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及當事人應當知道的7天內批準逮捕的條件、決定及執行的機關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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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看批準程序: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后,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并移送到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批準。(這里公安機關沒有批準的權限,很多家屬都認為是公安批準,這是不對的)。
我們再來看看檢察院接到公安的材料后怎么做:在批準逮捕的7天時間內,一般是先由辦案人員閱卷,然后由審查批準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是提交檢查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這時候有人也會問,辦案人員閱卷,一般都是閱什么內容?一般是從三個方面展開閱卷工作。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
2、有罪責。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有社會危險性。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且有逮捕的必要。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反著理解,如果沒有證據,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沒有社會危險性,那就沒有逮捕的必要。接下來我們看看在檢察院審查是否有批準逮捕的必要的時候,檢察院是否必須要提審犯罪嫌疑人?對于這個問題就要視情況而定。在筆者辦理的案件中,有沒有提審的,也有提審的,涉眾案件只提審部分的犯罪嫌疑人的。對于可以提審的情況通常是:檢察官對于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官當面陳述的;公安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的;案件疑難、重大復雜的;未成年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另外在批準逮捕的期間,檢察官還可以詢問證人及訴訟參與人,這類案件通常詐騙類案件比較多。
律師這個階段也可以向通過書面或者約談檢察官,告知檢察官辯護意見,以達到阻擊批捕的效果。當然如果此時辯護律師提出要聽取意見的,檢察官是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否則就是程序違法。
在筆者辦理案件的過程中,通常是書面與面談兩手做準備的,在向檢察官當面陳述完之后,再當面遞交法律意見,這樣的效果是最好的,因為若你只準備書面的,那不排除檢察官翻一下就扔在一邊了,不會重視。若只是面談,沒有書面的法律意見的話,那談完之后可能檢察官也就忘記了,時間短,法律意見比較多的情況下,即使是當時有書記員在旁邊做記錄,那也只是記錄大致的觀點,幾句話就帶過了,如果有書面的法律意見則不一樣,這會加深檢察官的印象,法律意見書中有據理力爭的證據,那辯護效果是提高百倍的。在檢察官做完閱卷工作及聽完辯護人的法律意見后,接下來要做的就是是否批準逮捕了。
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檢察官作出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為什么一個要說明理由?一個不需要闡述理由呢?因為你想想,公安機關做了那么多材料移送到檢察院,哪能你說不逮捕就不逮捕,還沒有任何理由,這是從常理及法律規定是不可行的。批準逮捕的部門也是比較有講究。
筆者辦理大多都是公安移送到檢察院的情形,因此我們就說這類情形。需要逮捕的:審查起訴部門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后,報檢察長或檢查委員會決定。
最后我們再來看看,以上逮捕決定做完了以后,逮捕怎么執行?對于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將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羈押的。檢察院只是批準的部門,他沒有專門羈押人員的地方。公安是應當立即執行,還要將執行回執及及時送達批準逮捕的檢察院。這是為了防止有些辦案人員徇私舞弊,或者不執行的情況。
當然,也可能會出現不能執行的情況,比如人不在了,生病了需要就醫,或者其他重大情況的,這個時候也是要告知檢察院的。總之能不能執行逮捕都要告知檢察院。
對于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這個涉及到人身自由,比如在當天凌晨11點收到該決定,也是要馬上放人的,同理節假日也是一樣的,不可能說等到早上上班以后才執行。對于變更強制措施的,比如監視居住、取保之類的。公安機關在做完此項工作之后,是需要在收到不批準決定書后3日內將回執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檢察院的。
對于執行逮捕的人員是不能少于2人的,其實這也是為了防止一個人搞一些不可描述的動作,或者嫌疑人說被刑訊逼供之類的有理說不清。在執行逮捕時,是必須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布逮捕情況的。這個時候也需要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或者按手印,如“我已收到逮捕證”。當然不是每個被逮捕人都是配合的,有些人不配合,那執行逮捕的人在《逮捕證》上注明既可,如“已告知逮捕情況,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對于我上面說了這么多,有些覺得會比較溫柔,但實際上,有些犯罪嫌疑人因為是在外面,或者不愿意配合的情況。公安是可以采用適當的強制方法執行逮捕的。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寫于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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