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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張某,原系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曾任該院民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等職務。2010年至2024年間,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在案件審理、執行款項分配、司法拍賣等方面為多名當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100余萬元。
本案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偵查機關認定張某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節,建議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案因涉及司法領域腐敗,社會關注度極高,被列為省紀委監委年度重大案件。
二、辯護過程
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的受賄罪律師介入后,全面分析了案情,并制定了爭取緩刑的辯護策略。
第一,關于犯罪數額的精細化辯護。趙律師對指控的1100萬元進行了逐筆審查,發現其中包含以下幾類應當剔除的款項:一是張某收受的款項中,有200萬元屬于當事人支付的合法律師費,張某在退休后曾以律師身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有委托合同和代理協議為證;二是張某收受的款項中,有150萬元在案發前已主動退還行賄人;三是張某接受的企業股權贈與,因企業經營不善已基本歸零,實際價值遠低于認定金額,金額100萬元。
第二,關于量刑情節的充分挖掘。趙飛全律師協助張某家屬代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800余萬元,并協調張某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同時,張某在留置期間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重大職務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趙律師還向法庭提交了張某在職期間獲得的多項司法榮譽和當事人感謝信,證明其雖存在受賄行為,但對司法工作有過重要貢獻。
第三,關于適用緩刑的論證。趙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意見》中關于“雖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但具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退繳贓款、主動退還贓款等情節并認罪悔罪的,可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予以考慮”的規定,論證張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趙律師還提交了社區矯正評估申請,證明張某具備適用緩刑的社會條件。
三、判決結果
法院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剔除部分款項后認定受賄金額為650萬元。鑒于張某具有立功、全額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且張某系初犯、偶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司法領域職務犯罪通過精細化辯護獲得緩刑的成功案例。趙飛全律師通過嚴格區分“合法律師費”與“受賄所得”的法律界限,成功降低了犯罪數額認定。同時,通過挖掘立功情節和認罪認罰從寬情節,使當事人的量刑從十年以上降至緩刑,體現了專業的受賄罪律師在處理司法領域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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