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委托協議》無效,投資金額如何返還?——期貨外匯犯罪辯護27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導語:
在上一篇文章中,筆者對投資者與公司簽訂《投資委托協議》無效進行討論,那么這一篇,筆者就對《投資委托協議》無效后,投資金額如何返還?問題進行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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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在利用外匯平臺炒黃金、外匯、期貨等業務過程中,投資者與公司簽訂的《投資委托協議》屬違法,屬自始無效,那么合同無效后對于公司取得投資人的投資款應當如何返還?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1.公司負主要責任的情況
有公司會在《投資委托協議》中表述這樣的條款“乙方經過長期的發展,擁有相當完善的一支技術分析團隊。技術團隊長期以來著力于交易風險控制……”還會約定全部操作由公司的員工(操盤手)完成,投資者不可干涉,同時在交易中抽取傭金,那么這種情況公司對產生的損失當然負有主要責任,存在明顯過錯。
2.投資者負主要責任的情況
一些《投資委托協議》這樣約定:“投資者在平臺注冊賬號后,入金、出金由本人自行操作,公司只是提供外匯平臺、咨詢服務,全程不能干涉……。”
在投資過程中,公司根據提供的咨詢服務賺取傭金,投資者每操作一手,賺取50美金的傭金,那么這種情況投資者對產生的損失當然負有主要責任,存在明顯過錯。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明確了對境內個人向境外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品發行、交易,應按相關部門規定辦理登記,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通過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故投資者作為完全民事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審慎義務,清楚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投資者對自己的損失亦存在一定過錯。
因此,關于公司是否返還投資金額的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那么雙方除了提供《投資委托協議》作為證據以外,還可以通過雙方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確定是否存在過錯,雙方對金額的返還有無協商,如何協商等作為證據保存以便后期發生訴訟,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自己的過錯程度。
又如,外匯平臺存在余額,投資者可以自由出金,這個時候賬號和密碼只有公司知道的話,那公司就要承擔舉證責任,總之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衍生的問題:
1.投資者能不能主張利息?
關于要求利息的問題,因雙方簽訂協議無效,且投資者自身也有過錯,實務中法院是不支持的。
2.能不能要求公司的法人承擔連帶返還投資款?
這個是需要分情況的,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簽訂合同時以個人的名義承擔連帶責任,對投資者的資金風險進行個人承諾,直接收取投資者的投資款,對投資者的賬戶進行操作,那有可能需要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反之對于公司與法人共同返還投資款的問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且并未實際操作投資者的賬戶亦未直接收取資金,同時并未就資金的風險進行個人承諾,這個時候請求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承擔共同返還投資款的問題,實務中是不予支持的。
綜上,《委托協議》無效后,投資金額的返還,需要根據雙方的過程程度進行分擔,同時也不能主張利息,能不能要求公司的法人承擔連帶返還投資款還需要看法定代表人在整個投資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進行確定。
寫于2020年3月2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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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伙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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