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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6年2月,徐某因涉嫌在二手交易平臺收購一批來歷不明的電子產品,被公安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徐某系某二手數碼店經營者,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市場價收購了一批電子產品,后經查證該批產品系上游盜竊所得。徐某到案后堅稱自己對貨物的非法來源并不知情。家屬在徐某被刑拘的第4天緊急委托了北京專業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律師趙飛全。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了徐某,詳細了解了其收購過程、交易習慣、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有無核實來源等關鍵細節。趙律師發現,徐某長期從事二手數碼產品經營,有固定的進貨渠道和交易習慣,此次收購價格與市場價基本持平,且對方提供了看似真實的購買憑證,徐某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
基于此,趙飛全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并附上了徐某的經營執照、交易記錄、對方提供的購買憑證等證據材料。
辯護詞節選:
“辯護人認為,認定徐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核心要件——‘主觀明知’目前證據不足。徐某作為合法經營者,已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收購價格符合市場規律,無任何證據證明其‘明知’或‘應當明知’所收購物品系犯罪所得。即便認為其未盡到充分審查義務,徐某也無前科劣跡,到案后如實陳述,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懇請貴局依法對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趙律師不僅提交了書面意見,還多次與辦案單位溝通,強調本案“主觀明知”證據鏈的缺失,并提供了徐某在本地有固定住所、穩定經營的證明材料。
三、判決結果
經過趙飛全律師的有效溝通,公安機關在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8天,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定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明知證據尚不充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主觀明知”證據不足爭取取保候審的案例。北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律師趙飛全在偵查初期即精準介入,通過梳理經營證據、論證“主觀明知”缺失,成功動搖了辦案機關的羈押基礎。在“黃金37天”內取得取保候審結果,充分體現了北京專業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律師在偵查階段及時介入、精準定性、有效溝通的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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