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趙某因輕信同事張某,在《共同還款確認書》上簽了名字,承諾為張某的房貸做擔保。后張某逾期未償還貸款,銀行將二人告上法庭,趙某才知道自己要承擔還款責任。
【庭審爭議】
庭審當日,趙某委托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辯稱“沒簽過《共同還款確認書》,簽字是偽造的。自己與張某曾經是同事關系,自己離職后與張某再無聯系,確認書上的簽字不像自己的書寫方式,肯定是張某偽造的。”
因張某早已下落不明,銀行和法院均無法聯系到他,只能進行公告送達。張某未到庭說明貸款簽字時的情況,又因時隔多年,銀行也無監控錄像佐證。法官為查清案件事實,為確認簽字是否為趙某本人所簽,依法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鑒定證實】
趙某提供了簽署確認書當年及前一年、后一年的書寫樣本,鑒定機構對所提供檢材與確認書上的簽字進行了鑒定,最終鑒定結論認定《共同還款確認書》上的簽名是趙某本人筆跡。
當鑒定意見送達趙某時,他無法辯駁,表示自己很后悔,當時輕信張某說自己就是去簽個字,張某會按時還款,自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口頭承諾,也不知道只是去簽個字,后果會這樣嚴重。
【法律警示】
法院依據合同約定與鑒定結論,判定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及《共同還款確認書》合法有效。簽字就是承諾,《共同還款確認書》上明確約定“借款人與共同還款人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如出現一方無力償還貸款本息情況下,另一方應繼續承擔還款義務。”趙某應當依據確認書內容履行義務。
慎為他人做擔保,簽字容易脫身難。不管是朋友、同事還是親戚,只要讓你在“擔保”“共同還款”之類的文件上簽名,一定要先知道法律后果。簽字前務必要仔細閱讀每一條條款,不要礙于情面就稀里糊涂簽名。風險要掂量,想想自己有沒有能力替別人還債,如果對方還不上,你能不能承擔這份責任?簽了字無論事后是否反悔,均需履行義務。本案中趙某因輕信他人承諾,疏忽法律后果,最終背負債務。
應以此為鑒,在為他人擔保前需審慎評估風險,切勿因情面或大意隨意落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債務糾紛。
來 源 丨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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