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實錄|當我被刑事拘留后,我說“等我的律師來了再說”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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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一名律師”“等我的律師來了再說”能這樣說的人,大多都是有點法律意識的,或者二進宮的,他們知道律師第一時間律師介入才會取得良好的辯護效果。
在我與團隊辦理的一起外匯、期貨涉嫌詐騙罪案,當事人(暫且叫他Z)就是二進宮,在送看守所之前,辦案人員讓Z可以給家屬打了電話。在他進去的第二天家屬就找到我們,第二天下午就見到當事人了。
Z是在和朋友喝茶聊天的過程中,警察敲門而入,Z涉嫌詐騙罪,并帶走Z。
后來Z在拘留通知書上簽字確認時,根據Z的經驗(曾經因詐騙罪被判刑),Z意識到這事沒那么簡單。
好在辦案人員告知他可以和家屬通電話,當天他給自己的老婆打電話告知了自己的情況,并囑咐聘請律師來見自己。
第二天一大早,家屬就來到我們律所談委托并簽訂授權等事宜,由于家屬不知道具體的情況,我們只能做個大概的了解。
當天馬不停蹄的,下午在看守所見到了Z,在向Z介紹了一下我們律所及辦案的律師后,向他了解了一下基本情況。
隨后問Z“你進來后,警察應該找你問過話了,都問了哪些?”
這里我要插一句題外話,在中國,一直都是以“口供為王”的,應了那句大家在電影中經常看到的橋段“你有權請律師,你所說的將會成為呈堂供證。”在實際的偵查過程中,公安都是一遍又一遍的重復問你話,目的就是要讓你供述前后一致,在我辦理詐騙類案件的過程中,一個被告人,十幾次口供,都是很常見的,而且大多問的問題都是一樣的。
我們都知道,偵查階段是很長的,短則以月計算,長則以年計算,在看守所條件是不容樂觀的,除了身體上需要適應(這里說的不是刑訊逼供),心理上也是需要一個過程的,長時間下來,說白了,前面說的是什么也許自己都不清楚了,這時候只能一陣亂說,那就把自己成功“坑”進去了。
這里所說的話,在刑訴法中叫做“供述與辯解。”它也是證據種類之一,在開庭時檢方會作為證據指控你的犯罪事實,以達到定罪。
那就算有些人記憶是非常好的,這里就是指那些自以為聰明的人,把自己的“話術”一遍又一遍的去說,當一句話、一件事重復幾十遍時,無論你說的是不是真的,90%以上的幾率就是真的了。
所以,話說回來,問到公安都問了那些問題,實際上是在做評估會給后續的辯護增加工作量及難度,同樣也是了解公安的偵辦思路,更好的制定下一步辯護策略。
但是在我們意料之中的是,Z說他沒有看到律師,他不會很詳細的去說的,只是向偵查人員說了一下“公司的組織架構,及人員的情況,還有公司經營的產品”其余的都沒有說。
那我就問他,你沒有詳細的說,公安的沒有對你刑訊逼供或者誘供吧!他的回答都是否定的,并且說到“自己不確定的事情,都沒有說。”
這樣的初次見面,我們是非常滿意的,其一是Z有法律意識;其二是對Z說的他很快就能反應過來。
在以前辦理的一些案件中,當事人剛進去看到警察就像看到救命稻草一樣,全盤托出;又或者覺得自己無罪的,就去嘗試著解釋,“解釋”一通,可能自己最后都圓不回來了;再或者覺得自己的事情不大,警察問完話(有很多當事人是因為“配合調查”進去的)自己就出去了。
通過與Z的會見,經過我們的經驗,我們初步判斷,公安認定的罪名是很難成立的。在還沒有取得“有效口供”的情況下,直接把人拘留了,肯定是還有其他證據或者是第二計劃。
那這個“計劃”是什么?就是我國的“口袋罪”,非法經營罪。這個在我們辦理經濟類犯罪是很常見的,很多經濟活動中的犯罪都可以戴這個帽子。
再經過一系列的溝通過后,我們再對Z進行簡單的“法律培訓。”并告知他后期的該案有可能偵查的重點,并明確告知事實上的問題公安問到什么就答什么。千萬不要耍一些無謂的小聰明。
了解到這里,初次會見就算完成了,Z的“工作”也算完成了。
我們的辯護思路也算是有個大概的提綱了,先把詐騙罪打掉,再對非法經營罪進行辯護,而Z剩下的就交給法律專業人士處理。
出了看守所,我們馬上檢索相關的案例及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當晚就形成了取保候審申請書。
第二天一早就向辦案民警遞交了材料及面談法律意見:“Z在公司既不是股東也不是經營管理者,只是一般的員工;另外平臺是由美國NFA、英國FCA監管的并附上查詢的截圖頁面;并且該案件屬于單位犯罪,犯罪的金額也未達到立案的標準;最后,公司是經過工商登記備案合法注冊經營。類似的情況都是不立案的”
當天接待民警在我們闡述不構成詐騙罪的時候,明顯感覺到他的臉上露出了一絲鄙夷的笑容。很是不屑的說“你們提的意見我們都知道,但你們是否還知道他們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因為我們頭一天是做了充分的準備的,想到會出現此招,因此我們也拿出了第二套方案出來,明確闡述Z不構成非法經營罪。辦案民警聽完后,答復“我們還需要開會討論,并向領導請示”說完就回辦公室了。
在經過一系列的溝通后,當晚回來繼續寫法律意見準備第二天再次提交的。第二天一大早就得到一個消息,同意Z辦理取保候審。
這起詐騙案件從正式委托到取保時間在24個小時內。這里面離不開Z及家屬的配合,同樣也離不開專業的辯護。
這期間經歷罪名的變更,被告人的順序排位的變更,在偵查階段《起訴意見書》明確寫明Z是第4犯罪嫌疑人,經過我們與檢察院的深入溝通與交換辯護意見,在起訴階段《起訴書》的位置由第4變為第6。
目前,這起案件已經開完庭了,等待判決的過程中。
看完這個案例,遇到該類情況,大家應該知道怎么和辦案人員及家屬表明“等我的律師來了再說吧!”
寫于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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