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蘇荷馨
詞曲作者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簽訂《音樂著作權合同》中約定,詞曲作者將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環境下的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信托方式授權音著協進行集體管理。前述約定中所稱的信托方式是什么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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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核心構成要素包括:
(一)信任基礎:委托人對受托人具有信任;
(二)財產權委托:委托人將其合法享有的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
(三)受托人的行為方式: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處分;
(四)目的要求:必須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實施行為。
信托可以概括為 “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但更深層的法律邏輯是財產權的分離。其主要特征有三:(一) 財產獨立性(最核心):一旦財產設立信托,它就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如果委托人破產,信托財產通常不被列入清算資產;如果受托人破產,信托財產也不屬于其清算資產。這被稱為 “破產隔離”。(二)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受托人擁有財產的 “名義所有權”(可以管理和處分),但受益人擁有 “實質受益權”(享受收益)。(三)長期性與穩定性:信托一旦設立,除非符合特定條件,否則委托人不能隨意撤銷,這使得信托非常適合財富傳承和長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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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13 修訂)》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該條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核心行為范圍,與信托中受托人管理處分財產權的特征完全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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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曲作者與音著協約定的信托屬于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的信托,指詞曲作者作為委托人,將其音樂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財產權委托給音著協(受托人),音著協以自己的名義集中行使上述權利(包括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費、轉付費用、提起侵權訴訟等),為詞曲作者(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且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詞曲作者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行使上述權利。音著協與詞曲著作權人之間是具有信托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音著協為著作權人利益而管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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