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AI制作的音樂作品及視聽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制作者能否享有經濟權益,是當前極具討論熱度的話題。2026年1月30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發布的《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音像節目權屬審核及爭議解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這一話題給出了明確回應。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人工智能生成的音像節目,法律未有明確規定之前,不予登記。”這意味著,AI生成的音像節目目前無法在音集協進行登記,制作者也因此無法享有獲酬權,無權參與著作權使用費的分配。這一規定實際上在現階段否定了AI技術生成的音像節目享有著作權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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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規則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音集協基于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前述規則,若未來著作權法對AI制作的音像節目作出新的規定,認可其享有著作權,則前述規則也會相應調整。
登記范圍與具體限制
該《辦法》第二條規定:“音像節目: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制品、錄像制品和視聽作品。”結合其第十一條的規定,AI生成的錄音制品、錄像制品和視聽作品均不在可登記之列。音集協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對前述概念有完整定義:
錄音制品: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如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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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像制品:是指視聽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如演唱會的錄制視頻。
視聽作品:除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之外,以任何手段固定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動態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如MV。
利用AI生成但無法登記的形態包含前述三種類型。
規則模糊地帶與潛在爭議
然而,上述規定并未對AI生成的音像節目作程度和元素上的區分,這為實際操作留下了模糊地帶。AI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已經在音樂產業中被廣泛使用,但《辦法》并未明確:
完全用AI制作的音像節目不予登記?
還是主要由AI制作的音像節目不予登記?
又或是只要包含了AI元素便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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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模糊性可能導致一些不公平的情況。例如,如果一首歌曲的詞、曲、編曲、演唱均由自然人完成,MV的拍攝也大部分由真人參與,只是部分特效為降低成本使用了AI技術,而MV的藝術性和原創性并未因此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若僅僅因為使用了AI技術便無法登記,顯然有違公平原則。
“人類智力投入”標準的缺失
目前的《辦法》采取了“一刀切”的態度,但在司法實踐中,判斷AI生成內容能否構成作品的關鍵,往往在于判斷其中是否體現了“人類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AI文生圖”著作權糾紛案即明確了這一原則:如果用戶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參數、選擇模型、進行多次調整和優化等一系列行為,對AI的生成過程進行了實質性的控制和影響,使得最終成果體現了其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那么該成果就應被視為用戶的智力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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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司法判例為AI輔助創作提供了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但音集協的《辦法》顯然尚未吸納這一理念。對于那些利用AI作為高效工具、但在創作核心上仍體現人類主導性的作品,現行規定顯得過于嚴苛。
行業應對與未來展望
面對這一現狀,行業內已出現一些應對策略。一些AI音樂平臺會為用戶生成的歌曲提供“原創性證明”或授權書,試圖在平臺層面構建一種信任機制。同時,也有從業者建議,對于AI輔助創作的作品,可以通過重新編曲或進行深度后期優化后,再嘗試向音集協申請版權。盡管申請過程需要提供工程文件等一系列證明資料,用于版權檢測和審核,但目前來看,體現人類深度參與的“人機協同創作”仍是獲得官方版權認可的可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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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音集協的新規反映了在法律明確前,集體管理組織對AI生成內容的一種審慎乃至保守的態度。它有效地將純AI生成內容擋在了著作權保護的大門之外,但也給AI作為創作工具的應用帶來了不確定性。未來,如何在鼓勵技術創新與保護創作者權益之間找到平衡點,將是立法、司法和行業實踐共同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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