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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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龍于2022年7月18日入職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雙方并于當日簽訂了期限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崗位為實驗室研究員。
2022年7月19日,即入職第2天王一龍因吃泡面遲到。
2022年7月20日,即入職第3天王一龍因配眼鏡下午又遲到。
2022年7月21日,公司以王一龍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通知王一龍解除勞動合同。當日,公司向王一龍轉賬支付工資1,177.01元。
王一龍于2022年8月29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仲裁委于2022年9月5日依法受理。
因王一龍在收到仲裁委開庭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王一龍事后稱因為電瓶車壞了,所以開庭遲到了一兩個小時),該會依法對該案做出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
2023年3月22日,王一龍再次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000元。仲裁委認為王一龍重復申請仲裁,不再處理。
王一龍不服,起訴到法院。
訴訟中,王一龍稱:我入職后,雖存在因為吃泡面晚到工作崗位以及因配眼鏡遲到的不當行為,但公司也不能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我,因為公司并未將規章制度告知過我,只是約定俗成的規定,并無成文的規定。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會有點事情,遲到十幾分鐘,只要不耽誤大事,都不是不可原諒的事情。因此,我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事宜申請仲裁,由于我開庭遲到,仲裁委員會取消了開庭。
公司認為,公司明確規定作息時間為9:00-17:30,并非約定俗成。且根據王一龍自述,其入職4天遲到2天,這明顯違反勞動紀律。王一龍所述遲到只要不耽誤大事,不牽扯工作就不必太較真,公司不贊同,這也并非自豪的事情。
一審判決:入職4天內就遲到2次,顯然有違作為勞動者應遵守的最基本的勞動紀律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為了相互了解對方的情況,即用人單位了解勞動者是否適合從事特定工作以及勞動者了解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往往不具有直接的外在表現形式,需要通過實際工作才能體現出來。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從思想品質、工作能力、知識水平、身體狀況等多方面進一步對勞動者進行考察,了解其是否符合本單位的工作要求。
本案中,王一龍于2022年7月18日入職,于公司簽訂了自2022年7月18日起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為試用期。現根據王一龍自述,入職第2天因吃泡面晚到工作崗位、入職第3天因配眼鏡下午遲到。
根據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供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王一龍所述入職4天內存在的上述情形,顯然有違作為勞動者應遵守的最基本的勞動紀律。因此,公司以王一龍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于2022年7月21日解除與王一龍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綜上,王一龍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之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如下:駁回王一龍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王一龍負擔。
王一龍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王一龍表示:仲裁開庭是因為電瓶車壞了,所以開庭遲到了一兩個小時,是有正當理由的。我沒有說過“遲到只要不耽誤大事,不牽扯工作就不必太較真”,當時我說的是“有欠考慮”。
二審判決:入職4天就2次遲到,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保證按時出勤提供勞動,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本案中,王一龍入職4天就2次遲到,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的規定。王一龍以雙方未約定具體錄用條件上訴,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公司并非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王一龍關于其認為不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沒有對其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的意見,不影響本案的處理。關于簡歷是否不真實,亦不影響本案的處理。
綜上所述,王一龍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王一龍負擔。
案號:(2023)滬01民終14368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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