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蘆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蘆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蘆山縣共享單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蘆陽街道辦、思延鎮人民政府,蘆山經開區,縣級各部門:
為規范共享單車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與市容環境,保障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共享單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經十八屆縣人民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將《蘆山縣共享單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蘆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2月26日
蘆山縣共享單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共享單車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與市容環境,保障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共享單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破解“亂投放、亂停放、難管理”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等10部委《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等政策文件,以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24)等國家強制性標準,結合本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及公眾出行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共享單車的規劃布局、投放運營、使用管理、監督執法等相關活動。本辦法所稱“本縣行政區域”,具體包括蘆陽街道和思延鎮核心區以及蘆山經開區東區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享單車,是指依托互聯網服務平臺,由運營企業投放和運營,為用戶提供分時租賃服務的自行車和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四條 共享單車管理遵循政府引導、部門管理、企業主責、社會共治、創新發展的原則,促進共享單車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車輛投放與技術規范
第五條 根據城市發展規劃、交通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企業公平競爭等因素進行共享單車投放,運營企業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擔負共享單車運營管理的責任。
第六條 投放的共享單車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24)、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3C技術認證等相關要求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質量合格,性能安全可靠。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政府部門職責分工
(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牽頭建立共享單車管理考核制度,做好共享單車停放點位規劃和選點工作,負責對未按要求投放、未及時整理隨意停放車輛等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督導共享單車企業采取電子圍欄高精準定位、加強巡查和宣傳、信用評級和收取額外調度費等方式,規范共享單車停放秩序;督促、指導屬地政府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二)蘆陽街道、思延鎮人民政府作為共享單車運營企業的屬地監管主體,組織社區(村) 按照網格化管理的要求,通過門前五包、文明創建、志愿服務等形式,以社區(村)轄區為單位,對不文明用車行為進行教育勸導,加強共享單車停放秩序和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協助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及時清理影響市容環境的共享單車,保持停放點位干凈、整潔,停放規范有序。
(三)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共享單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會同相關部門對共享單車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四)縣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盜竊、惡意損壞共享單車等違法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共享單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置,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配合做好共享單車停放點位規劃和選點工作。
(五)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共享單車停放點位建設,會同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或公安局確定具體停放點位。
(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依法辦理運營企業注冊登記,并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受理用戶投訴;負責對我縣中心城區內投放的共享單車質量和企業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倡導市民遵守交通法規,依法文明騎行和規范停放,愛護共享單車和停放設施。
(八)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共享單車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運營企業職責
(一)運營企業是共享單車投放主體和經營管理主體,對本企業共享單車運營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二)擬在我縣中心城區提供共享單車服務的運營企業,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辦法,結合本縣中心城區共享單車市場規模實際情況,企業與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公開協商,共同制定運營服務協議,涵蓋投放規模、運維標準、服務規范、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核要求及退出機制等內容,確保公平參與和資源優化配置。
(三)已在我縣中心城區提供共享單車服務的運營企業,?于本實施意見實施之日起90日內向相關管理部門提供符合準入投放運營要求的佐證材料,并簽訂有關協議。逾期未按要求報送或者未簽訂協議的,不得在我縣中心城區運營共享單車。
(四)在縣城中心城區從事共享單車運營的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擁有保障服務的營業場所,建立車輛管理維護機制,并按要求配備運營維護、投訴處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員。投放的共享單車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要求,性能安全可靠,車身保持整潔干凈。
(五)鼓勵運營企業統一共享單車顏色和標識,車身上有明顯的限制騎行等有關警示,無廣告設置,不加裝影響安全騎行的附屬設備,每輛車配備安全頭盔,有唯一的編號和清晰安全的二維碼。
(六)運營企業應依據行業規范及地方管理要求,合理配置運維人員,并建立健全車輛停放秩序管理、運營調度、車輛維護和應急處置等運營管理制度。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測、性能檢查、保養、消毒并做好清潔維護。故障、損壞的車輛及時調運到運維倉庫或固定維修點。
(七)運營企業維護管理實行網格化管理,負責日常巡查、車輛檢修、整理亂停亂放車輛,清理擠占人行道、盲道、綠化帶等非共享單車停放區域內的車輛,在發現或接到違規停放通知后2小時內完成清理或收回故障車輛確保車輛規范停放、使用安全。
(八)投放運營的共享電動自行車經公安交警部門登記,核發相應號牌,方可投入運營在道路行駛。鼓勵投放運營的共享電動自行車配備重力感應裝置。電池實行集中充電管理,運營企業必須配備或租用專門的充電倉庫,充電倉庫應遠離居民住宅區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九)投入運營的共享單車使用電子圍欄技術,具備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確保停放規范有序。共享電動自行車進入禁停區有語音警示,違規停放通過扣除信用分、限制使用權限或收取額外調度費對用戶進行限制和勸導。超出運營范圍后,系統自動切斷電源動力。
(十)中心城區除已施劃的非機動車停車位以外,其余位置不能投放共享單車。在施劃的非機動車停車位,共享單車應停放在線內,車頭一致向外,擺放整齊有序,不得超量超范圍停放。
(十一)鼓勵運營企業與蘆山縣第三方保潔公司加強合作,推動街面環衛清掃保潔人員參與共享單車停放管理,解決亂停亂放問題。
(十二)運營企業加強對所屬人員管理,定期進行相關培訓和考核。工作期間,運維管理人員應統一著裝,持證上崗。
(十三)共享單車調運車輛技術要求應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調運車輛車身統一涂裝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標識、服務熱線電話。
(十四)運營企業建立應對極端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及其它危及安全情況時的應急保障預案,提前落實應急人員、值班值守、設備和物資等,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十五)倡導運營企業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有關保險。
(十六)運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保護用戶隱私,不得擅自將注冊用戶個人信息和騎行數據公開或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十七)運營企業未履行管理職責、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務的,職能部門可依法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在相應信用平臺公示;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運營企業終止服務前,應提前30日書面報告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并向社會發布公告,妥善處理相關事宜,及時回收投放的全部共享單車。
第九條 用戶使用要求
用戶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文明騎行,規范停放共享單車;不得將共享單車停放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禁停區域、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綠化帶等禁止停放的區域;不得損壞共享單車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私自占有、改裝共享單車。騎行共享單車時,應當佩戴安全頭盔,遵守交通信號和交通規則;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騎行共享電動自行車。
第十條 運營服務規范
(一)運營企業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熱線,及時受理用戶的咨詢、投訴和建議,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處理和反饋。
(二)公示收費標準和計費方式,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變相收費。
(三)對用戶的押金和預付資金進行專戶管理,確保資金安全,不得挪用。用戶申請退還押金和預付資金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退還。
(四)加強對運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運維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業務水平。運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和要求對車輛進行巡查、維護和調度,及時清理違規停放的車輛,確保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五)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和市容秩序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投訴響應情況、違規停放處置率、車輛干凈整潔程度等方面,對共享單車運營企業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制度另行制定印發?。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應當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共享單車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建立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和用戶信用管理制度,將運營企業的違規經營行為、用戶的違法違規騎行和停放行為等納入信用記錄。對信用良好的運營企業和用戶,給予激勵措施;對信用不良的運營企業和用戶,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一)投放的車輛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的;
(二)未公示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信息,或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變相收費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巡查、維護和調度,導致車輛亂停亂放、影響市容環境和交通秩序的;
(四)違反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泄露、篡改用戶數據的。
第十四條 用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一)未滿16周歲騎行共享電動自行車的;
(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騎行共享單車時不佩戴安全頭盔、闖紅燈、逆行、違法載人等的;
(三)損壞共享單車及其附屬設施,或者私自占有、改裝共享單車的。
第十五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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