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研究—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如何辯護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潘依欣 張春律師團隊核心成員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導語】
在刑事案件中,經濟犯罪的案件大量涌現,涉及財產數額也較大,人員眾多,因此關于涉案財物的辯護工作也引起重視。由于司法實務中更多傾向于實體的查明,因此在涉案財物方面的查封扣押凍結會出現不夠嚴謹的情況,就需要律師對涉案財物進行細致的審查并提出相關的辯護策略,以防止司法處置錯誤的出現。那么,本文我們就一起探討“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如何辯護。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規定了對涉案財物處理的原則,該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從此條規定看,對涉案財物的處理大致有三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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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涉案財物的區分往往是相互交叉的,尤其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公權力機關為了維護經濟權益,對涉案財產的采用大范圍查封、扣押、凍結,對被告人及其家屬造成了較大的困擾,需要律師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嚴禁以虛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涉案單位違規的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與案件無關的“涉案財物”,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那對于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要怎么證明是與案件無關呢?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展開辯護。
1.從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中系案外人財產提出辯護
實踐中,為了防范裁判文書不能執行的風險,往往會大范圍地查封、扣押、凍結當事人財產,但其中可能就會錯誤地將案外人的合法財產納入,常見的如夫妻共同財產、代持的股權在。在張春律師辦理的李某某被控詐騙案件中,就存在將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進行查封的情況,然而這部分財產與本案無關,我們即使申請解封,最終司法單位予以支持。根據法院強制執行的基本原則,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以(2021)*執復185號高某某受賄罪一案為例,在本案的財產刑過程中,肖某提出異議稱,請求銅仁中院停止對(2020)黔06執12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的強制執行,并解除對該裁定書載明的茅臺酒163瓶、XO白蘭地4瓶的扣押措施。主要事實和理由為:
一、扣押財產為肖某及高某某的合法財產,法院無權扣押。
1、(2020)黔06執12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載明的163瓶茅臺酒、4瓶XO白蘭地為肖某、高某某用自有合法資金購買,系兩人的合法財產。
2、163瓶茅臺酒、4瓶XO白蘭地為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高某某受賄罪所扣押的財產。貴州省監察委員會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黔監解查扣(2021)4號],載明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后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將上述財產退還給異議人。《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證明,經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本案167瓶酒系與高某某受賄罪無關的合法財產。
3、根據高某某受賄罪判決書內容,高某某非法收受的酒水為普通飛天茅臺,本案扣押的茅臺年份酒、特供茅臺酒、五星茅臺酒、典藏茅臺酒、茅臺世博喜酒等均未出現在刑事判決中,且各行賄人是以3瓶每次或6瓶每次進行行賄,從未送過12瓶/箱的飛天茅臺。因此,本案167瓶酒不屬于贓物。
二、即使扣押財產用于支付高某某受賄罪罰金,法院亦存在超標的扣押的行為,執行行為違法。在高某某受賄罪執行過程中,銅仁中院已將高某某、異議人位于貴州貴安新區的合法財產進行評估拍賣,該房屋的流拍價格為248余萬元,扣除應退還異議人的共有份額,尚有124余萬元可供高某某支付罰金,前述扣押財產價值遠超尚欠的約26余萬元的罰金,法院的扣押行為屬于超額扣押,執行行為違法。
三、法院所扣押的酒水屬于異議人與高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退還酒水原物,不得擅自將異議人享有的份額予以處置,亦不能擅自對酒水評估拍賣后退還所對應的價款。
法院認為,高某某與肖某于1987年4月1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案涉163瓶茅臺酒、4瓶XO白蘭地酒應為高某某與肖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50%的份額。故本案對涉案共有財產執行,只應當對高某某的個人財產部分予以執行,肖某所提復議理由部分成立。銅仁中院在執行案涉163瓶茅臺酒、4瓶XO白蘭地酒中,對肖某享有的案涉財產的50%份額,應當依法予以維護并中止對163瓶茅臺酒、4瓶XO白蘭地酒中肖某享有的50%財產份額的執行。銅仁中院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2.從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明顯超標的額展開辯護,申請解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中再一次強調,嚴禁超標的查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
面對超標的查封,被執行人可通過執行異議及復議程序進行救濟,做好價值評估方面的答辯,讓法院判斷被查封財產是否超過執行標的額,從而實現解封財產的目標。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評估財產高出申請執行的財產,法院仍需綜合考量財產變現時所需費用、拍賣時流拍降價的可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財產價值的因素。所以法院在實踐操作中,對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明顯超標的額”的限制,會適當從寬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在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案號:(2021)鄂0703執異1號】中:法院對其名下的財產予以查封,查封的房產經評估市場價值2386.18萬元,其價值已超出刑事裁定書查封標的,當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應再凍結郭某某個人銀行賬戶存款,故申請人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個人賬戶存款予以解封。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湖北某某房地產估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最終,法院認為,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本案中,(2021)鄂0703財保1號刑事裁定書裁決查封、扣押、凍結湖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或其他等額財產的標的為2386萬元,本院2021年1月12日查封的湖北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產市場價值為人民幣2386.18萬元,查封的房產價值已達刑事裁定書裁決限額,申請人要求對其個人賬戶存款限額予以解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對郭某某在金融機構存款限額2386萬元的凍結。
3.從被凍結的賬戶嚴重影響被告人及其家屬正常的生產生活的角度展開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列明了不得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同時,在這份司法解釋的第五條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執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時,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這條規定也為解封的辯護工作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思路。
在2022)遼****執異137號夏某與沈陽市某某地板廠、金某1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異議案件中,法院認為應為異議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數額參照沈陽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22年每月766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二條3規定:“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根據異議人年齡等實際情況,每月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800元為宜。故本院對異議人提出合理部分的異議請求,予以支持。變更本院(2015)法執字第312號執行裁定書:凍結被執行人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法庫支行中6217××××0501賬戶中存款只收不付,凍結期限一年(每月給某某保留800元,余款予以凍結)
綜上所述,張春律師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及實務案例詳細進行了論述。辯護人在申請財產解封時,首先要對查封、扣押、財產的性質進行界定,判斷被扣財物是否為違法所得。申請財產解封時,可以從凍結財產明顯超過標的額、被凍結賬戶嚴重影響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產生活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中包括案外人財產的視角展開辯護,以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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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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