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刑法的構成要件
侵害的客體: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犯罪客觀方面: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詐騙方法就是指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誘使公眾信以為真,錯誤地相信非法集資者的謊言,以達到其進行非法集資進而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
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為單位。
犯罪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并且要具有非法占用集資款的目的
二、集資詐騙罪的數額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詐騙10萬以上,屬于數額較大,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1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金,如果詐騙金額達到100萬以上,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0萬以上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需注意,計算的標準以行為人實際騙取金額進行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該扣除,行為人為實施詐騙行為而支付的中介費,廣告費,手續費等不應扣除。
三、該罪定罪的核心
客觀上要具有詐騙的手段,主觀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從辯護的角度看,集資詐騙罪最主要的辯點就是主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為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往往有一個較為長期的發展演變過程,且多以單位名義實施,參與實施人員眾多,并不是每個成員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解釋》第七條第三款明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辯護可以以當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為切入點,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無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行為人有持續還款,積極處置資產的行為,或有完整的財務記錄,銀行流水,證明資金流向真實,都可間接證明行為人無非法占有目的,而最終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總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依行為人口述而得知,還要看行為人的具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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