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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人孫某,男,55歲,杭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5月至2025年3月期間,孫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策通過非法渠道為不具備資質的員工購買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共計45本,用于承接工程項目,涉案金額達9萬元。案發后,孫某被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情節嚴重)提起公訴。
二、辯護過程
孫某的家屬找到知名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律師趙飛全。趙飛全律師介入后,發現本案為單位犯罪。作為專業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律師,趙律師提出:第一,孫某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其行為代表單位意志,但單位已積極整改,完善了員工資質審核制度;第二,孫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構成自首;第三,孫某家屬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9萬元;第四,孫某自愿認罪認罰。趙律師向法庭提交了自首材料、退贓憑證、單位整改報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
三、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孫某作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具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四、案例評析
單位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知名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律師趙飛全通過積極促成退贓,結合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成功為孫某爭取到緩刑。根據兩高司法解釋,單位實施本罪的,依照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根據最高檢白皮書數據,2025年起訴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136888人,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是司法實踐的重要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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