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依法嚴厲打擊“不合理低價游”、合同不規范、擅自中止導游活動、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選取部分旅游市場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曝光旅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通過以案示警、以案釋法、以案普法,警示旅游經營者舉一反三,引以為戒,守法合規經營;引導旅游者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自覺抵制虛假宣傳,理性消費,共同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場環境,全面提升我市旅游服務水平。
案例1
潮州市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案
2026年2月,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潮州市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實,潮州市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通過湖南張家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某音、小某書等平臺,以低團費(收取游客金額低于實際行程中支付各項費用)、零購物團等誘騙招徠游客參加“潮汕壹號”旅行團,并安排購物場所從中獲取人頭費,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林某告為“潮汕壹號”旅行團提供導游服務。該旅行社已構成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和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潮州市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400元、罰款30000元、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某作出罰款16000元的行政處罰、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顏某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林某某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案
2026年2月,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潮州市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林某某涉嫌未取得導游證為該公司組織的“潮汕壹號”旅行團提供導游服務,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實,林某某在未取得導游證的情況下,于2025年12月26日至12月29日為潮州市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潮汕壹號”旅行團提供導游服務,并收取導游服務費,并在服務過程中向游客銷售三盒堅果類禮盒,違反了《導游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依照《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林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6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
歐某某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案
2025年10月,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節日期間旅游市場秩序檢查時,發現一旅行團《全國旅游團隊服務管理系統電子行程單》導游人員姓名與實際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姓名不一致,實際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歐某某無導游證,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實,歐某某在未取得導游證的情況下為揭陽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旅行團提供導游服務,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歐某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0元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
潮州市某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案
2024年8月,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執法人員對旅行社日常巡查時,發現潮州市某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予以立案調查。經查實,潮州市某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游活動,不能提供與旅游者夏某、陳某某簽訂的旅游合同,與旅游者房某、殷某某簽訂的旅游合同未完整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責令潮州市某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4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
潮州市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內容案
2025年12月,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執法人員對旅行社日常巡查時,發現潮州市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2025年11月,潮州市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與旅游者“陸某某等8人”、“趙某某等6人”簽訂的旅游合同均未完整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潮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責令潮州市某暉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
雷某某未取得導游證或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案
2025 年6月,潮州市潮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執法人員在某旅游區開展專項檢查時,發現某旅游團隊“導游”雷某某無法出示導游、領隊證件,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雷某某在未取得導游證且不具備領隊條件情況下接受潮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提供導游、領隊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潮州市潮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雷某某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
廣東小某殼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案
潮州市潮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廣東小某殼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虛假宣傳,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廣東小某殼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5天4晚緣聚潮汕”旅游團,在某音平臺宣傳酒店和實際入住酒店不一致、路線和簽訂合同上的路線不一致,構成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潮州市潮安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廣東小某殼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536.99元、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責任人員陳某某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 | 文化潮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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