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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
湖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征兵工作條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1. 征兵工作由誰負責?
組織架構是怎樣的?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職責,完成征兵任務。省、市(州)、縣(市、區)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宣傳、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條例第五條、第六條)
2. 兵役登記怎么登?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進行初次兵役登記。初次兵役登記由公民通過兵役登記網絡平臺自主完成,或者到兵役登記站(點)現場登記。信息變更需及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3. 體檢和政考怎么進行?
有異議怎么辦?
征兵體格檢查由征集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體格檢查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體檢對象的身份、戶籍、文化程度、專業技能、病史等相關信息進行現場核對;體檢對象應當如實反映相關情況。
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一組織,本級公安機關負責具體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主要考核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政治態度、現實表現及其家庭成員等情況;不得擅自增加考核內容或者擴大考核范圍,不得要求提供規定范圍以外的證明材料。
應征公民對體格檢查、政治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結果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查申請。(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4. 定兵的原則是什么?
哪些人可以優先?
按照“分類考評、綜合衡量”原則,集體審定新兵。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現役軍人子女,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準其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其再次入伍,優先安排到原服現役單位或者同類型崗位服現役;具備任軍士條件的,可以直接招收為軍士。(條例第三十一條)
5. 拒服兵役或逃離部隊
有什么后果?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處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依法向社會公布。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被軍隊除名的,同樣處罰,罰款標準為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二倍。(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6. 大學生入伍
有什么優待政策?
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被批準服現役的,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符合前款規定入學或者復學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補償(減免)學費、代償助學貸款、免修相關課程等政策;符合條件的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報考研究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加分、定向招錄、免試等政策。(條例第四十二條)
7. 征兵工作
怎么保證公平公正?
征兵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廉潔征兵有關規定,依法實行公開公示制度,開展軍地聯合監督檢查,發揮廉潔征兵監督員作用,確保征兵工作公平、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發現、處理征兵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條例第四十五條)
8. 單位和個人妨害征兵工作
會受到什么處罰?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征兵工作任務、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提供虛假證明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兵中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個人信息等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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