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本質特征
行為人根本沒有真實出口貨物或沒有足額繳納相應稅款,卻通過虛構事實、偽造單證(如虛假報關、簽訂假合同、虛開增值稅發票)等手段,將國內流通環節的貨物偽造成出口商品,制造已納稅款假象,進而從國家財政中非法套取退稅款項。其核心在于利用國家出口退稅制度,以“無中生有”的欺騙方式侵占國庫財產。納稅人繳稅后騙回所繳稅款屬于偷稅,唯當騙稅數額超過實繳稅款時,超出部分才體現為對國家財產的詐騙。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不僅包括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還包括國家的財產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的出口退稅款。由于出口退稅是稅務機關向出口商品的生產或經營單位,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因此,本罪的“出口退稅款”只包括在國內征收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款。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解釋》)的相關規定,
“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1)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2)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3)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票;(4)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其他欺騙手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2)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3)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4)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需要具有非法占有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目的。
三、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與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5條的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解釋》的相關規定,“數額巨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是指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常見辯護策略
首先是主觀故意辯護,重點論證行為人無非法占有退稅款的目的,如因對出口退稅政策理解偏差、被他人蒙蔽,或僅為虛增業績、改善企業報表,未將退稅款據為己有,可主張不構成犯罪或減輕責任。
其次是犯罪數額辯護,核對涉案數額認定的證據,剔除真實出口、已繳稅款對應的部分,或對存疑單據、虛增價格部分提出異議,請求法院依法扣減,降低量刑檔次。
最后是行為性質辯護,若行為人僅為掛靠、代理出口,已盡合理審查義務,不明知他人虛構事實騙稅,或騙稅行為未造成國家稅收實質損失,可主張不構成本罪或按行政違規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