鑒定的業務范疇具有局限性,僅能針對送檢物品的成分結構、灼燒形態、物理化學變化作出客觀技術分析,僅能還原單一物品受損形成過程,無法界定火災整體脈絡、關聯因果、相關性質,不具備對火災相關事實的全局定性效力。
火災調查最終結論,是整合現場全景勘驗、人員詢問筆錄、視頻影像資料、多方核查情況、物證技術鑒定等全量證據,依托專業邏輯、法律規定、技術規范綜合分析形成的權威結果。火災調查工作嚴禁唯鑒定報告論,恪守孤證不能定案的證據規則,確保所有結論均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經得起程序復核、法律監督與實踐檢驗。
(八)消防業務體系一體化的事理邏輯
行業內外出現拆分火災調查、火災預防、滅火救援、消防宣傳等消防業務的錯誤論調,違背消防工作內在運行邏輯,破壞消防工作整體性。
消防各項業務是相輔相成、深度聯動、閉環運行的有機整體:火災預防是前端源頭防控,滅火救援是中端現場處置,火災調查是后端溯源復盤,消防宣傳是全民基礎保障。火災調查總結提煉的火災發生規律、隱患防控短板、救援戰術不足、管理薄弱環節,是優化火災預防部署、革新滅火救援戰術、精準開展消防宣傳的核心實戰依據。
人為拆分消防業務體系,會導致前端防控無方向、中端救援無參照、后端調查無支撐,造成消防工作上下脫節、前后斷層,直接削弱消防綜合履職能力,破壞全域消防安全綜合治理格局,必須堅守消防業務一體化工作理念,抵制業務拆分錯誤導向。
(九)綜合協調與專業調查的職能劃分
火災處置中,綜合管理組與火災調查技術組存在明確職能劃分,綜合協調不得干預專業調查獨立開展。
綜合管理組核心職能是統籌資源、協調聯動、保障后勤、提升整體工作效率,屬于行政協調范疇,無權以管理之名干預、干涉火災調查技術工作、干擾技術調查報告撰寫。火災調查技術報告是基于法定職權、專業規范、證據事實形成的專業成果,僅圍繞火災誘因、相關事實、災害成因開展客觀表述,以證據和技術為核心依據,不受行政協調干預。
綜合協調形成的綜合性材料,必須與火災調查技術報告核心內容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取舍、避重就輕、推卸責任,充分保障火災調查技術工作的獨立性、客觀性、專業性。
(十)火災調查專業主體的履職合理性
火災調查專業隊伍建設處于持續完善提升過程,隊伍能力的動態提升,不能成為其他主體越權干預、侵蝕職權的理由。
火災調查具有極強的專業專屬屬性,法律授權的專業主體,具備系統的專業教育體系、人才培養機制、技術勘驗標準、工作規范流程,是唯一具備全面開展火災調查能力的主體。相較于其他無專業基礎、無法定授權的主體,其履職專業性、規范性具有不可替代性。
持續強化火災調查隊伍專業建設、提升履職能力,是完善消防工作的內在要求,但這與堅守法定職權、抵制外部干預屬于不同范疇,不能以隊伍建設存在提升空間為由,變相肢解、劃轉法定火災調查職權。
三、依法科學開展火災調查的實踐準則
(一)堅守法治底線,恪守法定職權歸屬
始終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為根本遵循,嚴格執行“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行政法治原則,明確火災調查專屬職權的法律定位,堅決抵制任何形式的越權劃定、職權劃轉、行政干預。對地方涉火災調查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法開展合規性審查,從源頭防范違法劃權、越權履職行為,維護法律權威與執法嚴肅性。
(二)遵循專業規律,規范調查工作流程
嚴格區分火災調查與火災事故調查的適用場景,未完成全面調查、定性之前,統一規范開展火災調查工作。建立全流程專業管控機制,強化現場物證保全、勘驗流程、證據固定、綜合研判等環節規范管理,全面查清火災相關事實、前置誘因、災害成因,杜絕片面履職、程序違規,確保調查工作符合專業技術規范與工作事理。
(三)厘清權責邊界,規范跨部門協同
明確臨時聯合調查組、綜合協調機構、專業調查主體的職能定位與權責邊界,構建“法定主導、各司其職、協同配合、互不越位”的工作機制。規范跨部門線索移送、資料共享、技術協作流程,既保障跨部門協同效率,又堅決杜絕越權干預核心調查工作、替代專業調查結論等行為,保障火災調查工作獨立有序推進。
(四)強化專業支撐,筑牢履職能力基礎
聚焦火災調查專業屬性,完善專業人才培養、技術裝備升級、工作標準規范體系,提升現場勘驗、證據研判、綜合分析、結論認定等核心能力。立足消防業務一體化邏輯,強化火災調查與火災預防、滅火救援、消防宣傳的聯動銜接,實現調查成果轉化應用,夯實消防全鏈條履職能力。
(五)防范法治風險,堅守執法履職初心
建立火災調查法治風險防控機制,規范證據運用、結論形成、執法處置全流程,防范程序違法、證據缺失、越權履職等風險。堅決抵制拆分消防業務、肢解法定職權的錯誤導向,堅守火災調查主業,確保每一項調查工作、每一份調查結論均合法合規、客觀公正,切實發揮火災調查在消防安全治理中的溯源、防范、警示作用。
四、結論
火災調查是法律賦予專屬主體的法定職權,是遵循專業規律、恪守法治原則的系統性工作,其職權獨立性、業務整體性、程序規范性不容挑戰。各類變相肢解火災調查職權的行為,既違背行政法治基本準則,也不符合火災調查專業事理,最終損害消防安全治理秩序與公共安全利益。
開展火災調查工作,必須始終立足客觀法理與工作事理,堅守法定職權底線,遵循專業工作規律,厘清權責劃分邊界,規范全流程工作程序,堅決抵制越權干預、業務拆分、職權侵蝕等行為。通過法治引領、專業支撐、規范履職,構建依法科學、閉環高效、獨立公正的火災調查工作體系,充分發揮火災調查在火災風險防控、消防安全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切實維護公共消防安全與社會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S].2021年修訂.
[2]火災事故調查規定[S].應急管理部,2012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S].2021年修訂.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