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憲合律師自2010年開始執業。核心業務方向為各類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刑事辯護。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幫馮某對抗保險公司拒賠,成功讓保險公司支付125,745元保險金;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里,為xx公司代理,使XXX司支付584313元工程款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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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背景
魏憲合律師自2010年起在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執業,至今已有多年。他主要服務于西安、咸陽地區,同時也為渭南、安康、商洛、漢中、寶雞等地提供法律服務。其主要客戶類型涵蓋企業和個人。在工作方式上,既擅長訴訟業務,也能處理非訴事務。累計辦案超2000多件,處理過企業經濟糾紛、各類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爭議、刑事辯護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領域的法律事務。
合同糾紛案例
在某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與馮X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馮X某在業務員推薦下購買終身壽險,后因腦梗死等疾病被鑒定為身體高度殘疾,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馮X某投保時未如實告知高血壓病史為由拒賠并解除合同。魏憲合律師作為馮X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一審中指出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已就健康事項進行具體詢問,且馮X某投保時已61歲,高血壓屬常見病,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惡意隱瞞。一審法院采納該意見,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中魏憲合律師繼續圍繞詢問義務的履行、證據證明力等核心問題展開辯護。最終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業務員已就健康詢問事項向馮X某進行具體、明確的逐項詢問,電子保單及錄音錄像中“全部否”選項無法確認為馮X某本人操作,馮X某投保時屬高血壓高發年齡段,保險公司未履行審慎審查義務,亦無證據證明馮X某存在帶病投保惡意,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險公司應向馮X某支付保險金125,745元(已扣除退還保費)。
建設工程糾紛案例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與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xx公司與XXX司簽訂《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協議書(外架)》,完成施工并結算后,XXX司未全額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張涉案合同系掛靠人馬X偽造印章簽訂,合同無效,且xx公司已知馬X掛靠事實,應直接向馬X主張權利。魏憲合律師作為xx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一審中xx公司提交了相關協議及結算單主張工程款,XXX司提交證據主張合同無效、已付款項應計入總額。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關系,XXX司應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訴,二審期間xx公司提交支付寶截圖證明簽約負責人為馬X。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分包協議及結算單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專用章,XXX司雖主張掛靠關系,但未能證明xx公司簽約時知情,一審法院認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計算方式合法有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XXX司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應利息。
勞動工傷案例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某某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意見》及被告某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復查答復》一案中,原告為職工姬XX繳納了2023年11月工傷保險,并于當月21日申請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發生工傷,后被認定為工傷八級傷殘,兩被告以“停保后發生工傷”為由拒付工傷保險待遇。魏憲合律師代理原告提起訴訟,主張原告已為第三人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停保操作次月生效,當月工傷保險關系持續有效。律師圍繞繳費事實、社保業務操作規則及《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組織證據并發表代理意見,指出兩被告僅依據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實體參保狀態,屬于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庭審中,律師針對兩被告的職權依據、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進行了系統性質證與辯論。最終法院認為原告已為第三人足額繳納2023年11月工傷保險費,不屬于“應參保而未參保”的情形,社保停保業務為“本月辦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請停保日期否定當月參保效力,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亦違背《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的立法目的,判決撤銷兩被告作出的《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意見》及《復查答復》,責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原告的待遇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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