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人輔助到底是簡化了手術難度,還是為醫生提出更高要求?
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奔走的急診老劉
案件回顧
患者,男,65歲,既往體健,2021年4月體檢時影像學檢查發現肝臟占位性病變(肝結節),無自覺癥狀。患者前往深圳某三甲醫院(醫院A)進一步復查,影像學診斷為肝臟惡性腫瘤。為明確診斷,患者赴上海某三甲醫院再次檢查,結論一致。兩家醫院均建議手術切除治療。
2021年5月6日,患者于醫院A接受“機器人輔助肝S5楔形切除+膽囊切除術”,術中使用達芬奇機器人系統,主刀醫生為A醫生、B醫生。手術原預計約1小時,實際持續約5小時。術后醫護人員告知家屬“手術成功,手術很滿意”。患者術后4天出院。
5月13日,術后病理報告提示切緣陽性,其中一灶為門靜脈內癌栓,屬高危復發風險。
5月18日,患者再次入院。術后12天復查影像學檢查提示“肝臟S5結節切除術后改變,局部包裹積液,肝周少量積液,右側腹壁皮下水腫”等。
5月24日,即首次術后第18天,患者再次接受手術,術式為“右肝前葉切除術+肝門部淋巴結廓清術”,本次手術由醫生主刀(非機器人輔助)。術后患者于6月7日出院。
此后,患者多次住院治療,期間接受化療及靶向藥物治療。
2023年12月27日,術后兩年,患者于深圳另一家三甲醫院去世,時年67歲。
患者家屬認為:
第一次達芬奇機器人手術存在嚴重失誤,未能完整切除肝部腫瘤;
醫方在明知首次手術未能將腫瘤完全切除的情況下,未及時安排二次手術,導致癌細胞廣泛擴散;
主刀醫生不具備操作達芬奇機器人實施外科手術的能力。
此外,有報道稱該A醫生此前曾涉另一起醫療事故(2018年為77歲患者手術,患者術后三個月死亡,醫院承擔80%責任),進一步引發對其臨床能力與審慎性的質疑。
醫院辯稱,疾病診斷正確,手術指征明確,術前告知充分,醫生手術操作正確;在發現第一次手術腫瘤清除不徹底后已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進行第二次手術,二次術后達到根治性切除標準;患者病情復發、擴散與第一次手術之間無因果關系,死亡不是該案的損害后果。
深圳市衛健委委托廣東省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組專家認定:
1.首次手術存在問題:定位欠精準,未能完全規避定位偏差,未能完整切除腫瘤,術中未行冰凍病理檢查,未能及時發現腫瘤遺漏,導致患者需二次手術。
2.術后管理不規范:病理提示門靜脈癌栓(高危復發風險),醫方僅建議“術后一個月門診復查”,過于簡單。
3. 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需行二次手術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 本案例構成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手術機器人:幫手還是添亂?
手術機器人,這個曾經只存在于科幻電影中的概念,如今已越來越多地走進現實手術室。達芬奇機器人、骨科手術機器人、神經外科導航機器人……它們“精準、微創、穩定”,被寄予厚望。
手術機器人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它能將醫生的操作放大十倍甚至數十倍,過濾掉人手的生理性顫抖,實現亞毫米級的精準操作。在狹小的體腔內,機器人的機械臂可以360度旋轉,完成人手難以企及的復雜動作。患者因此獲得更小的創傷、更少的出血、更快的恢復。對于醫生而言,機器人手術減輕了長時間站立帶來的體力消耗,讓主刀醫生可以坐著完成數小時的高強度手術。從這些角度看,手術機器人無疑是現代醫學的得力助手。
而另一方面,達芬奇機器人存在觸覺反饋缺失、視野盲區等技術局限,當機器人“罷工”時,醫生的經驗和應變能力就成了最后的防線。
在逐利動機驅動下,有些醫療機構可能過度推薦機器人手術,而要想很好駕馭機器人系統,需要嚴格的準入標準、完善的操作規范、充分的風險預案,以及最重要的是醫生的清醒判斷。
本案中,機器人手術“失敗”,究其原因是技術局限性與人為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技術方面,醫生無法感知器械與組織間的力度,全憑視覺經驗判斷,在分離重要血管或致密組織時易造成損傷或切除不足;對于位置深在、空間狹窄(如肝門區)、或病變廣泛粘連的病例,機械臂可能無法達到理想角度,操作受限。
人為因素方面,掌握機器人手術需要完成大量模擬和動物實驗,培訓周期長達數月,若醫生未充分跨越學習曲線,操作熟練度和應急處理能力不足。復雜的解剖變異(如嚴重骨贅、內固定)可能導致術前CT三維重建與實際情況不符,使機器人導航失準,導致最終手術決策失誤。機器人手術需要主刀、助手、器械護士、麻醉醫生的緊密協作,團隊配合不熟練直接影響手術效果。
機器人手術在我國屬于“限制類醫療技術”,實施資質有嚴格規定,包括執業資格、十年以上三甲醫院臨床工作經驗且備豐富的傳統開放及腹腔鏡手術經驗。符合規定的醫師在接受強制培訓基地系統化培訓后才能持證上崗,培訓過程通常模擬訓練先行,動物實驗過渡,最終臨床帶教實踐完成階梯化、標準化的培訓體系。
高新技術應用必須建立在扎實的資質審核、規范的培訓體系、嚴謹的臨床決策和以患者安全為核心的文化之上。外科醫生的成長,是一個將技術修煉、經驗積累與人文關懷深度融合的漫長過程。盲目自信的臨床冒進,最終必將導致悲劇收場。
深度拆解:為何“主要責任”賠得卻很少?
本案最終被定性為“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很多小伙伴看到這里應該感覺認定醫方責任過重。然而,仔細分析一下,就可以感受到醫學會對于臨床醫生是極其寬容的。
醫療事故鑒定中能夠鑒定為「醫療事故」的病例,醫方都是有明顯過錯的。因此,就算是對病例分析細節不太明確,也可以推斷第一次手術是存在明顯的問題的。
醫療事故根據損害后果分為四級,一級最嚴重,對應的是患者死亡或重度傷殘;四級最輕微,對應的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舉例說明四級的輕微性,“拔除健康恒牙”,“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都屬于四級醫療事故。
本案中,患者最終死亡,通常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都會被認定為一級,醫療事故鑒定最終只給了四級醫療事故,其原因就是鑒定給出的損害后果是“需行二次手術”。那么,對應的主要責任,是對“需行二次手術”承擔主要責任。
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承擔主要責任時,賠償比例通常為60%至90%,平均數是75%,感覺責任比例比較高。但是,責任只是“需行二次手術”,賠償項目包括二次手術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和住院時間是密切相關,也就是兩周左右時間,金額標準都比較低。醫療費、交通費都是有限的,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與傷殘等級對應的,沒有傷殘的病例最多也就是數千元。
簡單算算,勉強能湊出幾萬元,再按照比例分,最終醫方需要支出的賠償金額相當有限。而如果患者要通過訴訟獲得這筆賠償,如果不重新鑒定,根據目前鑒定結論恐怕最終到手的賠償金在支付訴訟費、鑒定費和律師費后也就寥寥無幾了。
當看到「主要責任」的時候,曾感覺鑒定專家過于嚴苛了,當仔細分析后由衷感覺,與司法鑒定機構給出的醫療過錯鑒定相比,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通常都是十分寬容的。
如今的醫療環境對醫方的義務要求越來越嚴格,技術要精進、手術要謹慎、操作要規范……切記,小心使得萬年船。
欄目顧問律師
北京覓理律師事務所 梁雨律師、馮炳揚律師。
梁雨律師團隊專注于民商事法律訴訟、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業務領域涵蓋股權投資、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其豐富的執業經驗切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為客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務。
馮炳揚律師團隊,深耕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人身損害類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庭審實戰與談判經驗,用最務實的策略解決賠償難題,堅持“專業、高效、負責”的理念,盡心盡責為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最大化。
本文事件來自于:華商報大風新聞
責編|Atai
封面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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