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
婚姻家事糾紛(調解/訴訟)實戰專家
十年專注·大宗財產類 婚姻家事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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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陳先生與梁女士于2021年8月14日登記結婚,2022年4月28日生育婚生女陳某某,二人于2025年6月正式分居后,婚生女陳某某一直跟隨陳先生及陳先生父母共同生活。2025年11月,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代理陳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025年12月5日17時56分,陳先生父親推嬰兒車帶陳某某在外散步時,梁女士帶領四名案外人尾隨,指揮兩名男性反扣陳先生父親雙臂并非法控制其人身自由,強行將陳某某從嬰兒車中拉拽帶走并逃離現場,導致陳先生父親構成輕微傷。此后,梁女士為藏匿婚生女,擅自為其向幼兒園請不定期長假并試圖轉學,致使陳某某無法正常上學,同時拒絕告知陳先生婚生女具體住址,亦拒絕其正常探視。
婚生女被搶后,陳先生聯系我們尋求幫助,我方立刻組織團隊成員討論解決方式,并指導陳先生采取一系列報警、驗傷、取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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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焦點
1.2025年12月5日梁女士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奪、藏匿婚生女;
2.梁女士的行為是否構成對陳先生監護權、探視權的侵害;
3.本案是否符合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適用條件,陳先生的各項禁令申請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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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案經過
獲悉婚生女被梁女士突發搶奪、藏匿的情況后,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隊第一時間成立專案小組,迅速開展辦案工作:
(一)了解案件發生經過,及時固定關鍵證據:通過與陳先生的詳細溝通,我方立即指導當事人及時報警,通過派出所調取、保存案發現場監控錄像、申請陳先生父親傷情司法鑒定等,及時保留證明當天梁女士搶奪行為的關鍵性證據;并指導陳先生收集婚生女的出生證明、幼兒園錄取通知書、接送記錄、房產證等證明穩定生活環境的證據以及當事人與梁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與幼兒園老師的溝通記錄、現場走訪錄音等證明藏匿行為及侵害受教育權的證據;
(二)精準運用法律規定,精確我方核心訴求:通過結合案件事實撰寫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書,清晰闡述梁女士的行為構成對陳先生監護權、探視權的侵害,且已對婚生女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權造成嚴重損害,論證本案符合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適用條件,并從住所、教育、禁止帶離等方面明確訴訟請求:
1.裁定禁止梁女士以搶奪、藏匿以及擅自將婚生女帶離原住所等方式侵害陳先生對婚生女陳某某的監護權、探視權;
2.裁定梁女士停止對婚生女陳某某受教育權的侵害,立即將婚生女送回深圳市寶安區建安新村幼兒園上學;
3.裁定梁女士立即將婚生女陳某某送回原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永聯路14號騰閣A座603由陳先生撫養照顧;
4.裁定禁止梁女士擅自將婚生女陳某某帶離深圳市。
(三)高效推進訴訟程序:整理好案件材料后,我方立即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及證據,并在立案后立即申請調取派出所卷宗檔案拿到監控錄像、梁女士及其協助人員在派出所的詢問筆錄等,這也成為證明梁女士搶奪、隱匿婚生女的核心證據:
1. 調取的監控錄像清晰地顯示了梁女士伙同四人尾隨跟蹤陳先生父親并通過分工迅速控制陳先生父親的同時,梁女士上前迅速抱走婚生女并乘上安排好的車輛離開現場的全過程。
2. 調取的派出所筆錄中載明協助梁女士搶奪婚生女的4人以及開車接送的司機1人均是梁女士用2萬元聘請的社會人士,筆錄中詳細寫明了梁女士委托、策劃指揮行動、事后與各方人員溝通串通的全過程,充分印證了梁女士搶奪是一場有預謀、有計劃的惡意搶奪行動。
(四)強力推進強制執行:人格權侵害禁令生效后,梁女士拒不履行裁定義務,道華律師團隊第一時間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與執行法官、梁女士多方溝通釋法,明確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最終促使梁女士配合履行義務,將婚生女陳某某送回陳先生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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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結果
(一)法院判決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梁女士于2025年12月5日的涉案行為不僅有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構成對陳先生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的侵害,已經構成搶奪未成年子女。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
1、禁止被申請人梁女士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陳某某;
2、被申請人梁女士應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婚生女陳某某送回原住處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的住所生活;
(二)案件執行
本案陳先生的人格權侵害禁令成功作出,有效制止了梁女士的侵權行為,人格權侵害禁令下達后,因梁女士未按裁定要求履行義務,我方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的多次傳喚、訓誡下,梁女士最終將婚生女陳某某送回陳先生身邊,父女最終得以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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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唐云虹律師辦案心得
一直以來,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希望通過搶奪、隱匿子女的方式來爭奪撫養權的情況屢見不鮮,本案正是離婚糾紛中因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爭奪引發的人格權侵害禁令典型案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申請使用特別程序進行,因此審限較短,因此需在短時間內固定完整、有效的證據鏈。本案中,正是我方嚴密、完整的舉證直接證明了梁女士搶奪、藏匿婚生女的侵權行為,為法院作出禁令奠定了堅實基礎:
1、完備的訴前取證工作:婚生子女被搶奪的過程往往發生突然,許多當事人因為情況突然、缺乏準備等原因導致許多關鍵證據缺失,最終因舉證不能而敗訴。而本案中陳先生在孩子被搶奪當天,在律師的指導下,及時報警、申請驗傷并通過小區物業取得搶奪現場的監控錄像,并在立案后及時通過法院調取警方的卷宗檔案,及時保留了本案珍貴的現場證據。
2、緊扣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處理離婚糾紛中的子女撫養問題,法院始終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核心原則。本案中,律師團隊通過舉證婚生女在陳先生處已形成穩定的生活、教育環境,梁女士的搶奪、藏匿行為嚴重破壞了該環境,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契合法院的裁判思路,是本案法院最終裁定梁女士應將婚生女送回陳先生身邊的關鍵;
3、精準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人格權侵害禁令是保護民事主體人格權的重要程序性制度,需準確把握其適用條件,即“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本案中,律師團隊結合梁女士的現實侵權行為及后續藏匿的持續狀態,充分論證了“情況緊急”的要件,成功推動法院作出禁令,及時制止了侵權行為;
撫養權的爭奪應通過合法、理性的方式進行,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違法方式爭奪撫養權,否則不僅會侵害對方的監護權、探視權,還會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損害,最終也將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面對突發的搶奪婚生女行為,當事人往往處于被動狀態,這就需要律師能夠快速響應,及時指導當事人收集證據、啟動訴訟程序,通過專業的法律分析和文書撰寫,將當事人的合法訴求轉化為司法裁判的依據,切實維護當事人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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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四條: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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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華婚姻家事律師團(廣東道華律師事務所),十年專注·大宗財產類 婚姻家事法律服務,離婚繼承家事糾紛(調解/訴訟)實戰專家,是廣東粵港澳大灣區[深圳本土]-專業法律服務的影響力品牌之一,更是知名跨境離婚繼承領域調解、訴訟實戰標桿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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