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要注意!從輕處罰不代表 “免罪”,只要構成犯罪,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張某某即便有自首等情節,仍難逃牢獄之災和經濟處罰,這也警示商家:別心存僥幸,違法成本永遠比想象中高!
近日,江西省樂平市一起銷售偽劣產品案宣判,被告人張某某的操作讓網友直呼 “離譜”!2022年6月到2023年12月,他在出租屋里搞起 “黑作坊”,把廉價冷凍鴨肉板加工成 “牛肉卷”“羊肉卷”,靠著偽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賣給多家超市和批發店,短短一年半就賺了12萬余元。
可紙終究包不住火!2024年1月,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公安局聯合檢查時,當場查獲429箱成品假肉卷和812箱原材料。經專業檢測,這些 “牛羊肉卷” 里鴨源性成分高達99.75%以上,妥妥的 “掛羊頭賣鴨肉”。即便張某某后來主動投案自首、退繳部分違法所得,法院仍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8萬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12萬余元,還得支付128萬余元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金 —— 真是 “偷雞不成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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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疑惑,不過是 “以鴨肉充牛羊肉”,為啥會面臨刑事處罰+巨額賠償?
1.刑事處罰:銷售偽劣產品罪,可不是小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張某某明知是鴨肉板,卻故意冒充牛羊肉卷銷售,銷售金額達12萬余元,完全符合 “以假充真” 的構成要件,妥妥的銷售偽劣產品罪。而且他偽造證件的行為還涉嫌違法,只是法院最終以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這也體現了 “擇一重處” 的司法原則。
2. 128萬公益賠償金:侵害公共利益,必須嚴懲!
可能有人會問,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還不夠,為啥還要賠128萬?這就涉及到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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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檢察機關對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張某某的假肉卷流向多個超市,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健康權和知情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法院結合其銷售金額、危害范圍等因素,判處128萬余元懲罰性賠償金,正是對 “舌尖上的安全” 的嚴格守護 —— 畢竟食品安全無小事,一次造假可能危害上百人的健康!
3.從輕處罰情節:自首、退贓能 “減罪” 但不能 “免罪”
案例中張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這些為啥能讓他獲得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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