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2017年,小馬入職北京某廣告公司,從事UI設計工作,月薪10000元。由于公司業務比較繁忙,所以,小馬入職3年以來,一直都處在較高強度的工作狀態中。
UI設計人員普遍工作強度較高,小馬早有心里準備,但是,小馬更希望高強度的工作能帶來收入的增加以及職位晉升的機會,但事與愿違,3年來公司一直都沒有給小馬漲過工資,項目獎金也是少之又少,而且經常找借口不發,至于職位晉升的機會,那就更不用想了。
對于自己在公司的發展前景,小馬逐漸失去了信心,2020年4月17日,小馬向公司提出辭職,但是公司以崗位空缺為由,不批準小馬辭職,人事和部門領導多次約談小馬,軟硬兼施,試圖挽留,怎奈小馬去意已決,所以雙方交談的并不愉快。
在小馬提交辭職30天期滿前,小馬找公司辦理離職交接,希望公司盡快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并開具離職證明,但是公司卻百般推脫為難自己,小馬只能把工作資料存在公司的電腦里,并給部門領導和人事發了郵件,然后在2020年5月15日離開了公司。
雖然,小馬與公司的勞動關系至此結束了,但沒想到自己與公司的糾紛才剛剛開始。
【案件發展】
小馬離職后,面試了多家公司,在2020年10月收到自己心儀公司的Offer,月薪15000元。新公司通知小馬10月19日上午9點,攜帶離職證明等材料辦理入職手續。但由于小馬不能提供離職證明,新公司拒絕錄用。
眼瞅著心儀的工作打了水漂,小馬認為這都是原公司故意刁難所致,便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公司賠償不開具離職證明造成的工資損失60000元。
庭審中,小馬提交了微信記錄證明自己找原公司要離職證明被拒,新公司的offer以及被拒絕錄用的記錄。
【訴訟請求&結果】
最終,審判機關責令原公司向小馬賠償因不開具離職證明造成的工資損失35000元。
【律師評析】
為了規避用工風險,幾乎所有公司在辦理新員工入職手續的時候,都需要新員工提供其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中大型企業、人事管理比較正規的公司尤其重視這一點,所以,缺失離職證明,絕對是勞動者找工作的絆腳石。
很多公司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罅隙,勞動者離職后,公司妄圖以不開離職證明,設置“絆腳石”,影響勞動者再就業,以達到報復或懲戒的目的,這絕對是一種相當不明智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50條和第89條中明確規定了,如果公司設置這塊“絆腳石”,很可能會“偷雞不成蝕把米”: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有開具離職證明的義務,以及因不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義務。
這里需要注意一點,公司不開離職證明并不能直接成為勞動者索賠的條件,只有因不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時,勞動者才具備索賠的條件,同時,勞動者需要提供新單位的錄用通知、向原單位索要離職證明以及因缺少離職證明而再就業失敗等證據來證明損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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