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該不該發、該發多少、該何時發?4月26日,房山法院發布涉提成類勞動爭議糾紛典型案例。
一、公司停業導致客戶退款,員工無需返還提成
【案情回顧】
趙某在北京某公司負責采編、推薦出版等工作,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加獎金提成。后該公司停業,雙方于 2020 年 11 月 30日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未足額支付趙某提成工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 2020 年 10 月的提成工資。
公司主張不應支付提成,稱提成是根據完成業績情況發放,如果沒有為客戶完成相應的發表或出版業務,公司需要為客戶退款,已經發放的提成需要退回。因客戶存在退款費用,故公司從趙某的待付提成中扣除了 2020 年 10 月的提成工資。
【法院判決】
我院經審理后認為,客戶退款后提成是否要返還,應當看是否滿足雙方約定或有效適用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提成退還條件。
本案中,針對客戶退款后需要返還提成款的情況,趙某和公司并未有過約定或執行,且公司停業以后,客戶服務因公司停業客觀上已經無法繼續完成,在沒有證據顯示退款原因在于勞動者,且勞動者已盡責提供了部分勞動情況下,應視為提成款支付條件成就,相應款項不應克扣或退還。
最終,法院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關于離職后退款不發放或者退還提成的訴求,如果雙方并未約定過提成退還條件,且相應退款事由原因并不在于勞動者的話,則公司要求勞動者退還提成的請求,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為用人單位盡了勞動義務,應當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本案中,趙某與公司之間屬于勞動關系,提成屬于工資范疇,受法律保護,趙某已經付出了大量勞動、時間及費用,獲取與其付出相應的勞動報酬,合法合規。用人單位以客戶退款為由不予發放提成,客戶退款系用人單位經營問題所致,與勞動者無關。用人單位擅自扣除提成,與勞動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內容相沖突,限制了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法院在此提示廣大用人單位,應依法建立合法、嚴謹、人性化的提成制度和管理制度,既能便于公司管理,又能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行規”約定不計提成,員工索取傭金無據
【案情回顧】
王某在某房地產公司擔任銷售,期間,王某為公司領導介紹的兩套房源辦理了銷售手續。隨后,王某因個人原因離職,要求某房地產公司支付上述兩套房屋的傭金。
公司則認為,按照公司慣例和行規,公司領導介紹的房源不應計算傭金。雙方為此產生爭議,王某訴至法院。
訴訟中,公司提交了王某的同事張某等人的聲明及張某的房屋成交合同、結傭明細表、工資表、工資支付記錄等證據。張某和陳某在聲明中均表示客戶為公司領導關系介紹無任何傭金,銷售帶看介紹和簽約流程僅是幫忙。張某等人的結傭明細表和工資支付記錄顯示張某曾經辦的公司領導介紹房源,未曾計算提成。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存在對領導介紹的房源應支付傭金的制度。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主張已經形成銷售慣例和“行規”,對領導介紹的客源房屋不予提傭,并提供了公司其他工作人員的書面說明以及結傭明細表、工資表、工資支付記錄等一系列證據。上述證據中反映出同時期公司的其他銷售人員,經辦屬于領導介紹房源的,并未提取和支付傭金。王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存在對領導介紹的房源應支付傭金的制度。對王某要求支付涉案兩套房屋傭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本案中,雙方對于領導介紹的客源房屋是否應納入提傭范圍各執一詞。此時,勞動者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公司存在對領導介紹的客源房屋予以提傭的規章制度。公司主張依據“行業慣例”不應提傭,且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領導介紹的客源房屋不予提傭符合行業慣例,具備合理性,故對公司的主張予以采信。
需要提示的是,制定提成的發放規則屬于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企業針對提成制定內容明確、可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能有效減少雙方爭議的產生。因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將提成基數、提成比例、提成條件、提成公式等約定固定下來,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
三、未約定提成支付條件,不應拒付未回款提成
【案情回顧】
金某在某房地產公司擔任職業顧問。期間,公司工作群中發布喜報,顯示金某開單房屋兩套。后金某被公司辭退,金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兩套開單房屋提成。
庭審中,公司不同意支付金某提成,認為開單喜報中的兩套房屋需由開發商統一結算回款后,再由公司與金某結算提成,目前開發商并未回款,故不符合支付提成的條件。
經審理查明,金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房產買賣的經紀業務需收齊傭金,房產過戶且無糾紛可計算業績,房產租賃業務需收齊傭金,房屋交付且無糾紛可計算業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明確約定收齊傭金,房屋過戶且無糾紛作為提成結算條件,未有證據顯示雙方約定提成支付需以案外人與公司結算回款完成為條件。故在涉案業績已促成的情況,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未過戶、有糾紛等提成條件未成就情形時,應認定提成支付條件已經成就,故法院不予采納公司不予支付的意見,公司應向金某支付全額提成。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金某提成 4 萬元。該結果亦經二審法院維持。
【法官釋法】
實踐中,就提成是否滿足支付條件,用人單位通常會以銷售未回款等原因進行抗辯,此時,法院需要審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對此存在約定。如在勞動合同、規章制度中存在明確約定,以案外人回款作為提成發放條件。該約定經雙方協商或民主程序公示、告知勞動者,相應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通常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雙方應予遵守。雙方未作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以銷售未回款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應注意的是,即使存在有效約定,以案外人回款作為提成發放條件,如公司故意不行使到期債權等不正當地阻礙條件成就的,視為支付條件成就,仍應足額支付勞動者提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